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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认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

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

选择复议原则:

是指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司法变更权:

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纠纷程序规则,部分或全部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所享有的变更行政行为的权力,是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表现,通过改变行政行为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A.选择复议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D.不适用调解原则

E.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人民法院的可以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的不可以受理的案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五-九内部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裁定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共同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一)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一审:

原告、被告、第三人

二审:

上诉人、被上诉人

执行程序中: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行政诉讼原告:

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被告:

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既是行政诉讼的特征,也是被告的首要特征。

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第三人特征:

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

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

4、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有两种类型: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查的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二、庭审程序

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四、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故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二审案件的特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

1、提起的主体不同

2、提起的条件不同

3、有无期限限制不同

4、审理的主体不同

5、审理的对象不同

6、程序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

4、司法拘留。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讼阻却的情形:

1)延期审理

2)延长审限

3)撤诉

4)缺席判决

5)诉讼中止

6)诉讼终结

7)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8)移送。

执行阻却: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

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

执行回转:

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为纠正由于执行根据不当造成的损害,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当事人键利益关系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

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

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再执行:

即执行程序因某些原因而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得到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债权继续执行的一种制度。

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可定案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是:

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注>: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撤诉:

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形式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同时具备条件如下: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行政案件的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人民法院应作出的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司法机关救济,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行政复议的作用: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

一、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但是,法律规定,对有些具体部门的行政复议,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

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60日)

二、受理(5日)

三、审理(书面审查)

四、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

申请:

申请复议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决定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7专)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法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

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08.7)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

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以张氏兄弟立案侦查。

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

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为什么?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案要点:

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

(09.7专)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

某市B区公安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

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根据所学行政诉讼相关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外国带回若干违禁小礼物,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

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为什么?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

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

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

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

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

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

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问题]

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

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某户籍所在地——B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户籍所在地——C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原因是《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居住在乙市的个体经营户张某驾驶的A-03676号汽车因被乙市公安局怀疑为1周前在甲市交通肇事的车辆而于1996年12月10日晚被该局扣押,之后该局又将所扣押车辆移交给甲市公安局扣押。

甲市公安局的扣押清单(传真复印件)于12月26日由乙市公安局转交给张某。

由于张某认为自己驾驶的车根本不是在甲市的肇事车辆,故对乙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不服,以该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乙布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乙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

乙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997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后,决定追加甲市公安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

甲市公安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中甲市公安局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将此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甲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庭审中乙市公安局也以公务协助和保守“办案机密”为由,拒绝陈述将所扣汽车移交给甲市公安局的具体时间。

问题:

在被告甲方公安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地域管辖权?

参考结论:

本案中,甲市公安机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能够成立,案件应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本案甲市公安局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就涉及到案件具体是在甲市公安局基层人民法院还是在乙市公安局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农民张某自1990年3月以来一直在某市城西区从事人力三轮车货运经营。

1992年5月10日,由某市城西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市容管理办公室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执法队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无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遂将张某的人力三轮车扣押。

第二天,执法队将张某的三轮车送往城北废旧物资处理站集中销毁。

张某赶往该站,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

执法队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态度恶劣,便将其就地关押在一间办公室长达10小时。

张某回到住所地某县后,决定起诉某市城西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市容管理办公室三机关。

他在向上述三机关所在地的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关押地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起诉状两天后,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三机关联合执法作出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并判令三机关赔偿其损失,同时告知县人民法院,他己于两天前向被告所在地的某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和被限制其人身自由所在地的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了起诉状,但是未办理手续。

县人民法院得知此情后,便与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城北区人民法院电话联系,该二法院告知均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并已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办理手续。

县人民法院向它们说明原告张某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并办理了手续,通期它们不要受理此案,而决定由本院受理此案。

问题:

针对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参考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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