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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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精

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

实施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检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质检函[2007]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的要求,结合山东地区出口木制品的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请各分支局结合辖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山东检验检疫局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二、实施备案登记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包括出口现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H.S编码前四位为4412人造板材生产企业,以及出口《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与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明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

三、对出口现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H.S编码前四位为4412人造板材生产企业,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为备案登记过渡期,自2008年5月1日起,出口报检时除其他必要单证外,还须提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证书》。

四、对出口《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与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明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为备案登记过渡期,自2008年10月1日起,出口报检时除其他必要单证外,还须提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证书》。

五、在备案登记过渡期内,各分支局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文件及省局《关于转发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检检函〔2007〕533号)要求,完成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检测工作,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产品全面实施检验监管,同时告知各出口企业按照省局备案登记要求进行自我检查,积极整改,做好备案登记准备。

六、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由省局协调各分支局实施,各分支局要合理安排人员,在过渡期内完成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备案审查与登记工作,并将备案审查登记结果报省局检鉴处。

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原则,严禁接受异地报检,严禁出口企业收购无备案登记企业产品出口。

各分支局在备案登记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检鉴处联系。

附件: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

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质检函[2007]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H.S编码前四位为4412的已列入检验检疫目录的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出口企业是指生产出口上述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出口企业的备案登记,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备案要求,考核出口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出口条件的合格评定活动。

包括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进行检验以及对出口企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备案登记书,按规定对出口产品实施检验监管;不符合条件的暂停出口、限期整改。

第四条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主管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企业备案的申请受理、备案审查、审批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口企业经备案登记后,方可组织出口产品的生产;出口产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监管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出口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近期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出口企业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出口产品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及我国技术规范内的强制性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诚信生产经营。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出口企业应建立起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为满足生产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并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

第九条申请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应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若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明确要求,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条出口企业向所在地分支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清单;

(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原辅材料等安全卫生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生产工艺流程及说明;

(六)企业实验室情况说明(包括实验室获得认证情况、人员构成、配备的检测仪器、执行的检验标准、能独立完成的检验项目等,以及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的上述信息);

注:

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是指企业为确保其出口产品的质量,在自我检测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主动委托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对其产品进行检测,以全面了解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

不包括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产品抽查检验时指定的检测实验室。

(七)《出口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附件2);

(八)《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附件3);

(九)出口企业平面图;

(十)出口企业概况介绍;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及产品获得的各项证书、奖励等)。

第十一条分支局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进一步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能补正,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对依据申请材料判定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或不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签发《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备案审查及样品检测

第十二条分支局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审查(以下简称文件审查)。

对经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进一步补正有关申请材料内容,补正时间最长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经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含经进一步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口企业,分支局应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应在文件审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抽样检测及企业整改时间)完成。

第十四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根据对企业现场审查工作需要,组织由2—3名负责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人员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组长应负责制定审查计划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负责整个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评审组应按照《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审查记录》(附件5)中“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审查表”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现场审查,如实填写备案评审记录,准确做出审查结论,现场向被审查企业反馈,评审组对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六条现场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合格需纠正、不合格三种情况。

对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需纠正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

企业整改完毕后将整改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评审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书面审查或现场跟踪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视为现场审查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评审组在现场审查同时,应结合申请人申请备案的产品种类,按不同工艺、材质分别抽取样品并封样,封样后由申请人送省局技术中心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若现场审查时无法抽封检测样品,可另行约定时间抽封检测样品。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收到样品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评审组长。

对样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的,评审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改进后可重新申请抽样检测。

如重新抽样检测仍不合格,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全部完成后,评审组长应在《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评审组评审意见”栏填写评审结论,并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记录》(附件5)、《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报告》(附件6)报分支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经文件审查、现场审查符合备案条件要求,且样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合格的,分支局主管部门应在《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分支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五章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一条分支局分管领导在收到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同时将审批意见报省局检鉴处。

第二十二条省局检鉴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实施现场抽查验证的决定,并告知分支局。

对不实施现场抽查的,分支局组织发证工作;对实施现场抽查的,待现场抽查验证工作结束后,分支局组织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经审查准予备案的,分支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书》(附件7,一正两副),有效期三年。

对经审查不予备案的,分支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不予备案决定书》(附件8,一正两副),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人方可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结论正本交申请人,一份副本交分支局归档,一份副本省局归档。

第二十四条分支局在签发备案登记证书后,应将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审批材料、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均为复印件)、备案结论副本一并报省局备查,所有材料的原件由分支局主管部门归档留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局对分支局的备案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局检鉴处对分支局作出准予备案登记结论的生产企业,按5%—1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验证。

对确定进行抽查的企业,在收到分支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抽查验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分支局审查后拟予以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如经省局抽查验证,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分支局应追究主管部门与评审组的责任,省局应追究分支局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分支局对获备案登记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结合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管模式要求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获备案企业应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工作规范第三章之规定,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备案证书延续。

所在地分支局依据本工作规范第四章之规定,组织对申请延续企业进行现场复审,并将复审材料(复印件)报省局检鉴处。

第二十九条各分支局应依据本工作规范第五章之规定,对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不予换发备案证书,并注销其备案资格。

第三十条获备案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持更名申请、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二)企业增加产品种类的,应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对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持换证申请、检测合格报告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三)企业质量体系、组织结构、工艺流程、车间仓库、生产设备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重新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十一条获备案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一)企业一年内出口少于6批次的;

(二)企业停止生产出口备案产品的;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的;

(四)企业备案证书到期未申请延续的。

第三十二条获备案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分支局核查属实,应暂停其备案证书,并报省局检鉴处。

暂停期为三个月:

(一)不能持续符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管理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登记证书的;

(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获备案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分支局核查属实,应吊销其备案证书,并报省局检鉴处:

(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测不合格,与其符合性声明不符的;

(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因安全卫生问题被国外投诉或退货,且经调查属于出口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备案登记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日常监管发现重大问题,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六)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省局检鉴处及分支局应按照省局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还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疫的规定实施检疫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在此之前已获备案企业按照本工作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及复审换证。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规范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声明

3、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

4、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记录

6、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报告

7、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书

8、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

附件1: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换证申请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产品名称:

申请日期: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制

申请须知

一、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在封面“申请形式”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涂黑。

三、申请备案企业应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随附以下资料:

1、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清单;

3、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原辅材料等安全卫生情况的说明材料;

4、生产工艺流程及说明;

5、企业实验室情况说明(包括实验室认证情况、人员构成、检测仪器、检验标准、检验项目等,以及委托检测实验室的上述情况)

注:

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是指企业为确保其出口产品的质量,在自我检测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主动委托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对其产品进行检测,以全面了解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

不包括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产品抽查检验时指定的检测实验室。

6、《出口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附件2);

7、《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附件3);

8、出口企业平面图;

9、出口企业概况介绍;

10、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及产品获得的各项证书、奖励等)。

五、“企业地址”应为企业法定地址,如果企业法定地址与生产车间或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时,应同时注明其所在地。

六“企业认证情况”系指企业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的情况。

七、在“备案受理部门受理意见”中,如同意接受申请,则选择第1项,签字日期视为受理日期;如不符合申请要求,则选择第2项,不同意接受申请,并简要说明理由。

八、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在“评审组评审意见”栏填写“评审结论”及整改验证结论。

九、分支局主管部门与分支局局领导分别在相应栏中,填写有关审查、审批意见。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英文)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企业网址

企业电子

邮箱

何时由何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总

人数

企业占地面积

m2

企业地址

企业简介

出口质量总体情况(三年内)

企业体系认证情况

认证名称

认证机构/人员

首次颁证日期

有效期

证书号

企业获得的荣誉及奖励

荣誉及奖励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日期

有效期

企业出口产品认证情况

产品名称

HS编码

出口国别

/地区

获认证名称

获证

日期

有效期

(截至日期)

型式试验检测

机构名称

检验标准名称

企业产品出口情况

产品名称

HS编码

出口国别

/地区

出口情况

出口不合格/退货情况

批次

数/重量

货值

(万美元)

批次

数/重量

货值

(万美元)

原因

处理方式

注:

1、已获国内外认证的出口产品,应附认证证明影印件。

2、已做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应附型式试验报告封面及检验结论页影印件。

企业自检自控情况

(一)

企业自有实验室情况

负责人

人员构成

主要检

测仪器

实验室

情况介绍

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情况

认可/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认可/认证时间

有效期

(截止日期)

自有实验室检测能力信息

类别

主要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主要检测设备

自有实验室是否满足出口产品检验需要

□是□否

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名称

委托实验室检测能力信息

类别

主要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委托实验室名称

认可/认证信息

注:

类别是指检测类别,包括:

安全卫生(如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几何尺寸、外观等。

企业自检自控情况

(二)

企业采购原料/物料情况

采购部门负责人

人员构成

主要检测仪器

采购原料(出口产品用)及供应商信息

序号

主要原/辅料名称

入厂时

是否检验

供应商名称

合格评定结果

及变动情况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企业自检自控情况(三)

企业生产工序情况

生产部门负责人

人员构成

主要生产设备

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关键工序信息

序号

关键工序点名称

关键生产设备

设备状态

技术要求

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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