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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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信贷资产的管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理念,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11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11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质量做出评价、及时识别、准确判断、分类管理登记非信贷资产内在风险,并将非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类别的分类方法。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非信贷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安全性与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项目。

风险类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挂账损失等项目。

第四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风险原则、真实原则、审慎原则、动态原则等四个原则。

第五条 本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方法

第六条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可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

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指按照会计审慎性原则,根据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对可能形成的损失进行的合理估计和评价,并不需要事实损失的形成。

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是:

正常:

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

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

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

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

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

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

预计损失率小于30%。

可疑:

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

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一部分。

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

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第七条风险分类应严格对照核心定义,认真区分不同资产的风险特点,通过分析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

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

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挂账损失等。

(三)可变现净值法:

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预计损失计算: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预计损失计算: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五)专家判定法:

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

专家组可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章风险分类标准

第八条安全性非信贷资产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类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资产。

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

(一)一般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对实际损失部分,按损失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第九条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一)专项央行票据

根据风险分类法,本行专项央行票据在兑付期内,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同业债权

同业债权类资产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33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1、拆放同业。

正常:

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一般特征为:

①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②拆借未到期;③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④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关注:

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支付拆放资金本息,但可能存在一些将会影响其未来支付能力的不利因素。

一般特征:

①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②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③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积极合作;④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⑤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次级:

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一般特征:

①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②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足额收回债权;③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④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⑤损失率可能在30%以内。

可疑:

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②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③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④已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⑤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⑥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

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②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③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④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债权;⑤因上述①至④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⑥由于上述①至⑤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

⑦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的。

2、存放同业款项

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9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

(2)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

(3)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应分为损失类。

3、买入返售资产。

买入返售债券(逆回购),是按规定进行债券逆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债券根据回购主体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对手方所提供质押的债券种类、期限、流动性等因素划分风险类别。

(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

其余分为关注类。

(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

(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

(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经收回质押物变现后损失率达到9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

待处理抵债资产指是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对抵债资产的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综合考虑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所有抵债资产在处置前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分类标准为:

关注: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

次级:

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

可疑:

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较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损失:

①有账无实的抵债资产;②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的抵债资产。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应至少下调一级。

(四)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

主要按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

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风险分类情况。

(五)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

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

账龄分类标准为:

风险分类

资产对象

正常类

关注类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待结案诉讼费

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

账龄在3个月至1年(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

案件挂账

账龄在1年以内(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

其他

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

账龄在3个月至6个月(含)

账龄在6个月至1年(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

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1、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

2、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

3、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

4、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

5、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

(六)投资类资产

投资类资产指各种具有股权性质的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1、债券投资

(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①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

②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分类时可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其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类:

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

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

次级类:

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含)以上。

可疑类:

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以上至2年(含)以内。

损失类:

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

(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市场价值)/账面价值]*100%)进行分类。

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

若市场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

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

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

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2、股权投资

(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

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

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

正常类:

公允价值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类:

公允价值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类:

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可疑类:

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

损失类:

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2)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

预计损失率=[(账面投资额-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账面投资额]×100%

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正常类:

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类:

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类:

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含)以内。

可疑类:

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90%(含)以内。

损失类:

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90%以上。

(3)对于无公允价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

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②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③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④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

⑤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

3、入股上级33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4、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原则上不高于相应主债权的五级分类情况。

(七)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1、委托及代理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

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

2、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3、经法院判决应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4、经法院判决应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率30%-90%(含)以内的,划分为可疑类。

5、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

6、实际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7、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八)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原始物质形态的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进行分类,净值为零的不需进行分类。

1、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余额(此处账面余额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

正常类:

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

关注类:

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

次级类:

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可疑类:

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固定资产;

损失类:

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

2、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改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28号)有关意见执行:

(1)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的房改损失,预计损失率按照余额的100%计算,划分为损失类。

(2)因政策性因素,在获得政府补偿后未弥补的损失部分,全额计为损失。

(九)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指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或虽交付使用但工程未决算的各项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

按照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

正常类:

符合《11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1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在建工程,根据国家政策、工程投资情况及形象进度等规范运作,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预计无损失;

关注类:

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

次级类:

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

可疑类:

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

损失类:

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以上的。

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

本行表内在建工程均符合《11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1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十)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

1、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

2、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

(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

3、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

4、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账面余额100%预计损失。

5、对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

6、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十一)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指已经对与经营有关的事项支付了一定费用,但效果不仅在本期体现,还可有益于以后各期的资产。

按照摊销期确定分类标准。

递延资产在正常摊销的基础上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

(十二)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部分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部分最多划为关注类。

(十三)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质量分类。

1、可变现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正常类;

2、可变现金额虽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但清理手续存在瑕疵,划分为关注类。

3、可变现金额小于账面余额,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分为次级类;损失率在30%-90%(含)的,分为可疑类;损失率在9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

(十四)历年挂账损失

按照账面价值法,历年挂账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

第十条存在违规使用会计科目的项目,至少划分为次级类;未准确核算的项目,原则上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第十一条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由于缺少分类所需的重要资料,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的,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风险分类一般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

(一)初分

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

支行(营业部)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

2、收集整理资料。

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

具体包括:

(1)背景资料。

主要包括:

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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