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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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

 

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

及其指标体系说明

 

 

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

指标类型-指标内容

测评标准

指标

属性

A

B

C

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1.省内人均GDP水平※

参考性

2.省内居民可支配收入※

3.省内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4.省内社会发展总支出占GDP比重※

5.省内登记失业率※

参考性

6.省内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参考性

7.全国及省级和谐社区示范城市达标率※

平均数

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8.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覆盖率﹡

>80%

>60%

≤60%

约束性

9.社区服务站建设达标率﹡

>80%

>60%

≤60%

约束性

10.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覆盖率

>80%

>60%

≤60%

约束性

11.社区养老设施覆盖率

>80%

>60%

≤60%

约束性

12.社区信息化覆盖率﹡

>70%

>50%

≤50%

约束性

三、基本公共服务情况

13.社区劳动就业平台建设情况※

约束性

14.社会保障卡信息联通情况※

引导性

15.社区警务战略“一区一警”推进情况

>80%

>60%

≤60%

约束性

16.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情况

>80%

>60%

≤60%

约束性

17.社区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机制建设情况※

>80%

>60%

≤60%

约束性

18.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

>60%

>40%

≤40%

约束性

19.社区首诊制度建立情况※

引导性

20.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文化教育中心建设情况

>90%

>70%

≤70%

约束性

21.社区体育体健身设施普及情况﹡

三、社区组织建设情况

22.社区党组织覆盖率

100%

>80%

≤60%

约束性

23.社区“两新”组织党建覆盖率※

约束性

24.社区居委会覆盖率

100%

>80%

≤60%

约束性

25.社区社会组织拥有率※

>5

=5

<5

约束性

26.引入专业社会服务组织情况﹡

>20%

>15%

≤15%

引导性

27.社区物业管理覆盖率※

约束性

四、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28.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率﹡

>50%

>30%

≤30%

约束性

29.“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落实情况※

30.社区志愿者注册率﹡

>10%

>6%

≤6%

约束性

31.专业社会工作者比率﹡

>10%

>6%

≤6%

引导性

32.社区工作者培训情况

>20%

>15%

≤15%

引导性

五、制度建设和保障情况

33.省级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及运作情况※

34.省级民政部门发挥牵头职能作用情况※

35.省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情况※

36.社区建设纳入省级“十二五”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

约束性

37.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

>80%

>60%

≤60%

约束性

38.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社区之间的权责划分

>80%

>60%

≤60%

约束性

39.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

>60%

>40%

≤40%

约束性

40.对委托社区办理的公共服务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80%

>60%

≤60%

约束性

41.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20%

>15%

≤15%

引导性

42.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80%

>60%

≤60%

约束性

43.社区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80%

>60%

≤60%

约束性

指标解释(带﹡)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每个街道都设有至少一个社区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业务受理和办结服务,并相应设置多功能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建筑总面积每万人≥500㎡。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建设达标社区服务中心个数÷省域街道个数×100%

【社区服务站】指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功能主要包括办公、业务受理、集会议事、市民教育、文化活动、图书阅览、娱乐健身等,建筑面积每百户居民≥20㎡。

社区服务站建设达标率=建设达标社区个数÷省域社区总数×100%

【社区信息化】指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配置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基本实现社区服务和管理电子化。

社区信息化覆盖率=建成社区信息平台个数÷省域社区总数×100%

【社会保障服务项目】社会保障服务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廉租房补贴、临时救助、大病救助、拥兵优属、社区福利、社区慈善等。

【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指由政府购买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包括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等类型,凡有专业养老机构进驻或举办居家养老的社区都是养老服务已覆盖的社区。

养老服务覆盖率=养老服务已覆盖的社区个数÷省域社区总数×100%

【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已建档社区居民数÷社区居民总数×100%

【社区直选】指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时,采用全体居民直接投票进行选举的社区。

社区直选率=进行直选选举的社区数÷社区总数×100%

【社区志愿者注册率】社区志愿者注册率=社区志愿者数÷社区居民数×100%

【社区事务准入制度】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内涵指,凡区县、街道(乡镇)层面能办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再向社区延伸;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组织;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组织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专业社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简称,以取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资格证书为标准。

专业社工比率=获得社会工作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人员数÷社区工作人员总数×100%

【专业社会服务组织】指提供专业性、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既可以是民营性质,如一些独立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也可以是官办NGO,即以政府直接支持为主要依赖。

这类组织的运行主要以项目制的形式展开,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工作。

【项目制】即政府通过设立项目基金的方式向各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扩大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参与度。

 

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指标体系说明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评估为抓手来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近年来社区建设取得成效的一条基本经验。

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估活动,有利于了解基层社区创建的实际情况,极大地调动了城市街道社区创建的积极性,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谐社区建设,需要将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评估扩大到省域的范围。

开展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各省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从整体上把握全国社区建设所处的历史阶段,又有利于调动省市区各级政府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二)可操作性原则

建立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是为了实际应用,不但设计人员能够实际应用,更重要的是使用部门能够方便操作。

为了使本套评估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设计各指标体系时,注意了指标的可采性、可算性和可靠性。

指标数据以从各地市州采集的数据为基础,以各省汇总的数据为评比依据。

(三)可比性原则

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体系的选择,与我国社区建设总体水平保持一致,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政策文件的规定内容为依据,并参照有关社区建设的其它评估指标,保证指标具有可比性和可测量性;其次,根据全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的现实,确定相应的评比标准。

(四)综合性原则

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要能够综合反映每个基层社区建设的各方面情况,又要能够综合反映出地区之间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情况;既突出和谐社区建设的局部特色,又体现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特征。

三、评估办法的结构与内容

根据我国“十一五”社区建设进展情况和“十二五”社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设立省级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评估办法。

本评估指标体系考察对象为省域范围内的城市社区,共设5个一级指标,细化为37个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内容包括: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全覆盖;社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情况;社区服务专业化和社会化等。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考察省域范围内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情况,细化为6个评估指标;公共服务全覆盖考察相应公共服务项目覆盖社区的情况,即要明确公共服务项目是否在社区得到了落实,分为5个二级指标(社会保障、社区养老、社区安全、卫生服务和社区文化),细化为16个评估指标;社区组织建设考察社区内各类组织建设的完善情况,细化为4个评估指标;制度建设和保障情况考察省域范围内各级政府为推进社区建设而做出的政策规划和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情况,细化为7个评估指标;社区服务专业化和社会化考察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和专业社工人员参与社区服务的情况,细化为4个评估指标。

为了达到既评估现有省域社区建设情况,又引领未来社区建设和发展的目的,本指标体系将评估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两类。

约束性指标是对社区建设内容的刚性要求,是现阶段社区建设应达到的标准。

本指标体系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全覆盖、社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情况等项目(共33个评估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考察范畴。

引导性指标是对未来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预期,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社区建设事业具有引领作用。

本指标体系将社区服务专业化和社会化(共4个评估指标)列入引导性指标考察范畴。

评估指标的测评标准分为A、B、C三等,A项为最优、B项次之、C项较差。

测评方法为:

就某项具体评估指标,计算省域范围内达标(或完成该项指标要求)的城市社区个数占城市社区总数的百分比,得出测评值,测评值对应的测评标准(A、B或C)便是该项评估指标的测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评估指标的性质和内容不一,在测评标准的划分上也有所不同。

测评值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值=评估指标X达标社区数÷省域城市社区总数×100%(注:

评估指标X指某一项具体的评估指标。

以“社区服务站建设达标率”为例,如某省共有城市社区5000个,按相关要求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站4500个,那么该省社区服务站建设达标率为:

4500÷5000×100%=90%,符合A项要求,那么该评估指标的测评结果就记为A。

四、“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申报程序和评估方法

申报程序为:

1)各省按照评估办法指标要求首先进行自我测评;2)对自我测评结果较满意的省份,可向国家民政部申报“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并提供相应评估材料和数据;3)由国家民政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的省份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评估材料和数据的来源以省域内各地市(州)区整理上报的材料和数据为基础,由省级民政部门进行汇总,并最终形成省域和谐社区建设评估的材料和数据。

对申报省份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约束性指标内容(共33项),东部地区省份测评指标达“A”项的占80%以上(达27项)的可申报,中西部地区省份各测评指标达“A”项的占60%以上(达20项)的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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