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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

FinancialLaw

田荔枝

财税法授课内容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将有关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的法律法规一一研究和学习,以充分发挥财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振兴国家财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对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权限法分别做系统的学习,充分认识税法在税收基本职能的实现、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方面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法课程的应用性较强,需要有一些基础的财政、税收背景知识。

同时学习财政税收法时也需具有法律相关学科的知识,例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刑法的知识等。

第一章财政法概论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财政的一般理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财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一节财政原理概述

一、财政的概念。

财政,又称国家财政、公共财政、公共经济、政府经济,是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及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

这里的分配应理解为广义的分配,既包括生产要素分配(以货币表现的价值形态),也包括生产成果分配,即收入分配。

简略地说,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收支活动,或者说,财政是政府从事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收支活动,并通过收支活动调节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并使它们相协调,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国家财政包括财政活动和财政分配关系两个方面。

财政活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

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分配关系。

财政是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这种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它是与私人(包括厂商和居民)经济相并存的公共经济,它是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而对集中起来的部分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分配,属于经济分配领域的范畴。

二、财政的基本特征:

1、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性。

2、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为重点的国家收入。

分配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方面。

3、财政分配的强制性、非盈利性、无直接偿还性。

强制性是指财政这种经济行为及其运行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来实施的。

非盈利性,财政活动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而并非象私人经济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国家进行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加社会福祉,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不是为了赢利。

无直接偿还性是和它的强制性相一致的。

4、平衡性。

即收入与支出的对称性,收入和支出是财政运行过程中相互制约的两方面,收支是否对称或平衡构成财政运行的主要矛盾。

收支是否平衡,表面上是一种收支关系,而背后是反映政府和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反映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反映中央与地方、各地区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收支平衡也成为制定财政政策的轴心。

三、财政的职能:

1、分配职能。

指财政通过收支活动,对由市场机制条件下形成的不公平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认的收入公平的社会目标。

2、资源配置职能。

指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调节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数量,使社会总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

运用有限的资源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以及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达到优化资源结构的目标。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总资源的平衡,财政通过收支活动,使社会总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达到均衡;二是把满足政府需要的资源,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最合理的配置,以最大限度地做到用最少的财政支出,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财政配置资源的手段,主要有预算、税收、国债、转移支付、投资支出、财政补贴等。

3、宏观调控职能。

指国家财政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由于引起有关各方在生产要素分布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上发生变化,从而对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引导、调节和控制。

4、监督职能。

指财政在分配与调节社会产品货票国民收入的过程中,对国家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对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信息控制。

以及对社会经济各方面进行有效制约的职能。

第二节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财政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特征:

1、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

2、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制定法。

3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部门法。

4、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家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

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其中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财政活动中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指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财政支出管理关系和在管理财政资金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管理关系。

根据财政法调整上述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是在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

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

(3)税收关系。

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

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

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形成的监督关系。

第三节财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宪法统帅下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第四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纵向是不同等级之间的公平,在不同等级之间实行能力的原则,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横向是同等级别之间的公平,在同一等级之间实行同等的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财政分配效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原则。

指通过财政活动来更好地管理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去更好地实现国家职能。

在微观经济方面,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相结合的原则。

前者指以支定收,以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为根据组织财政收入;后者指以收定支,在财政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根据合理有效的财政收入的总量决定财政支出的总量,支出不能超过收入。

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必须将二者统一起来,既要考虑政府实现其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又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

收支平衡原则。

一是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要避免财政结余过多。

第五节财政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财政法的渊源

是指财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财政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涉及财政的各种法律规范,如宪法、财政法律、财政法规等。

由于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制定机关的地位不同,财政法律文件的地位及其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有所区别。

依据制定机关和法律规范的效力,我国财政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

世界各国的宪法中几乎都有关于财政的条款。

在当代中国的全部法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的根本法,在财政法的渊源中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也有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

如《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人,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等。

2、财政法律

我国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宪法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

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般为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或全面性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为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或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视为狭义上的法律。

财政法律是财政法最重要的渊源,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共8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税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

3.财政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财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如决议、决定、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却是财政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达40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主要有《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

此外,在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其中有涉及财政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财政法的渊源。

4.财政行政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决定、命令、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财政规章,是对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补充、发展和具体化,在整个财政法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具有及时、灵活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但其效力和地位均低于财政行政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仍有1000余件(部)。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财政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5.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些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关财政法律规范,也是我国财政法的渊源。

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高;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是特别行政区财。

法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由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人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来实行的低税政策层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等。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予以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法重要的渊源。

全国性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不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法的渊源。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及协定性质的文件,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是财政法的重要渊源。

如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关于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成为大多数国谈判和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依据。

作为我国财政法的渊源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国际税收协定。

我国财政法还规定了适用于我国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法律效力,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8.财政法律解释

财政法律解释,是指政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财政法律解释一般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能够成为财政法律渊源的财政法律解释主要是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与财政法的地位关系极为密切。

众所周知,在法律体系中没有自己独立地位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体系也无从谈起,而没有科学、合理的体系的法律部门其独立地位也很难稳固。

因此,正确认识财政法的地位有助于正确地认识财政法的体系;而确定合理的财政法体系本身就是对财政法独立地位的一个较好的说明。

对财政法体系如何认识,会直接影响到对财政法的适用范围、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以及财政法的内部结构等诸多方面问题的认识,因而它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更为直接,同时,也是财政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财政法体系的概念

依据一般法理,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的各部门法所组成的和谐的统一整体。

财政法的体系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它对外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以保证经济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以发挥财和谐统一;对内则应是财政法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互补政法的整体功效,维系财政法的独立存在。

在认识财政法体系的概念时,必须注意把财政法体系同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财政法学体系相区别。

应当看到,财政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由同类性质的财政法律规范所构成的部门法,即它是部门法的体系;而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则是由规定财政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即它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体系j财政法体系是实质意义上的财政法律规范的体系,而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则是形式意义上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的体系,者须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并且,是对后者进行法学上的分类的结果;同时,从一定意义上说,前者与后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为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财政法体系也不同于财政法学体系。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它要研究财政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财政法的本质、地位、体系等等诸多问题。

与此相对应,财政法学体系是由各财政法学的分支学科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体系,其构成要素是财政法学的分支学科。

可见,财政法体系与财政法学体系也是有很大不同的,尽管财政法体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财政法学体系,尤其会影响到财政法学体系中各分支学科的发展,但这种影响不是绝对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法学体系所包含的内容更丰富,更广泛。

(二)财政法体系的构成

财政法体系是由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由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因而财政法体系也就是由调整各类财政关系的各部门法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体系。

前面曾具体指出过财政关系的几种类型,这几种类型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l)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2)财政活动程序关系;(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这三类关系是对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的一种分类。

与此相对应,可将财政法律规范也分为三类,1)有关财政资金的取得、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

(2)进行上述财政活动所应遵守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3)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规范。

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了财政法的总体。

有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法就是确认和保障国家在一定的财政体制下,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法。

依据上述认识,可以把财政法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活动程序法和财政收支管理法三个部分,这主要是依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的类型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所作的分类。

这种分类有助于从总体上来了解财政法的内容,也有助于认识财政法各部门法之间的横向联系,因为上述三类规范是分布在各个部门法之中的。

1.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分配的根本制度。

财政体制在广义上包括预算体制和税收体制等,在狭义上和通常意义上则仅指预算体制。

财政体制法是对上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分配制度的确认,它是国家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前提。

2.财政活动程序法它是财政法的各部门法中有关财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财政活动属于分配领域,直接关系到各种主体的利益,因此,财政活动必须依法定程序为之,违背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是违法的侵权行为。

3.财政收支管理法关于财政资金的筹措取得、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在此过程中进行的宏观调控,主要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等部门法加以规定,这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财政法的主体部分,是财政法中最重要的实体法。

以上是在横向上、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划分的角度,而将财政法划分为三大部分,这三部分内容是各个部门法都包含的,它们反映了各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此外,由于财政收支管理法是财政法的主体部分和最主要的内容,也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直接体现,并且,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活动程序法都是为财政收支管理法服务的。

都是为了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有效实现而存在的,因此,还应当把三部分内容统一起来,把它们归并到各个部门法中,从纵向的角度来分析财政法关系的构成。

现在仍是从调整对象的角度进行分析。

由于各种类型的财政关系中最重要的是财政收支管理关系,其他各种类型的财政关系均为它服务并可并入其中,因此还可以把整个财政关系大略分为两类:

(1)财政收入管理关系;

(2)财政支出管理关系。

在上述两类关系中,均包含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在财政收入方面,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税收,其次是国债,与此相对应,税法和国债法是调整财政收入管理关系的主要部门法。

在财政支出方面,最重要的途径是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与此相对应,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是调整财政支出管理关系的主要部门法。

上述分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如预算法不仅调整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而且也调整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它实质上是为预算支出的进行而组织预算收入的法,等等。

有鉴于此,可以认为,财政法体系主要由四个部门法构成,即预算法、税法、国债法和转移支付法。

其中,税法和国债法更侧重于财政收入方面,而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更侧重于财政支出方面。

上述财政法体系是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中演绎出来的,它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不相违背的,其各个部门法也是内在协调统一的,既不互相冲突,也不存在调整四漏,而是协调互补的。

这一方而是源于各种财政关系的内在联系和互补性,另一方面也源于它们都是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法律化。

这些经济手段主要是税收、预算支出、国债和转移支付,它们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能够协调互补地综合运用,从而使其法律化所构成的财政法的各部门法也能够协调互补,并共同构成财政法的体系。

上述财政法体系不仅是内在统一、协调互补的,而且其部门法构成的数量比例关系也是合理的,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财政法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的正效应。

财政法的部门法必须依一定标准确定,这个标准就是调整对象标准和由此而引申出的宏观调控职能。

凡符合财政法调整对象的,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法才是财政法的部门法,否则,则应将其置于财政法体系之外。

在这里,必须注意把财政部门的职能和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同财政法区别开来,即因财政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是多方面的,它们也都由财政部门来执行,但这些法律并非都属于财政法,相应地,这些法律所瞩的部门法也不能都归属于财政法体系。

此外,上述的财政法体系是广义上的,它由四个部门法构成,它们均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均符合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与此同时,还有一种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在该体系中不包括税法这一部门法。

众所周知,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税收,税收在各国的财政收入中几乎均占90%以上,因此有关财政收入方面的法主要是税法,这使得税法在财政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仅如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法,与财政法的其他部门法相比,也是十分突出的。

此外,税法在许多基本原理和制度上虽然与财政法一致,但它又有自己许多特殊之处,如独特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原则、法域、具体制度等,与财政法的其他部门法都有很多不同。

再加之税法规范数量多,涉及面广,独立性强,这使得税法与财政法的其他部门法在财政法体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差甚远。

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学者认为,税法在许多方面有其特殊之处,有些方面已与传统财政法有渐趋分离之势,因而可以把税法独立出来,至少是相对独立,这样在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也都有一定的益处。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考虑把税法相对独立于财政法之外,这与现实中的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对分立、财政法与税法调整的相对分立等也都是相一致的,这样,财政法体系便将税法排除在外,成为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

为了体例安排和研讨上更加方便,也为了照顾到财政法与税法相对分立的现实,本书在第一编以后也对财政法体系采狭义上的理解。

本书的书名为《财税法教程》,即取财政法与税法的合称,因而后面将把财政法与税法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来加以介绍。

(三)、财政法学与财政学的分野与融合

财政法学与财政学的关系非常密切,财政法学是研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障、规范财政行为的一门学科,而财政学则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如何提高财政活动效率的一门学科。

从某种角度看,财政法学政行为的法律分析,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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