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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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修改
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机关作风建设
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务实、高效、廉洁”型机关,保障全局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郑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郑州市纪委《关于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管城回族区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服务群众、廉洁自律、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局党委、纪委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中的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第四条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及本局的决策部署、会议决议,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影响重点工作推进,损害教育系统工作大局的;
(三)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擅自作主,盲目行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四)对职权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五)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六)对职权范围内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的;
(七)工作不主动、慢作为、不作为,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进度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工作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
(九)因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的;
(十)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长期无故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视频、玩手机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六)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七)工作中不团结、不协作,搬弄是非,传播谣言,诬告或诽谤单位、组织、个人,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泄密造成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服务基层单位、群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效率低,超过审批时限,致使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利益受损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群众上访、集访、越级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情形。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宴请、外出旅游,收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二)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领取奖金、福利、补贴,违规报销费用或违规借用车辆的;
(三)不执行外出审批制度,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公款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的;
(五)公款大吃大喝、参与高消费娱乐、挥霍浪费的;
(六)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的;
(七)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八)强制基层单位参加培训、订购报刊、达标评比、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基层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公开发布党务政务有关信息。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违反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公开的;
(四)虚报浮夸政绩,或者对外发布虚假信息的;
(五)其它信息管理过错行为。
第十条在机关作风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一)同一科室一年内有两人及以上因情节较重或有一人及以上因情节严重而被问责的将对科室负责人进行问责;同一科室一年内有三人及以上因情节较重或有两人及以上因情节严重而被问责的,除问责科室负责人外还将问责分管负责人;
(二)其他需要问责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实施问责时采用以下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廉情预警;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
(四)调整岗位、下基层学校;
(五)免职、责令辞职或撤职;
(六)政纪、党纪处理;
(七)辞退或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普通工作人员适用于问责方式第
(一)、
(二)、(三)、(四)、(六)、(七)款,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适用于全部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问责时将根据被问责事实的情形情节、造成损害或负面影响的大小,按照问责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当事人采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科室进行廉情预警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当事人采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调涨岗位、下基层学校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当事人采用责令免职、辞职或撤职或辞退、解聘的方式问责;
(四)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较轻问责的区教体局将进行内部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个人检查;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全区通报批评、告诫、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区教体局将责令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下基层学校;受到社会媒体、人民群众反映、曝光,经查实,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区教体局将责令当事人免职、辞职或撤职;辞退或解聘;政纪或党纪的方式问责;受到上级部门严重问责的将遵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问责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