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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请购格式.docx

物资请购格式

物资请购格式:

煤制油合成油厂(盖章)

项目名称:

神华宁煤集团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

装置名称:

合成油厂

项目号:

编号:

()

第1共8页

 

树脂粉和纤维粉请购文件

 

编制

校核

使用单位审批

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总经理审批

煤制油化工部部门审核

 

1.总则

1.1本请购文件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合成油厂树脂粉、纤维粉请购文件。

1.2“业主”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买方”

神华宁煤集团物资公司

1.4“项目”

神华宁煤集团煤制油分公司

1.5“现场地址”

宁夏宁东煤制油分公司合成油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

1.6“卖方”

提供树脂粉、纤维粉的厂家

1.7说明

本项目的采购工作由神华宁煤集团物资公司承担。

卖方如有技术问题需要澄清,直接与神华宁煤集团物资公司联系确认。

2.规范标准

买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满足买方技术要求。

卖方在所采用的全部标准及规范必须为最新版本。

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SI)。

3.供货范围及供货日期

本请购单的供货范围及工作范围仅适用于招标工作,最终的供货范围及工作范围以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

序号

名称

SAP系统物资编码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树脂粉

11803059

1.5

2

纤维粉

11803058

1.5

合同起止日期: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供货开始时间:

接到买方供货通知后5日开始供货。

供货数量:

按照供货通知要求,一次性交付。

是否可以分包:

不允许分包。

交货地点:

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煤化工基地煤制油厂区煤制油室内库。

4.技术规格及要求

4.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如下质量指标要求。

名称

SAP系统物资编码

参数要求

技术要求

备注

树脂粉

 

11803059

规格型号:

NUC2AW(NH4/OH=1:

1)

交换容量mmol/g(干):

≥2.2(阳离子),≥2.0(阴离子)

含水率:

≤58%

范围粒度:

≥90%(30μm~150μm)

上限粒度:

≤3%(>150μm)

上限粒度:

≤1%(<5μm)

检验标准:

DL/T1138-2009

取样标准:

GB/T5475-2013

品牌:

意大利AQUA-CHEM,美国Graver,美国EPICOR

纤维粉UC2W

11803058

规格型号:

UC2W

纤维素含量:

≥99.5%

聚合数:

850

折射指数:

1.55

平均颗粒尺寸:

直径20μm,长度200μm

总含水量:

<70%

PH范围:

2~12

检验标准:

DL/T1138-2009

取样标准:

GB/T5475-2013

品牌:

意大利AQUA-CHEM,美国Graver,美国EPICOR

卖方提供的树脂粉、纤维粉均为进口产品。

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提供性能更优良的产品,并出具上述指标分析结果报告单。

卖方根据买方通知一次性到货。

4.2包装规格

产品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生产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号以及负荷GB/T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产品采用镀锌铁桶或双层包装。

双层包装的内层包装采用聚乙烯塑料薄膜袋,外层包装采用塑料编制袋,防潮,每袋净含量15kg/袋,薄膜包装,码垛,带有托盘,便于装卸。

4.3货物运输及装卸

卖方负责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生产厂区内),买方协调仓库人员卸车。

4.4货物验收

买方可在卖方货物运输到买方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卖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4.5投标人的资格、业绩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

2)必须是制造厂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代理商参与投标的应具有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

4)投标人提供不少于3项近三年树脂粉、纤维粉供应、销售业绩,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合同)。

4.6投标技术要求

报价中应至少包括以下文件: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5.权利及责任

5.1买方的权利和责任

5.1.1负责对卖方提供的树脂粉、纤维粉进行数量及质量检验,若检验合格率不为100%,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及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5.1.2负责对卖方提供的树脂粉、纤维粉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考核。

5.1.3若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树脂粉、纤维粉质量、技术服务或违反合同原则等因素,严重影响到买方的正常生产,且难以协调时,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买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紧急进行处理,所涉及的委托费用及买方损失,全部由卖方负责。

5.1.4卖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同买方其他专业、部门、单位协调配合,由买方负责联系、协调。

5.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卖方变更所供树脂粉、纤维粉配方及型号,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批示许可后,方可执行。

5.1.6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有权派遣技术人员在卖方制造现场检验、检查合同货物的制造质量,但买方技术人员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

若买方在生产现场指定配送某一批次货品,而送往买方现场货品批次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货物,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5.1.7买方保留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权利。

如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国内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该机构的检验结果双方均予以认可。

5.1.8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等方面,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5.1.9买方需提前48小时联系卖方提出供货需求。

5.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卖方供应给买方的产品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协议要求生产。

5.2.2卖方必须在本技术协议签署一周内提供产品的主要成份、质量标准(必须包含产品主要性能的含量表征指标)、检验方法、分析方法及验收标准。

5.2.3卖方必须在本技术协议签署一周内提供产品中文版操作说明及使用手册,包括装填、使用、卸剂及注意事宜等内容。

5.2.4卖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第4部分的技术指标要求,进货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

5.2.5卖方必须在树脂粉、纤维粉装运前对产品进行准确检验,保证其质量、规格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5.2.6在货物运抵买方生产现场时,卖方必须提供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测试报告。

5.2.7在货物运抵买方生产现场时,卖方必须保证检验人员与买方检验人员一同抵达生产现场开箱检验,若卖方未能按时派遣人员参加,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单方按照合同规定就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进行开箱检验的结论。

5.2.8若卖方货物抵达买方生产现场时,不能提供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测试报告,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若因此造成买方生产现场无产品可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5.2.9现场开箱检验发现产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规定内容不符,卖方必须免费更换或补充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并承担所有费用。

5.2.10卖方必须保证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时,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买方不负任何责任。

5.2.11卖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满足买方在招标文件及此技术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要求,必须实现所有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否则,买方有权随时中止合同。

5.2.12买方在提出供货需求,卖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产品送至现场,否则买方将对卖方进行处罚。

6.保密

买卖双方对技术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对方的技术资料、产品样品、价格。

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并保证对买方的相关工艺和技术参数保密。

7.违约

7.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第4条中的产品技术指标,买方有权向卖方退货,并要求卖方提供同等数量、满足第4条中的产品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

7.2双方对卖方产品的产品技术指标存有争议时,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分析仲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仲裁

双方约定解决本协议争端的办法将各方都可以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此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9.交货及进度(运输)

9.1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卖方可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延期交货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按合同规定,货物交货以前,其所有权及风险均属于卖方。

9.2卖方应严格按货物的国家相关标准的“包装、标记、运输及票据须

知”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识。

9.3交货地点:

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煤化工基地煤制油分公司煤制油室内库。

9.4卖方在合同生效后需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货物运输计划。

10.性能保证

10.1卖方产品在满足第4条中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外,如果含有其他组分应提前告知买方,经买方确认不影响买方使用后,可认为产品符合使用要求。

10.2本请购文件仅作为本次采购树脂粉、纤维粉的招标技术文件,在卖方产品完全满足买方生产需要时,双方签订技术协议,作为最终产品的有效约束文件。

11.联系方式

买方: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合成油厂

代表: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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