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节真题解析班商经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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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节真题解析班商经法

30.“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

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30)

A.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

B.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出资

C.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D.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C

【解析】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A选项错误。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

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但不因此而应认定管理人系合伙人,B选项错误。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在5年内,投资人应当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而不需要分立为两个个人独资企业,D选项错误。

【法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18、19、28条。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投资和责任

3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31)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依据《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的,不需要第三人的投资承诺,A选项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反对,不影响重整程序的启动,B选项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73、74条的规定,重整程序开始,管理人不需要辞去职务,而是要履行职责,C选项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重整程序终结,D选项正确。

【法条】《破产法》第70、71、72、73、74、86条。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考点】重整程序

32.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

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32)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依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汇票被申请公示催告,并不意味着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即使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权利人依然可以基于除权判决主张权利,A选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221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是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程序,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该程序的申请人自然享有票据权利,B选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持票人依然享有票据权利,当然该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C选项正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该案中存在利害关系人,法院没有义务作出除权判决,而要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申报权利,D选项错误。

【法条】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19—221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33.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

该基

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

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33)

A.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D.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B

【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8条的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即基金转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即可,而无需证监会核准。

A选项错误。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因此B选项正确。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不是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C选项错误。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只有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查账,D选项错误。

【法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50、68、78、86条。

第五十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四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六十八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八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考点】基金转换、公募和私募基金、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

34.姜某的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年保险费为3000元。

姜某发现当网约车司机收入不错,便用手机软件接单载客,后辞职专门跑网约车。

某晚,姜某载客途中与他人相撞,造成车损10万元。

姜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34)

A.保险合同无效

B.姜某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答案】C

【解析】依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A选项错误。

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B选项错误。

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C选项正确

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因为危险增加,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而不是不退保费,D选项错误。

【法条】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考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二、多选题

68.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

2: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

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7-3-68)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

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AB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公司增资,未必按照原来的出资比例增资,而是可以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而且允许全体股东约定除外,A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公司增资时,股东缴纳出资的方式因发起增资和募集增资不同而不同,发起增资的,可认缴出资;募集增资的,实缴出资,因此公司增资,不一定必须实缴出资,B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增减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C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D选项错误。

【法条】《公司法》第25、34、178、179条。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考点】增资程序

69.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

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

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

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

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7-3-69)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BC

【解析】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冒名出资行为,可类推无权代理,对被假冒人(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假冒人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

因此,该案中的被假冒人姚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有权利,当然没有分红权,所以A选项错误,要选。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和民法基本原理,被假冒人姚顺不享有表决权,B选项错误,要选。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应由假冒人胡铭承担出资责任,而不是被假冒人姚顺,C选项错误,要选。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冒名出资,由假冒人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不选。

【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冒名出资

70.榴风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

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7-3-70)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答案】ABC

【解析】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请求该股东补足出资,A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马某协助夏某抽逃出资,主观上存在故意,可以适用协助抽逃出资和共同侵权的规则,追究马某的连带责任,B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主张其向公司补足,C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不能偿债的范围内在股东抽逃出资的部分主张补充责任,而不能在得知后直接要求股东向公司补足出资,D选项错误。

【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抽逃出资

71.茂森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7-3-71)

A.对王某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由茂森公司董事会决定

B.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C.王某受聘总经理后,有权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

D.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公司一旦发现其不称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解聘

【答案】AB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董事会任命经理并决定经理的报酬,A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经理是公司的具体实施机关,在其职权范围,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经理可以任免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而不能任免财务总监,C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董事会任免经理,而不是股东会,D选项错误。

【法条】《公司法》第46、49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考点】经理(任免、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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