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B卷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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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B卷解析

商经法B卷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出资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本人只享有股权,本题中,丙以专利出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继续使用,即使继续使用,也应该支付费用,所以本题B是正确的。

2.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向另一公司投资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选C是正确的。

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所以A、B两项中的决议都违反了本条的强制性规定。

另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所以D项中的决议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款第三项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合法的,因此本题应选C.

4.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

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

古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但企业尚有价值20万元的财产。

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

对古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古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

  答案:

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题中古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应选C.对于D项,尽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内部会区分各自的份额,但是这并不能免除法律所规定的合伙人在外部对合伙企业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所以D项是错误的。

5.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

B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所以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

因此,乙作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

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因此本题选B是正确的。

6.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考点:

  答案:

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由此,ABC都属于绿杨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

本题正确答案是D.

7.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

  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所以A项是错误的。

《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所以B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

对于D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

8.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

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

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答案:

A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A选项违反了此规定,应属于对经营者本身的虚假宣传。

B和D选项并不涉及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C选项中尽管优惠的幅度很大,但仍属“微利销售”,价格仍高于成本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所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

9.下列哪一项个人所得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

  A.某体育明星在奥运会上获得一块金牌,回国后国家体育总局奖励20万元人民币

  B.某科学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每月200元人民币

  C.某高校教师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学校奖励5万元人民币

  D.李某新买的宝马车在某风景区停靠时,被山上落下的石头砸坏,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6万元保险金

  答案:

C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A项属于省部级单位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B项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C项尽管属于科技方面的奖励,但不属于省部级单位所颁发的;D项属于保险赔款。

因此C项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

10.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A.望湖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

  B.西关镇人民医院建设用地

  C.南湖别墅区通往南山镇的道路建设用地

  D.民办北岭大学校区扩建用地

  答案:

C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A项属于国家机关用地;B项属于公益事业用地;C项既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也不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D项属于公益事业用地。

所以C项不能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适用下列哪一种顺序?

  A.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B.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答案:

A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A选项属于法条的照搬。

12.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

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

同时,酒厂公开承诺:

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

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

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甲市政府发文“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就是限制了其他白酒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所以A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本题中酒厂的行为并未构成商业贿赂,所以B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C项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本题中,酒厂并没有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上平,也没有滥收费用,所以不存在监督检查部门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情形,因此D是错误的,应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13.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方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A.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

  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和推行职工持股计划

  答案:

BC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和C.至于D项,只有奖励公司优秀员工的时候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4.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

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

  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C.公司董事会同意

  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答案:

AD

  解析:

《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和D.

15.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ABD

  【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股东决议是有效的。

  选项B表述错误。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项C表述正确。

《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本题中,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对股东分配利润,乙为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D表述错误。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据此可知,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6.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选项A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

  选项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如果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选项C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选项D错误。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

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

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

CD

  解析:

《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8.刁某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

一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刁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辆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

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

  A.车辆修理费500元

  B.刁某误工费400元

  C.农户的棉被损失200元

  D.刁某乘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30元

  答案:

AC

  解析: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9.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

( )

  A.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

  B.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

  C.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D.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20.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

ABD

  解析:

《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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