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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措施探讨分析

海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措施探讨分析

  9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海关总署把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包括五个部分共十六条。

  

  第一部分:

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

  

  

(一)提供准确快捷的统计信息服务。

加强对进出口规模、结构、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地域分布以及贸易方式结构、市场份额变化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信息支持。

  

  解读:

海关统计是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统计,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海关统计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进出口监测预警,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提供高层次的信息服务;又可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帮助企业把握市场和风险变化,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为此海关总署进一步完善了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常态化建设,在原有海关统计的基础上,增加对热点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专题,同步加强进出口价格、数量和国际市场份额变动情况的分析。

  

  

(二)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快出口退税、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调整工作。

加快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抓紧完成原产地证书等监管证件的跨部门联网核查、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管理数据库等系统建设,完善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

  

  解读:

出口退税、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调整等相关工作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主管,海关作为参与单位,将积极配合以上部委落实优惠措施。

  

  (三)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加强咨询服务,发挥“12360”服务热线作用,完善通关应急机制,实现服务热线全国联网和全天候7×24小时服务,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紧急、疑难问题。

加强窗口服务,在服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海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

  

  解读:

12360热线受理社会各界向海关提出的服务需求,负责解答业务咨询,协调通关疑难问题,接受投诉,听取意见,指引用户向海关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走私、廉政举报线索;同时负责分析热线信息,提出工作建议,輔助海关决策。

2012年1~8月,全国海关通过12360热线共受理进出口企业及社会各界提出的各类问题共计307892条,工作日平均接听1600余条,为企业和公众解决了大量难题。

已初具热线规模的海关前台、后台协作,会商解决疑难问题,即时答复率由热线开通之初的50%提升到目前约86%以上。

同时,海关热线逐步起到海关政策“晴雨表”作用,为业务决策和业务调整提供参考。

(四)改进监管模式,提高服务效能。

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快相关试点步伐,探索建立“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新模式。

继续扩大关检“一次申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共同查验检疫)、一次放行(联网出证放行)”试点范围,作业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取消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限制。

在不同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和监管场所间建立多式联运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解读:

海关总署将通过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选择试点量身定制一套实际、管用的通关监管制度,既有利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强查验监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与一般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比,更加开放、更加便捷,将推动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与交流。

海关与检验检疫合作开展“三个一”试点,将进一步提高关检执法联动、资源共享水平,简化企业通关程序,从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最终实现执法部门和进出口企业的多赢。

海关总署还将取消对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的限制,允许汽车出口企业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办理汽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监管手续。

2011年,汽车整车出口已达85万台,比2010年增长50%,出口金额109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59%。

该项措施实施后,企业既可以选择运输产品至口岸直接通关的模式,又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关,将产品转关到口岸通关的模式。

企业的选择更加多样,给内陆汽车制造和出口企业,尤其是可以利用水路航道运输的企业带来较大的便利。

据有关企业反映,与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至口岸报关相比,如以长江内支线中转方式办理汽车出口手续,境内运输费用可缩减50%,每辆车可节约成本近千元。

(五)帮助企业解决境外通关问题。

加强与外国(地区)海关多层面、多方位的交流,通过海关境外派驻人员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在境外遇到的通关问题。

加强与“渝新欧”铁路沿线国际海关合作,积极推动中欧安全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中美“海关-商界联合反恐计划(C-TPAT)”联合验证和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等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项目,帮助企业享受所在国通关优惠措施。

  

  解读:

为帮助“走出去”企业赢得良好的境外通关环境,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海关配合国家外交、外经贸战略,开展广泛国际海关合作,推动与欧盟、美、俄等主要贸易伙伴海关之间建立总体稳定、相对均衡、合作共赢的关系框架。

加强“渝新欧”铁路沿线海关合作,协调沿线各国开展海关国际合作,提高沿线国家的卸货清关速度,促进西部物流大通道的畅通。

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中国中西部对欧洲贸易的发展,而且为沿线的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德国等国进出口贸易渠道增加了多元选择,形成了互利共赢的发展前景。

  

  第二部分:

加快业务改革步伐

  

  (六)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

将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和进出口全领域,提高对高资信企业的通关便利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年内实现分类通关全覆盖。

  

  解读:

分类通关改革是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综合企业类别、商品归类、价格、许可证件、贸易国别、航线、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将进出口货物分为“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种作业方式,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货物快速验放,提高通关效率,对高风险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和查验,加强实际监管。

自2009年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改革成效明显。

2011年,全国出口分类通关平均通关时间为1.5小时,较改革前缩短了24分钟,降低了21%;进口分类通关平均通关时间为17.91小时,较改革前缩短了11.82小时。

分类通关改革促进了海关与企业之间形成更加良性的合作伙伴关系,资信高的诚信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快速通关,这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七)加快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

  

  加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步伐,海关与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海关与国家密码局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等跨部门联网应用项目,提前到年底前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

  

  解读:

从8月1日试点启动至8月31日24时,全国12个试点海关共计办理无纸通关报关单11220份,进口1120份,出口10100份,整个改革试点运行平稳,取得良好开端。

从作业流程中可以看出,从企业申报到货物放行,在整个通关流程中,将所有报关单及随附的纸质单证都转变为电子数据,企业不需要到海关现场提供纸质单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完成所有申报、通关的全过程。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将会明显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提升监管效能、促进贸易便利化。

(八)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

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11月15日前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放宽至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解读: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海关主动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便利进出境物流的一项重要改革。

它打通了内陆地区企业的通关瓶颈,适应了内陆地区进出境物流发展的需要,缩短了通关时间,节约企业通关成本。

2011年,全国海关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申报的报关单总量为32.33余万票,监管进出口货物1.46亿吨,进出口货值914.37亿美元。

当前,有关扩大适用范围具体规定正在研究细化中,相关配套计算机管理系统也在抓紧修改完善中,预计10月底前完成,11月15日前将正式对外公告施行。

年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享受此通关模式带来的便利,届时全国可适用该模式的企业将新增约10万家,占全国进出口企业总数的25%左右。

(九)调整企业分类标准。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未达到50万美元或进出口报关单票数未达到3000票的,企业报关差错率虽超过3%、5%,但记分次数总计不超过20次的AA类、A类企业,暂不下调其管理类别,保持企业原分类等级;此前已下调AA类、A类企业类别的,经申请恢复企业原分类类别。

对A类生产型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实施更加便捷的通关待遇。

  

  解读:

“诚信便利、失信惩戒”,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国际海关管理的基本原则,对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自身管理,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效果明显。

海关在通关管理、加工贸易管理等相关管理过程中给予AA类和A类企业较为便捷的优惠措施。

截至2012年8月,全国海关共有AA类企业2253家,A类企业26969家,B类企业499992家,C类企业919家,D类企业215家。

其中AA类和A类企业数量年内分别增长了7.6%和7.0%,让更多企业享受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

鉴于当前较为严峻的外贸形势,海关相应下调了AA类和A类企业的门槛,对部分企业因暂时外需萎缩进出口额不足以及因轻微程序性差错而导致降级的情形,采取了从宽处理的政策,这样就为更多的企业享受到通关便利优惠创造了政策前提和法律基础。

  

  第三部分:

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十)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

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加快办理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2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

(十一)优化税收征管方式。

加快推广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在9月底完成长三角地区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全国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

加快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办法》,运用保金、保函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免担保待遇。

  

  解读:

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是网上支付的“升级版”,引入了第三方服务的理念,是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高度融合,具有审批时间短、支付范围广、可授权其他企业等特点,能有效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税费支付的环节和风险。

(十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对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从快处理。

  

  解读:

通过优化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缩短办案周期,有助于尽快定纷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部分:

简化保税监管手续

  

  (十三)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自产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对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

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条件下,可在内销当月办理集中纳税手续。

  

  解读:

一是加快审定出台《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使海关保税货物审价工作更加符合保税企业经营运作实际。

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的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措施。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前期在对联网监管企业、苏州、东莞和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内销当月集中办理内销集中征税手续。

截至目前,试点情况运行平稳、反映良好。

下一步将考虑全国推广实施的问题。

海关通过推进内销便利化可以提高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

(十四)进一步简化保税监管手续。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线进出区手续,扩大进出区“两单一审”业务改革试点范围。

积极开展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两仓整合”试点,实现两仓政策叠加,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

研究出台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进一步简化联网监管企业核销手续,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从企业ERP系统中提取工单数据,利用工单简化电子帐册的报核。

  

  第五部分:

维护公平贸易秩序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实际监管,提高监管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物流的有效监管,完善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场所、查验“四位一体”的物流监控体系建设。

加强实货监管,确保相关查验规定落到实处。

  

  解读:

实行“四位一体”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将运用风险分析和企业分类管理手段,以运输工具监管为源头,以舱单管理为主线,以监管场所管控为基础,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查验、检查,有利于实现对实际物流的有效监控,打造高效智能化的物流平台,加快货物流转,实现海关、地方政府、企业的多赢。

(十六)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

持续深入推进“国门之盾”专项行动,保持打击货运渠道走私和非设关地走私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专业性、团伙性走私;不断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遏制走私违法活动势头,为广大守法企业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下一步,全国海关将根据“国门之盾”行动部署,深入推进4个领域的专项打击:

一是围绕维护国家政治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集中打击涉毒、涉黄、涉及非法出版等走私违法行为;二是围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规范贸易秩序,集中打击重点商品、重点地区、重点渠道的偷逃税走私活动;三是围绕保护国家战略资源安全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集中打击出口环节走私;四是围绕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集中打击国家禁止和管制进口货物、物品走私。

海关将在切实加强对进出口的实际监管和打私工作的同时,针对“两北”(北仑河、北部湾)地区、珠江口水域等沿海、沿边重点地区非设关地走私严峻形势,会同有关地方、部门,全面加大打击、封堵、治理力度,维护正常边贸秩序,防止非设关地走私对国内市场和相关产业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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