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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有效保障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创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检查、抽查工作。

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担负属地管理职责,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培训、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监督检查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计划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极端天气下、“六大系统”、关键环节、特殊节点的安全生产,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委托所属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可通过“四不两直”、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法定责任和义务。

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可视情形组织暗查、互查、专项检查、执法大检查等。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的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发现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工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监管

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

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

(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四)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每年对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

采取看现场、查资料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

(四)落实整改。

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制定年度工作意见,指导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制定全年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监督检查计划。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监督检查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信用评价和量化分级的主要依据。

(二)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久拖不改的问题,可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四)发现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有效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综合监管,并按执法计划组织抽查检查。

根据属地监管的职责,街办(发展区)安监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安全监管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执法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

⑵重点时段专项整治、检查;

⑶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⑴区安监局根据执法计划对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安监所应当对零售经营点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所有抽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⑵专项检查可由安监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

区安监局及安监所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⑴区安监局及安监所依法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安监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准仓库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仓库内储存超过其限定药量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未纳入流向登记管理的烟花爆竹产品。

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礼花弹,不得向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单位不得经营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

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具体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负责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包括上级审批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其中须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实施。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化工和危化品企业;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许可事项符合情况及日常安全管理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检查。

(二)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中的重点企业有计划地组织检查,其他企业按年度制定的检查计划开展检查。

(三)根据潍坊市安监局的统一安排,完成各种阶段性、专项检查督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监督抽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情况复查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专项检查一般由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检查发现或者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依法应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安全生产许可的案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监管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措施:

一、职责权限

依法监督检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级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经营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品企业(包括上级审批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其中须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实施。

二、监管对象

坊子区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

三、监管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单位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安全监管,区安监局负责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其安全监管履职能力。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指导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岗位要求,配齐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四)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全区性专项检查。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安监所日常执法检查内容。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执法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与职工座谈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专项检查一般由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统一纳入管理,通过网上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系统,实现《操作证》的查询。

(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违犯安全操作规程,要予以纠正,并对违章行为记录在案。

(三)对违犯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进行复审的,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统计分析工作,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关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管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组织专项检查。

主要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接害人数多、投诉举报多等重点行业企业,具体行业、范围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

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街办(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五)每年对街办(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回访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专项检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街办(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工作业绩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情况表》,定期评估检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执法监管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街办(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街办(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八)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负责查处,为加强案件查处的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管辖的案件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吊销本部门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本级政府或者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四)本部门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

(五)街道(发展区)安监所报请管辖的;

(六)违法行为跨街道(发展区)行政区域,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七)认为必要时直接管辖的。

二、案件报告流程

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情形决定督办或者直接办理。

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指导协调的案件,应当随时上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的,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案件查处流程

(一)立案。

区安监局对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和其他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事项,进行审理后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理。

下列案件必须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最终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或撤销本局颁发的许可证或各类资格证书;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其他案件由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决定。

(四)告知。

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充分保障当时人权力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执行。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以下措施: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

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予以结案,并归档。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考核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说明

潍坊市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完全适用于各县市区,也适用于我区,因此,我区在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潍坊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市依照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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