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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产完整,更好地为

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深化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运输生产的需要,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调整布局,充分挖掘运输生产设备的潜力,盘活资金,提高运输生产设备的利用率,逐步提高营运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随着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技术管理水平

的提高,应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对本单位生产上多余、闲置和利用率低的设备应申请调出或出售给急需单位,以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但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严禁违法将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

(三)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

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总工程师和总会计(经济)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划清产权,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认真组织落实各业

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四)加强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工作,正确记载技术履历簿和设备台账,积累技术资料,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提供正确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数据。

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使固定资产处于日常良好状态,提高完好率。

(五)健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出租等动态要经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做为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房屋、建筑物;

(二)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轨料、旧钢梁;

(三)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互换配件,备用轮对,备用轨料,救援列车备料中的钢轨和轨枕,电力、给水、锅炉供暖设备的应急备用配件,通信信号及电力备用电缆,包括在原机价值内的随机配件;

(四)客车发电机、客车电扇、客车成组蓄电池;

(五)土地,指单独计价进账的土地。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做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

如:

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刺线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

第六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的物品,由于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不同,致使价格各异的,无论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规定,统一确定所属范围。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作用和用途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管理用固定资产:

指铁路局、分局机关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直接用于生产与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卫生、生活等方面的固定资产。

如文教、卫生、福利、科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四)租出固定资产:

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尚未作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几项:

1.新增、调入尚未投入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

2.备用固定资产:

包括部备、局备的机车、车辆备用轮对及互换配件;备用轨料;备用钢梁;救援列车上配备事故应急的钢轨、轨枕;牵引供电、水电设备事故应急备用配件、备用电缆、接触网导线等。

3.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轨料及旧钢梁。

4.移交施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

5.已申请待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指多余或不适合本单位使用,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七)封存的固定资产:

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

指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第八条按固定资产结构和性能分为十五大类。

具体项目见本办法的附录一“铁路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

凡分类目录以外新增的固定资产,各铁路局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九条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划分为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生产布局和提高效率的需要,对全路固定资产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全路范围内调配移动及附属设备。

(二)监督检查各铁路局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技术状态,考核铁路局固定资产运用的效率和效益,督促铁路局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

(三)审批调出(或投资转出)铁路局外的机车、车辆、渡轮、线路、桥隧固定资产。

(四)审批机车、车辆、渡轮、线路、桥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处理。

(五)铁道部指定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督促铁路局贯彻执行。

(二)负责根据铁路发展需要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置规划和部管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

(三)铁道部主管业务部门应对分配给铁路局不适用的固定资产而造成积压浪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铁路局对固定资产管理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有权对管内的固定资产统筹调配使用。

(二)有权处理不属于铁道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盈亏、报废、调拨、出售和使用状态变更。

属于铁道部审批权限的,自铁路局上报日起三个月仍未批复时有权处理。

(三)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合理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改进措施。

(四)有权拒绝接受铁道部分配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铁路局对固定资产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对因管理失职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毁损、报废的,应追究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铁路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掌握本部门的主要生产设备的配备情况,运用情况和技术状态。

负责制定局管项目的技术改造计划。

督促所属基层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生产运输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三)对所属上报由铁路局审批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调拨、出售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应及时批复,需由铁道部审批的应予及时审核报部审批。

(四)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运用效率,质量状态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铁路局与分局、分局与基层单位间固定资产管理上的权责分工,由铁路局自定。

固定资产管理的权责中心应下移,加大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铁路局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不要过于集中,以便于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各级管理机构可有适当的处置标准,标

准应报上级备案。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列账单位,按有利生产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全路运用的货车(含机械保温车及铁道部直接购置分配给工务、电务、大修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集装箱由铁道部有关部门列固定资产账;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设备、接触网、给水、供电、锅炉供暖设备,房屋、建筑物,由维修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三)机车、客车、渡轮、船舶、机车车辆的备用轮对、备用固资配件由配属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四)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科教设备、管理用具等由配属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五)经鉴定可用的旧轨料、备用轨料、备用钢梁由配属工务段或其他工务轨料管理部门列固定资产账。

救援列车上备用轨料由救援列车所在段列固定资产账。

(六)单独计价的土地由使用单位列账,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技术台账或备查簿。

(七)人防设施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人防设施所在地的管理单位设立固定资产技术台账和固定资产账。

(八)经营性租出、租入的固定资产列账单位不变,租出、租入单位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应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其列账由铁路局自定。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其所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集体经济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和列账单位划分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凡是由铁路运输企业投资完成的固定资产,交由其所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或集体经济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仍属于投资的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列账。

多种经营企业或集体经济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向铁路运输企业交纳租金。

(二)铁路运输企业为支持路内多经企业和集体经济企业的开办和发展,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将固定资产以有偿使用形式投入多经企业或集体经济企业。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原始价值(简称原价、原值),指在建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交纳的税金(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新征土地的补偿费及固定资产竣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的汇兑差。

1.按承发包方式建造、购置、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属于固定资产一部分的零小设施、备品的价值应记入相关固定资产价值之中。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计价。

如为旧品,应以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或重置价值加上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列账加由调入单位负担的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单位提供的发票或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按同类设备物品的市场价格及接受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

6.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单位提供的发票或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按同类设备物品的市场价格及接受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

8.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应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拆除部分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列账。

(二)重置完全价值(简称重置价值),指按当前生产条件与市场价格水平,重新购建全新的同样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用重置价值代替固定资产原值列账:

1.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价值计价。

2.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法定资产重估后,按重估后的重置价值计价。

(三)净值(又称折余价值),指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重置价值减去已提折旧额后的净额。

1.购入(有偿调入)的旧的固定资产,应以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计算净值。

列账价值与净值的差额为累计折旧。

2.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以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运杂费、安装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调出单位的累计折旧计列累计折旧。

3.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设备物品的市场价格及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由调入单位确定固定资产净值及累计折旧。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资产评估价值或投资协议价值加上由本单位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算净值;评估价值大于账面原价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金,反之,则增加累计折旧。

5.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价值计价及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累计折旧。

6.凡调出、售出、投资转出、盘亏、报废固定资产均应准确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净值。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估价入账: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记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二十条已列账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经铁道部批准,对个别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三)固定资产经过批准改建、扩建、补充设备、改良装置、改变结构的;

(四)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列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七)大修理固定资产增(减)值,仅限于以下范围:

1.线路大修中,成段(一公里以上)更换不同类型的钢轨(指70kg及其以上;60kg及其以上;50kg及其以上;43kg及其以上;43kg以下五组间的更换),更换不同类型的道岔。

2.桥隧建筑物大修中,更换不同材质的桥梁。

3.有部文规定增(减)值的。

第二十一条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列账单位计提折旧: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机车、车辆、线路、桥隧、电气化供电系统、通信线路、通信信号设备、房屋、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起重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

(二)管理及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设备、管理机械、仪器仪表、器皿等。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季节性停用和因修理暂时停用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封存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仍在继续使用的逾龄固定资产(包括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电子计算机等设备);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以前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五)破产或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使用年限

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3.月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月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录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表”。

作为计提折旧基数的固定资产价值应为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盘盈固定资产及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后应为重置价值。

铁路机车车辆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

折旧方法铁道部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逾龄固定资产(线路、桥隧除外)不再计提折旧。

每月应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该项固定资产的卡片上打上逾龄标记以示区别。

毁损或其他原因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的动态变更的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的交付使用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大小,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小组),按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

接收和承建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验收委员会(小组)作出的验收结果报告。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

录三)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综合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综合在一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时,不能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

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完工的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铁路局财务处列账,再转固定资产配属单位列账建卡。

投资款源由各单位掌握的,由接收单位直接根据验收交接记录列账建卡,并发通知书(附验收交接记录)逐级上转到铁路局财务处列账。

(二)固定资产购置完成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购置的设备(需要安装的要在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鉴定,各项数据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验收合格后由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三)由铁道部直接付款购置的机车、车辆由部主管业务局发部令通知配属铁路局抄配属段,由配属段派员到工厂接车(进口机车、车辆到指定地点接车)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应包括机车、车辆履历簿和其他技术资料)。

主管业务局应及时完整地将有关资料(附验收交接记录)移送同级财务部门,填发列账通知书,通知配属铁路局列固定资产账,并逐级下转。

年末尚未收到上级通知书,基层单位应先行估价入账。

随车带回的机、辆配件需单独计价的应另发通知书列账,不应计入机车车辆固定资产价值

之内。

但随车配备的行车工具价值应计入机车、车辆固定资产价值内,不另发列账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无偿调拨、捐赠固定资产的手续:

(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是指:

1.铁路局内部同一款源之间的调拨;

2.铁道部在全路运输系统内,对机车、车辆的调拨;

3.部文规定进行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偿调拨。

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关停时,所有固定资产按上级规定进行的处理。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出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一式二份,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由调入单位,调入单位收到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移交记录后盖上章退回调出单位(一份),调出调入双方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列账(由调出方发

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下转调入单位)。

(二)捐赠。

本条“捐赠”是指向本系统外其他单位无偿赠予固定资产,及无偿接受本系统外其他单位赠予的固定资产。

1.接受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捐赠单位提供资料证明捐赠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资料,据此建立技术资料台账,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填列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账。

2.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经分局级财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对外出售固定资产的手续:

(一)固定资产有偿调拨是指:

1.铁路局内部不同款源之间的调拨;

2.铁路局与铁路局之间除无偿调拨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调拨。

有偿调拨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一般应不低于该项固定资产净值。

调拨手续与无偿调拨手续相同。

(二)固定资产对外出售是指将多余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按审批权限规定的上级批准后,向路外企业、个人出售。

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必须经过评估机关评估。

(三)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和出售的净损益(变价收入减清理费用、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应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八条投资转入、投资转出固定资产的手续:

(一)本条“投资转入”是指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所转入的固定资产。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需经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技术鉴定资料和评估确认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确定固定资产原值及已提折旧,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二)以固定资产向外投资,应首先报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的批准,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的价值,按评估价值签订投资协议,增加“长期投资”账户,减少“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

评估价值超过或低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租入、租出固定资产的手续:

(一)租入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入时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与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相符。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

租入单位按租赁合同规定使用租入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资产入账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在部、局规定可以出租的固定资产范围内出租固定资产,应首先填制“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经批准后,与租赁单位订立租用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租用期限、租用金额,规定承租单位不能擅自拆除、改装及任意改变固定资产的原来状态。

经出租单位同意而进

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租赁期满应按合同规定有偿或无偿交给出租单位。

固定资产在出租期损坏,由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负担全部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应按价赔偿。

出租给路外单位,合同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单位照提折旧。

出租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具有原材料性质的旧轨料等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出租。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手续。

各单位对盘盈的固定资产经过技术鉴定后,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经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由固定资产保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的规定报上级批准后列销。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手续: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需拆除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时,由保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查后,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按审批权限报上级批准后销账。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净损失(账面净值减残值及取得的赔偿)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如为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应向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原则上应不小于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

铁路货车的损坏赔偿按铁道部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执行。

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

“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应附明确事故责任人的有关资料,报上级机关审批。

(三)在报废的固定资产内有尚可修理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四)在新建、改建、扩建中规定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凡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并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中注明“施工

利用”字样。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的手续:

(一)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和不需用或启封使用等情况时,除机车、车辆必须按部、局规定办理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基层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规定上报批准。

本单位内部转移由单位领导批准。

(二)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整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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