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网考资料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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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网考资料12
1845+中国法制史(拼音排序版本)201712
考试时长:
90分钟试卷总分: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15题60分)考试前请认真阅读中央电大统一印发的《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指导》,请找此项答案时将15个选择题先并行写在一张白纸上,以便快速查找。
“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2008.7名解)
“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2009.7名解)
“三司推事”。
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十恶”。
中国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北齐律》称之为“重罪十条”并正式入律,隋《律开皇》将其改为“十恶”。
从此,经唐至清,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重点治乱世”。
这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春秋》决狱: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
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完成,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5条。
(2008.1名解)
《大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
《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
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
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宋刑统》。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
《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
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007.7名解)
《太平刑律》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的重要法律。
《太平刑律》是在《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太平天国的重要刑事立法,据说有一百七***条,现集中存留下来的有六十二条。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
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元典章》。
《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
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贞观律》。
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共十二篇五百条。
《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资政新篇》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
《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
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资政新篇》没有能够实行。
八议。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北齐律。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
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比。
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辟举。
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
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
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
“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朝审。
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城旦、舂。
城旦、春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
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充军。
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
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大辟。
即死刑。
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
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大理院。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大三法司会审。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大司寇。
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注意:
“耐”在秦朝是一种刑罚,即剔除胡须和鬓角。
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
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登闻鼓。
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邓析。
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都察院。
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读鞫。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发遣。
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罚作、复作。
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法理派。
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秦律《法律答问》记载:
“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剕刑。
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剕刑。
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封建制“五刑”。
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
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
“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服制。
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脯。
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脯。
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傅别。
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秦律《法律答问》记载: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宫刑。
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宫刑。
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官当。
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徒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制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北魏律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徒刑二年。
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
”
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年。
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示皇帝裁断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
醢。
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醢。
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篇;《朝律》六篇。
红契。
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
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见知故纵。
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
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僭越罪。
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晋律。
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提升了律的地位。
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九卿。
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
九卿会审。
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009.7名解)
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2010.1名解)
君权神授。
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
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
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科。
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
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礼教派。
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后又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
李悝,李悝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
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
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凌迟。
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
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还有的说:
“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
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2008.7名解)
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007.1名解)
戮。
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茆门法。
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
茆门即宫门,此法是关于宫廷保卫的法律。
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模范监狱。
清廷仿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建立京师模范监狱。
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楼、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墨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墨刑。
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炮烙。
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炮烙。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仆区法。
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
“仆区”隐匿之谓,即追捕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物,与盗同罪。
七去。
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乞鞫。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迁徙。
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牵掣。
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
秋审。
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券书。
汉代的买卖契约。
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
热审。
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三公。
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丞相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
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
三省六部。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重选官法。
“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商朝的监狱。
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圜土、羑里、囹圄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有戮、炮烙、醢、脯、劓殄
商朝的主要立法。
《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商朝的主要立法。
《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商朝的主要立法。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商鞅。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
宋律规定: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2008.1名解)
首匿罪。
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
首匿者处重刑。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
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为二年。
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
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
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唐律。
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廷尉。
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