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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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指导各营业网点做好信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工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是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工作的一线部门,公司存管中心负责对营业网点客户信用账户开立、查询、变更、注销等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审计总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或监督。

第二章释义

第三条“信用账户”统指“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指客户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账户。

此类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资金账户。

此类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三章信用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网点,可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

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营业网点须对融资融券客户进行征信,符合资格的才可以开立客户信用账户。

第五条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仅限于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和合法注册的境内机构。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账户内资产总值达到50万以上(含50万),并在营业网点从事证券交易6个月或以上。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第六条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必须已经通过公司资格准入审查,并已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必须同时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业网点必须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账户。

客户信用账户的名称、证件号码等资料必须与普通账户一致。

营业网点不得将客户的信用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之间也不得互相借用信用账户。

第八条信用账户开立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提交《广州证券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广州证券自然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件2)、普通证券账户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法人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广州证券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件3)、《广州证券机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授权办理信用账户开立业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普通证券账户及复印件。

第九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应查验已通过公司资格审批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第十条柜员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开户申请表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及其普通证券账户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审核确认合格后,在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资料。

经交易部经理审核后办理信用账户开户,开户过程中应执行一人操作,一人复核的双人负责制。

第十一条柜员通过登记公司开户系统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开户。

柜员通过查看系统中开户反馈信息判断客户开户是否成功,如果开户成功,为客户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

第十二条柜员通过柜台系统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及为客户进行信用资金账户的三方存管签约开户,同时指导客户前往银行进行三方存管签约确认。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信用证券账户卡。

第十四条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成功后,各营业网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向登记结算公司传送。

信用资金账户开立成功后,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客户开户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和信用证券账户卡的影像件上传信息技术中心影像资料管理库,原件由营业网点保管。

第十五条客户信用账户存续期间,禁止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六条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深圳交易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则可以直接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不需要再次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于次日将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

信用证券账户报送信息中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应分别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一致;

(二)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但尚未达开通时限的,不需要再次签署风险揭示书,应当确保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同日开通。

信用证券账户报送信息中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应分别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一致;

(三)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应当与客户签订创业板风险揭示书,次日将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并在2日或5日后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四章信用账户资料的查询

第十七条客户可通过网上交易、热自助等自助方式查询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资料,也可在营业网点柜台查询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资料;客户可在营业网点柜台打印对账单。

第十八条客户办理柜台查询或打印对账单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

(2)信用证券账户卡。

2、机构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信用证券账户卡。

第十九条柜台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若为查询的,柜台经办人员指导客户填写《信用账户查询申请表》(附件5),经交易部经理审批后办理信用账户的查询;若为打印对账单的,柜台经办人员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柜台系统为客户打印信用账户对账单。

第二十条柜台经办人员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柜台系统查询信用资金账户信息,通过证券开户系统查询信用证券账户信息;查询成功后,柜台经办人员须告知客户查询结果并打印查询确认单交客户。

第五章信用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信用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发生变化,或需要重置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时,客户必须亲临柜台办理信用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一)客户临柜办理信用账户资料变更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变更账户姓名、证件号码(非正常升位)的,还需提交有权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改证明及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5)变更账户名称、证件号码的,还需提交有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资料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机构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柜员审核通过后,指导客户填写《信用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6),经交易部经理及营运总监审批通过后办理信用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三)柜台经办人员根据客户的变更内容,通过柜台系统办理信用资金账户的资料变更;涉及到信用证券账户的,还需通过证券开户系统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资料变更。

通过证券开户系统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姓名等关键资料变更的,还需按规定格式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交客户。

(四)信用账户资料变更后,柜台经办人员还需依据经纪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修改普通账户的资料,确保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的资料一致。

(五)账户资料变更后,营业网点应按客户签约存管行的业务规则指导客户到存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六)账户资料变更完毕后,营业网点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公司报备变更后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且将客户签署的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第六章信用账户卡的补办

第二十二条客户如遗失信用证券账户卡,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营业网点申请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

(一)客户临柜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卡补办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已遗失,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2)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如已遗失,无需提供)。

2、机构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遗失,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其营业执照遗失的证明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如已遗失,无需提供);

机构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柜员审核通过后,指导客户填写《信用证券账户补办申请表》(附件7),经交易部经理及营运总监审核后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卡补办手续。

(三)营业网点可通过证券开户系统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卡的补办。

补办的信用证券账户卡为原信用证券账户号。

(四)信用证券账户卡补办完毕,营业网点应将客户签署的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第七章信用账户的销户

第二十三条客户如需取消与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可申请办理信用账户的销户。

(一)信用账户销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办理:

1、账户状态正常;

2、无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

3、无未偿还的资券;

4、无剩余证券和资金;

5、无在途业务。

(二)客户临柜办理信用账户销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机构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柜员审核通过后,指导客户填写《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8),经交易部经理及营运总监审批后,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审批。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用账户销户手续。

(四)柜员通过证券开户系统向登记公司申报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注销成功后,方能通过柜台系统办理信用资金账户的销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完结后,信用账户有剩余股份的,在信用账户销户前,应将剩余的股份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账户内。

(六)客户若需从本公司转到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先注销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方能在新的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账户;客户若需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到本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先注销在原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方可在本公司开立信用账户。

(七)信用证券账户注销成功后,营业网点应将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回收剪角并标注“作废”。

(八)信用证券账户注销成功后,柜员应按规定向登记公司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九)信用账户销户完毕,营业网点应将客户签署的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十)柜员将结算利息归入本金,指导客户将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转入银行结算账户之后,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销户。

第八章特别协助事项

第二十四条特别协助事项是指营业网点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情形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关于不得冻结、扣划投资者提供的履约担保物的规定”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有权机关对信用资金账户记载权益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的,营业网点应上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审核,同时应向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和审计总部报备。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营业网点将剩余资金余额转入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按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二)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情形: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情形的,营业网点应上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审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营业网点将客户信用账户中剩余资金余额转入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后,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手续。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营业网点协助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上述协助事项处理完毕后,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出具书面销户指令,营业网点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作销户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账户持有人姓名

国籍或地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邮政编码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月日

□长期有效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职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

□个体工商户□学生□证券从业人员□无业□其他

学位\学历

□博士□硕士□大本□大专□中专

□高中□初中及以下

账户类别

□上海信用证券账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

 

郑重声明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认真阅读了《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审核资料: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是否已签名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上海信用证券账号

深圳信用证券账号

 

经办人:

开户代理机构盖章:

复核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备注

 

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说明书

一、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负责为信用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委托广州证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并提供广州证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则统一编码,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予以配发。

二、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或《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三、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广州证券拒绝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六、申请人应当对广州证券录入的开户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七、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广州证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

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八、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广州证券应当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广州证券承担。

十、广州证券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开户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广州证券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一、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开户错误,广州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广州证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

申请人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说明书》执行。

附件2

自然人信用资金账号开户申请表

开户日期:

年月日信用资金账号:

个人开户申请(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职业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Email地址

邮政编码

上交所A股证券账户卡

深交所A股

证券账户卡

上交所信用证券账户卡

深交所信用

证券账户卡

委托方式(选择项打“√”,不选择项打“╳”)

柜台委托□

网上交易□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

(全称)

开户银行

编号

客户信用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银行名称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号

本人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本人在开户时已自行设置了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已核对了电脑开户资料,录入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营业网点盖章: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填表人知晓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按证券公司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不便及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如证券公司有证据证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券公司有权对客户账户予以平仓并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由此造成不便及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附件3

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账户持有人全称

国籍或地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网址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有

效期截止日期

□年月日

□长期有效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类别

□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境外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其他证书

 

法人性质

(可选多项)

打“√”

□境内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境内事业法人

□境内社团法人

□境内机关法人

账户类别

□上海信用证券账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

经办人姓名

国籍或地区

经办人联系地址

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郑重声明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认真阅读了《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审核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是否已签名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上海信用证券账号

深圳信用证券账号

经办人:

复核人:

开户代理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备注

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说明书

一、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负责为信用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委托广州证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并提供广州证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查询与变更、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则统一编码,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予以配发。

二、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或《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三、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广州证券拒绝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六、申请人应当对广州证券录入的开户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七、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广州证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

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八、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广州证券应当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广州证券承担。

十、广州证券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开户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广州证券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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