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413395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118.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docx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经修改的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证赔偿支付等方面。

  有专家指出,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

  专家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不断推进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体现,与我国目前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发育程度也是相适应的。

另外,国家赔偿制度具有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功能,属于国家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从有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出发,既考虑到被侵权者因受到公权力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也考虑到国家支付能力和社会承载能力;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也保护国家利益不被随意分割,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畅通公民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法律:

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修改后的法律:

取消了这一规定。

  解读: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

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可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二、完善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

  现行法律: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法律: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原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对国家赔偿程序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的制度,无法保证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新的法律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三、进一步完善赔偿的范围规定受到虐待可获赔偿

  现行法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

这次修改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对原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规定: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是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

现行法律仅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规定。

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错误拘留和逮捕,在执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对赔偿请求的处理。

本次修改根据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质,区别情形作了修改完善。

 

四、明确规定双方举证义务加强赔偿机关举证责任

  现行法律:

没有举证方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

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

  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

因为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

另外,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修改后的法律在这方面增加的上述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无疑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明确精神损害应当赔偿标准可由司法解释规定

  现行法律:

没有精神损害可以赔偿的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

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考虑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六、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限要求具体明确

  现行法律: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解读: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现行的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这一做法不利于申请人及时领取赔偿金。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

根据《法制日报》内容整理。

 

  历经15年,经过4次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即使公民被以正常程序抓了,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也可获得赔偿;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的约束;造成精神损害要付抚慰金……5月21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孔志向媒体通报了国家赔偿法修订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的变化作了详细解读。

  意义

  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据孔志介绍,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但同时也暴露出立法上的不足,尤其是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现。

在这种背景下,修改国家赔偿法,已是势在必行。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赔偿法修订程序,历经四审,于今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该修正案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伊始,省高院和各中院就成立了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赔偿委员会,并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全省法院受理审结很多国家赔偿案件。

其中,仅2009年全省法院就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29件,审结119件,判决赔偿60件,赔偿金额193万余元;各中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43件,决定赔偿22件,赔偿金额280余万元;受理国家赔偿案件88件,审结71件,确认违法12件。

  解读

  解读

  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修正案取消了总则中的“违法”二字,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改变为以“结果归责”为主。

这一变化同时带来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展,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羁押是否有判决依据,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都应当对公民给予国家赔偿。

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实行结果归责原则,突出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解读二

  取消赔偿确认程序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国家赔偿法被人们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

这一修改畅通了赔偿请求的渠道,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解读三

  增加申请书签收等程序性规定

  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约束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内容甚少,尤其是刑事赔偿程序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加以制约的程序性规定几乎空白,这一状况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无法保障。

新国家赔偿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

如第十二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些程序性规定,将对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作用。

  解读四

  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举证责任和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的规定,造成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案结事了难。

新国家赔偿法对证据制度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如第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对于类似“躲猫猫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对促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这些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化解赔偿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解读五

  强化赔偿监督

  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权,没有赋予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权,也没有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定。

为避免和纠正赔偿委员会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新国家赔偿法在赋予赔偿请求人申诉权的同时,也赋予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时的申诉权,体现了对国家赔偿争议双方的平等对待。

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权,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解读六

  提高赔偿标准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低,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立法肯定。

陕西麻旦旦一案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原因就是受害人不只被错误的拘留,而且精神上名誉上受到很大伤害,却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反映出了法律规定的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国家赔偿法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也作了调整,如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解读七

  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明确赔偿决定履行期限

  现行国家赔偿法仅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未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因财政部门不及时拨付甚至不同意拨付赔偿金,导致赔偿义务机关无法履行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迟迟拿不到赔偿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种现象在基层和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得到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最新解读

∙2010年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

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赔偿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审议、修改情况汇报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

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2008年10月以来已修三次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整整15年,这15年,国家赔偿法经历了人们对它逐渐认识和思考。

这15年,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争议似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自2008年10月修法启动以来,经过三次修正。

但仍面临争议,争议的焦点还是“刑拘”的赔偿上面。

  回顾前三审,2008年10月底,《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完善赔偿程序和提高赔偿标准成为“一审稿”亮点。

  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审,草案将赔偿的前提条件中“违法”二字取消,意味着国家赔偿将不再强调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违法”,而是以结果责任论处。

  三审:

拘留造成损害赔偿引争议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

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考虑到民族政策和国家稳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诉、判决有罪的只是极少数。

这种情况是否赔偿,应当进一步慎重考虑。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处置紧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审议原本有望通过该法,最终因该争议而未提请表决,留待继续修改。

  四审:

违法刑拘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才,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

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

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受侵害人的救济法(上)

对话背景

  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最新的消息是,经历四次审议之后,这个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那么,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它的修改为什么这么受关注?

法律修改后,又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姜明安展开了对话。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是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法律摘录

  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记者:

首先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

  姜明安:

简单说,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对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这部法律确定,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国有着几千年重官权、轻民权的传统。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这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一项成就,是中国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事实上,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一直在进行赔偿。

比如,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损坏老百姓东西要赔”的原则。

我国宪法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可见,国家赔偿原则在中国早已确立。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对于历次运动中错误批斗致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人,也通过落实政策给予了平反和经济补偿。

  但要看到,“落实政策”不是法治化的国家赔偿制度。

首先,它具有随意性,完全以领导人的认识和判断为标准;其次,它具有非公平性,对同样的被害人,落实不落实政策,赔与不赔、赔多赔少,没有法定标准。

实践表明,我们需要一部国家赔偿法,以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私人财富的积累、政府行政侵权行为的不时发生,使得国民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于是,规范“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出台了。

然而,“民告官”不是为了“告官”而告官,“告官”主要是为了维权,维权就包括要求赔偿自己因政府侵权受到的损失。

如果有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没有国家赔偿,“民告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失去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赔偿法出台了。

  记者:

国家赔偿法这次修改是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总体上你怎么评价这次修改?

  姜明安:

国家赔偿法出台和运作的十多年,对于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而言,其历史作用是极为重大的。

今天回头看,当时它规定的赔偿范围过窄、标准太低、程序太不合理,确实需要修改了。

就修正案草案来说,这次修改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的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支付等,这些修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疑是重大的进步。

  “举证责任倒置对于

  防止刑讯逼供有重要意义”

  法律摘录

  国家赔偿法拟增加一条作为第26条:

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供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记者:

增加的第26条第2款,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是没有的。

  姜明安:

去年以来,“躲猫猫”以及“喝水死”、“睡觉死”、“洗脸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反应强烈。

正是这些非正常死亡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