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文选》类总集的分体归类中国古代总集分体编纂体例考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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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文选》类总集的分体归类中国古代总集分体编纂体例考论

历代《文选》类总集的分体归类——中国古代总集分体编纂体例考论

  分门别类,这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

概言之,分类就是根据事物属性的异同,亦即根据事物之间的相似与差异,将事物区分为不同种类的一种思维方法,是人们认识事物、区分事物、组织事物的一种逻辑方法。

历代《文选》类总集对文体的分体归类,也体现了总集编纂者的思维方法。

要而言之,文体是体现出某些共同的、惯例化的文体特征的一定数量作品的集合体。

我在仔细研究了范晔《后汉书》列传着录文体的情况之后,曾指出:

“中国古代文体归类主要采用了因文立体的路数。

也就是说,不是先有文类的设定,后有单篇文章的创作和归类;而是相反,先有单篇文章的创作,后有多篇文章因其文体相似性而合并归类,并为之命名。

”[①]那么,古人编纂总集时,在对多篇文章进行分体归类的具体操作中,是怎样认定其文体相似性,又是怎样区别其文体相异性的?

在认定了文体相似性之后,又是怎样为合并归类的文体命名的?

命名之后的文体,又是如何发生分合变迁的?

这是本文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

 一、分体归类的基本类型参照后世的《文选》类总集,我将《文选》编纂时经过分体归类后所得的39类文体,区别为6种基本类型:

第一,古有定名、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第二,古有定名、后世衍生繁滋的文体;第三,古有定名、历代分合有异的文体;第四,古有定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第五,始立其名、后世并入他类的文体;第六,始立其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

以下依次对上述6种基本类型做一番简略的考述。

古有定名、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文选》有赋[②]、表、笺、书、移、檄[③]、序[④]、颂、赞、论[⑤]、连珠、箴、铭[⑥]、行状等[⑦],共14类。

其中称名稍有变化的,有“书”与“移”二类。

《文选》卷41-43为“书”类。

按《文章辨体序说》云:

“昔臣僚敷奏,朋旧往复,皆总曰书。

近世臣僚上言,名为表奏;惟朋旧之间,则曰书而已。

”[⑧]而《文体明辨》则总名为“书记”,又另立“书”一类,收录唐李翱《复性书》等文。

《文选》卷43“移”类,收刘向《移书让太常博士》和孔稚珪《北山移文》,《文苑英华》、《宋文鉴》称为“移文”;《文体明辨序说》有“公移”类,名近而实异,乃“诸司相移之词”的统称,唐有状、辞、牒、关、刺、移等,宋有札、申状、公牒,明有照会、札付、案验、帖、故牒、咨呈、案呈、呈、牒呈、申、咨、牒、关、揭帖等,因“其名不一,故以‘公移’括之”[⑨]。

《明文在》亦列“公移”类。

此外,《文选》未列而后世总集增列的几种文体,如议、戒、传、记、判、题跋等,虽然有的是古有定名,有的是新定其名,但都是一经定名、相承不变的文体,因此可以归入这种类型。

《文选》无“议”类,但刘勰《文心雕龙》卷5《议对》有“议”类,本于汉定礼仪四品中之“驳议”,可见其来有自。

自《文苑英华》以后,历代《文选》类总集多列“议”类,收奏议、私议之文[⑩]。

“戒”亦作“诫”。

《文体明辨序说》云:

“文既有箴,而又有戒,则戒者,箴之别名欤?

”[11]《文选》、《文苑英华》、《明文在》有“箴”无“戒”。

但萧统《文选序》已言及“戒”,并区别于箴[12];《文心雕龙》卷4《诏策》也附论“戒”体,言及东方朔之《戒子诗》、马援等之《家戒》、班姬之《女戒》等[13],可知其古有定名,多为“无韵之笔”,与“箴”有别。

《唐文粹》始“箴”、“诫”并立。

《宋文鉴》、《文章辨体》皆分列“箴”、“戒”二类,《文体明辨》复并列“箴”、“规”、“戒”为三类[14]。

“传”溯本于司马迁《史记》中“列传”一体[15]。

《文选》无“传”类,后世总集多有之。

惟《唐文粹》无“传”,但有“传录纪事”类,收录传体文。

《文选》无“记”类。

《文体明辨序说》云:

“《禹贡》、《顾命》,乃记之祖;而记之名,则昉于《戴记》、《学记》诸篇。

厥后扬雄作《蜀记》,而《文选》不列其类,刘勰不着其说,则知汉魏以前,作者尚少,其盛自唐始也。

”[16]按刘勰《文心雕龙·书记》所云之“记”,实为奏记、奏笺,为公府之公文,与后世所称之“记”有别[17]。

历代《文选》类总集,自《文苑英华》以下,皆有“记”类,盖这一文体兴于唐代,多为纪事之文[18]。

“判”兴于唐[19]。

总集单立“判”类,始见于《文苑英华》,《文章辨体》、《文体明辨》因之。

《宋文鉴》称为“书判”,实即一体。

《文选》、《文苑英华》皆无“题跋”类。

《唐文粹》亦无“题跋”类,但“古文”类子目有“读”,“传录纪事”类子目有“题传后”,已收题跋之文。

总集列“题跋”类,始见于《宋文鉴》,后世遂沿用之。

《文体明辨序说》云:

“题、读始于唐,跋、书起于宋。

曰题跋者,举类以该之也。

”[20]古有定名、后世衍生繁滋的文体,《文选》有诗、碑文、墓志等,共3类。

诗自古为文体名称,未尝再加以细分。

刘向《七略·诗赋略》,赋分四类,而诗仅列“歌诗”一类[21]。

此“歌诗”实为汉人用以概称乐府机构所采编的作品,至晋、宋之际始称这些作品为“乐府”[22]。

《文选》虽仅列“诗”类,但以“乐府”、“杂歌”、“杂诗”等为子目,则其所谓“诗”实际上已不是文体名,而是文类名,因此已经隐含着诗体分类的征兆。

《文心雕龙》在《明诗》篇以外,另立《乐府》篇,已明确分列“诗”与“乐府”两类文体[23]。

此后的《文选》类总集,《文苑英华》分列“诗”与“歌行”2类;《唐文粹》分列“古今乐章”、“古调歌篇”、“乐府辞”3类,尚未包括近体律绝。

吕祖谦编纂《宋文鉴》,首次在诗体中细分四言古诗、五言古诗、七言古诗、五言律诗、七言律诗、五言绝句、七言绝句、杂体等,各列一类,遂开后世《文选》类总集细分诗体之先河[24]。

《文选》卷58-59有“碑文”类,既载蔡邕《郭林宗碑文》,亦载王巾《头陀寺碑文》,实际上包括墓碑与庙碑二体。

《文苑英华》、《唐文粹》统称为“碑”,但前者下列子目十四,包括庙碑、神道碑等文章;后者下列子目二十六,包括庙记、庙碑、碑阴、庙文、碣、神道碑、塔记等文章。

至《宋文鉴》,始分列“碑文”、“神道碑铭”为2类。

《元文类》分列“碑文”、“神道碑”、“墓碣”3类。

《文章辨体》分列“碑”、“墓碑”、“墓碣”3类。

《明文衡》分列“碑”、“神道碑”、“墓碑”3类。

《文体明辨》分列“碑文”、“墓碑文”、“墓碣文”、“碑阴文”4类。

《明文在》合并为“碑铭”。

各种总集的分体归类,虽不尽相同,但皆由《文选》“碑文”类衍生而来。

自《文苑英华》之后,历代总集多有“墓表”一类,“其文体与碑碣同,有官无官皆可用,非若碑碣之有等级限制也”[25]。

《文选》卷59有“墓志”一类,仅收任昉《刘先生夫人墓志》一篇。

《文苑英华》、《宋文鉴》、《元文类》、《明文衡》、《明文在》等总集,亦皆列“志”类。

《文章辨体》分为“墓志”、“墓记”、“埋铭”3类,其《序说》云:

“埋铭、墓记,则墓志异名。

”[26]《文体明辨》仅列“墓志铭”一类,而其《序说》称权厝志、志某、续志、后志、归祔志、迁祔志、盖石文、墓砖记、墓砖铭、坟版文、墓版文、葬志、志文、坟记、圹志、圹铭、椁铭、埋铭、塔铭、塔记等20题,“皆志铭之别题也”[27]。

惟《唐文粹》无“墓志”类,而于“铭”类下收录墓志铭、版文等文章。

古有定名、历代分合有异的文体,《文选》有骚、七、诏、册、策、上书、启、弹事、对问、诔、哀、吊文、祭文等,共13类。

以屈原《离骚》等作品为代表的文体,《文选》称为“骚”,《宋文鉴》、《元文类》、《明文衡》、《明文在》沿用之,皆单列一类。

《文体明辨》亦单列一类,但称为“楚辞”,乃本《隋书·经籍志》[28]。

《文苑英华》并入“杂文”类,子目中有“骚”;《唐文粹》并入“古今乐章”类,子目中有“楚骚”;《文章辨体》并入“古赋”类,子目有“楚辞”,实本班固《汉书·艺文志》。

“七”在汉魏六朝极为盛行[29],《文选》卷34-35列为一类,《文章辨体》、《明文衡》、《文体明辨》、《明文在》因之。

唯《文苑英华》一书,将“七”收入“杂文”类子目“问答”中。

《文选》卷35有“诏”类。

《文苑英华》无“诏”类,别列“中书制诰”、“翰林制诰”二类,而后者子目下有“诏敕”,则是以“制诰”类兼容“诏敕”[30]。

《宋文鉴》则以“制”、“诰”与“诏”并列,《文章辨体》、《明文衡》、《文体明辨》、《明文在》并沿用之。

惟《元文类》合“诏”、“赦”为“诏赦”类,另列“制”类,而无“诰”类。

可见,在历代总集中,“诏”、“制”、“诰”诸类,或有或无,或分或合,殆无定准[31]。

《文选》卷35“册”类,仅收潘元茂《魏王九锡文》一篇[32]。

《文苑英华》无“册”类,仅在“翰林制诰”类子目中有“册文”,而独列“谥册文”、“哀册文”为二类。

《唐文粹》亦不列“册”类,而在“文”类子目有“谥册”、“哀册”。

《宋文鉴》、《文章辨体》推本《文选》,立“册”类,其中兼收哀册文;《元文类》易名为“册文”,实同。

《明文衡》有“册”类,但所收皆为谥册文。

而《文体明辨》在“册”类下,复细分祝册、玉册、立册、封册、哀册、赠册、谥册、赠谥册、祭册、赐册、兔册十目[33]。

汉代已有所谓“射策”与“对策”[34]。

《文选》卷36“策”类,有的版本题为“文”类,未收晁错、董仲舒等对策之文,而仅收3篇《策秀才文》,实类后世之试策。

《文苑英华》分列“策问”、“策”二类,“策”下列子目二十二,所收至为广博。

《唐文粹》仅列“制策”类。

《宋文鉴》则以“策”、“制策”、“策问”3类并列。

《元文类》、《明文衡》、《明文在》仅列“策问”类。

《文章辨体》有“制策”类,所收实为对策之文。

而《文体明辨》则以问、答相区别,并列“策问”与“策”为2类,前者分为制策、试策二目,后者分为制策、试策、进策三目,其《序说》云:

“对策存乎士子,而策问发于上人”[35]。

“上书”与“奏”,实为一体二名[36]。

《文心雕龙》以秦汉之制,定称此类文体为“奏”[37];而《文选》卷39以战国之制,定称为“上书”[38]。

后世《文选》类总集分合各异,如《文苑英华》分列“疏”、“状”二类,《唐文粹》分列“书奏”、“疏”、“奏状”3类,《宋文鉴》单列“奏疏”类,《元文类》、《明文衡》合“奏”、“议”2类为“奏议”类,《文章辨体》分列“奏疏”、“论谏”2类,《文体明辨》分列“上书”、“奏疏”2类。

《文选》卷39有“启”类,《文苑英华》、《宋文鉴》、《元文类》、《明文在》等因之。

惟《文体明辨》合于“书记”类。

《文选》卷40有“弹事”类,《文苑英华》、《文章辨体》因之,易名为“弹文”。

而《唐文粹》“疏”类子目有“弹奏”,《文体明辨》“奏疏”类子目有“弹事”。

将“弹事”合并入“奏疏”之中,实本《文心雕龙·奏启》[39]。

《文选》卷45有“对问”类,仅收《宋玉对楚王问》一文。

《宋文鉴》有“对问“类”,《文章辨体》、《明文衡》、《文体明辨》则易名为“问对”。

而《文苑英华》、《唐文粹》皆未单列“对问”类,前者于“杂文”类中有“问答”一目,后者于“古文”类中有“言语对答”一目。

《明文在》亦无“对问”类。

《文选》卷56-57有“诔”类,挚虞《文章流别论》、刘勰《文心雕龙》亦皆有“诔”类。

《文苑英华》、《文体明辨》因之,《文章辨体》易名为“诔辞”。

《唐文粹》与《宋文鉴》皆未单列“诔”类,前者收于“铭”类,后者附于“哀辞”类。

《明文衡》、《明文在》则合哀辞、诔辞为“哀诔”。

《文选》卷57-58有“哀”类,兼收哀文与哀册文,实兼“哀”与“册”二类。

按,这一文体,以其事称“哀”,以其文则称“哀辞”或“哀文”,原为伤悼夭殇者而作,为“有韵之文”[40]。

《文苑英华》无“哀”类,但在卷999“祭文”类子目“哀吊”下,收录哀辞8篇。

《唐文粹》亦无“哀”类,但在卷33下“文”类下有子目“伤悼”,收录白居易《哀二良文》、韩愈《欧阳生哀辞》等文。

《宋文鉴》、《元文类》、《文章辨体》、《文体明辨》均有“哀辞”类,《明文衡》、《明文在》则合哀辞、诔辞为“哀诔”,诸书皆不收哀册文。

《文选》卷60“吊文”类,收录贾谊《吊屈原文》、陆机《吊魏武帝文》二篇[41]。

《文心雕龙》卷3《哀吊》亦单列此类。

但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不列此类,盖以“祭文”概称“吊文”[42]。

如《文苑英华》卷999至卷1000,即于“祭文”类下有子目“哀吊”,收录韩愈《吊塞上翁》、卢藏用《吊纪信文》、张说《吊国殇文》、李华《吊古战场》等吊文13篇。

《唐文粹》卷33下,于“文”类下有子目“伤悼”,收录李华《吊古战场》、张说《吊国殇事》等文。

《文选》卷60有“祭文”类,诸种总集多沿用之。

惟《唐文粹》无“祭文”类,于卷33下“文”类下有子目“伤悼”,祭文并入其中[43]。

古有定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

《文选》有令、教、奏记等,共3类。

《文选》卷36“令”类,仅收任昉《宣德皇后令》一篇。

《文体明辨序说》云:

“按刘良云:

‘令,即命也。

七国之时并称曰令;秦法,皇后太子称令。

’至汉王有《赦天下令》,淮南王有《谢君公令》,则诸侯王皆得称令矣。

意其文与制诏无大异,特避天子而别其名耳。

”[44]但自《文苑英华》以下,历代《文选》类总集大都不收此类文体。

仅《文体明辨》列“令”类,“取载于史者,采而录之”[45]。

《文选》卷36“教”类,收录傅季友《为宋公修张良庙教》、《修楚元王墓教》二篇。

李善注引蔡邕《独断》曰:

“诸侯言曰教。

”[46]《文心雕龙·诏策》附“教”类,云:

“教者,效也,出言而民效也。

契敷五教,故王侯称教。

”[47]但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不收此类文体,惟《文体明辨》单列“教”类,其《序说》云:

“今考诸集亦不多见,聊取数首列于篇。

”[48]《文选》卷40“奏记”类,仅收阮籍《奏记诣蒋公》一篇。

《文心雕龙·书记》云:

“战国以前,君臣同书,秦汉立仪,始有表奏,王公国内,亦称奏书,……迄至后汉,稍有名品,公府奏记,而郡将奏笺。

”[49]然则“奏记”其名,出于后汉,实为上书之支流,书记之别称,亦可简称为“记”。

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未列“奏记”类[50]。

《文体明辨》于“书记”类下有子目“奏记”,是将“奏记”并入“书记”之中,实本《文心雕龙》。

始立其名、后世并入他类的文体,《文选》有难、设论、辞、符命等,共4类。

《文选》卷44“难”类,仅收司马相如《难蜀父老》,此文刘勰在《檄移》篇中论及[51];卷45“设论”类,仅收东方朔《答客难》、扬雄《解嘲》、班固《答宾戏》,而此3篇,刘勰均归并于“杂文”类子目“对问”中[52]。

后世《文选》类总集大都未列“难”与“设论”二类,而将相关篇章并入“对问”中[53]。

如《文章辨体序说》于“问对”类下云:

“问对体者,载昔人一时问答之辞,或设客难以着其意者也。

《文选》所录宋玉之于楚王,相如之于蜀父老,是所谓问对之辞。

至若《答客难》、《解嘲》、《宾戏》等作,则皆设辞以自慰者焉。

”[54]《文选》卷45“辞”类,收录汉武帝《秋风辞》、陶渊明《归去来辞》二篇。

任昉《文章缘起》有“辞”类,云:

“辞,汉武帝《秋风辞》。

”注云:

“感触事物,托于文章,谓之辞。

”[55]但后世《文选》类总集中大都不列“辞”类[56]。

按《秋风辞》,后世多归入“诗”类,如宋郭茂倩《乐府诗集》卷84“杂歌谣辞·歌辞二”、明陆时雍《古诗镜》卷31“歌谣”类,均加以收录;而《归去来辞》则近“赋”类,如祝尧《古赋辨体》卷9即并收《秋风辞》与《归去来辞》。

《文选》卷48“符命”类,收录司马相如《封禅文》、扬雄《剧秦美新》、班固《典引》3篇。

《文心雕龙》将此3篇文章归入“封禅”类[57]。

此后《文选》类总集大都未列“符命”类或“封禅”类,盖因其篇章太少,不宜单独立类,故并入他类中。

例如,《文苑英华》卷359“杂文”类子目“帝道”中,收录岑文本《拟剧秦美新》一文;《唐文粹》卷47于“古文”类中有子目“符命”,收录柳宗元《贞符》。

惟《文体明辨》、《文章辨体汇选》有“符命”类,但亦仅收录司马相如、扬雄、班固、柳宗元等人之文。

始立其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文选》有史论、史述赞2类。

《文选》卷49-50“史论”、“史述赞”2类,收录班固、范晔、沈约等所撰史书中的论赞[58]。

后世《文选》类总集因大都不收史籍之文,故均不立此2类。

《文苑英华》于“论”类下有子目“史论”,收录文人所撰论史之文,此类文章各总集亦皆归入“论”类。

惟《文体明辨》因循《文选》之例,于“论”类外另立“评”类,以陈寿《三国志》史评为主收录史评与杂评之文[59]。

绾结而言,《文选》的上述6种文体类型及其关系略如下图所示:

图4-1《文选》的文体类型历代相承不变的文体古有定名后世衍生繁滋的文体历代分合有异的文体《文选》39类文体后世不再列类的文体后世并入他类的文体始立其名后世未再列类的文体二、命名方式与分体归类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指出:

“命名一个事物,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这事物存在的权力。

”[60]人类最初对事物的命名原本就是一种最简单的分类活动。

为一种事物命名,就是将这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成为一种特殊的种类。

因此,命名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分类方式。

以上我们以《文选》39类文体为主,简略说明了历代《文选》类总集确立文体类目的一些基本情况。

那么,古人是怎样为合并归类的文体命名的呢?

通过上述对《文选》39类文体分体归类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中国古代文体的命名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功能命名法,二是篇章命名法,三是类同命名法。

首先,中国古代文体的原初命名方式大都是功能性的,即人们根据自身一定的行为方式为相应的文体定名。

许多古代文体的名称,原本不过是动词性的词汇,其本意盖指向于一种行为方式。

刘勰撰《文心雕龙》,即多本古训,以行为方式训释文体名称。

如:

诗者,持也,持人情性。

[61]颂者,容也,所以美盛德而述形容也。

[62]赞者,明也,助也。

[63]铭者,名也,观器必也正名,审用贵乎盛德。

[64]诔者,累也。

累其德行,旌之不朽也。

[65]哀者,依也。

悲实依心,故曰哀也。

[66]论者,伦也;伦理无爽,则圣言不坠。

[67]章者,明也。

……表者,标也。

[68]奏者,进也。

言敷于下,情进于上也。

[69]书者,舒也。

舒布其言,陈之简牍……[70]因此,在中国古代,为适应社会上相似的普遍的行为方式而采用的具有一定功能特征的文本,即被命为同样的名称,这就是“功能命名法”。

挚虞所说的:

“王泽流而诗作,成功臻而颂兴,德勋立而铭着,嘉美终而诔集,祝史陈辞,官箴王阙”[71];《文选序》所说的:

“箴兴于补阙,戒出于弼匡;论则析理精微,铭则序事清润;美终则诔发,图像则赞兴”[72],都表达了这个意思。

唐初徐坚《初学记》卷21“文部”中“文章第五”一目论文体,也说:

文章者,孔子曰“焕乎其有文章”,子贡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

盖诗言志,歌永言,不歌而诵谓之赋。

古者登高能赋,山川能祭,师旅能誓,丧纪能诔,作器能铭,则可以为大夫矣。

三代之后,篇什稍多,又训诰宣于邦国,移檄陈于师旅,笺奏以申情理,箴诫用弼违邪,赞颂美于形容,碑铭彰于勲德,谥册褒其言行,哀吊悼其沦亡,章表通于下情,笺疏陈于宗敬,论议平其理,驳难考其差,此其略也。

[73]由此可见,不同文体名称,恰恰对应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及其功能。

在《文选》的39类文体中,诗、赋、诏、册、令、教、策、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移、檄、难、对问、设论、辞、序、颂、赞、符命、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等,都是经由功能命名法得名的。

其次,某一时代的一位作家因为特定的社会需求,采取了独特的行为方式,而创作了一篇着名的作品,后世作家群起仿效,因此形成一种特殊的文体类型,人们即以始作俑者的篇章名称指称这一种文体,这就是“篇章命名法”。

如屈原创作《离骚》,“轩翥诗人之后,奋飞辞家之前”,“取熔经意,自铸传辞”,“气往轹古,辞来切今”[74],成为上继风雅的诗歌典范。

后人因以“骚”名统称屈原之作[75],又将与之同类的作品统称为“骚”或“骚体”。

枚乘“首制《七发》,腴辞云构,夸丽风骇。

盖七窍所发,发乎嗜欲,始邪末正,所以戒膏粱之子也”[76],汉魏文人群起效仿,连篇累牍,后人遂将这一系列的作品,统称为“七”或“七体”。

篇章命名法,要求始作俑者的篇章必须具有极高的典范性,在体制、语体、体式、体性等文体形态的诸层面,都使后世作家足以效法、足以复制,从而形成一个形态独特、流传久远的篇章系列。

而所谓“类同命名法”,则是指后人将出于相似的行为方式而创作的具有一定功能特征的各种不同名称的文本,合并其类,为之选定一个文体名称。

例如《文选》将诸种史书中“综缉辞采”的赞论和“错比文华”的序述,定名为“史论”、“史述赞”2类,即采用类同命名法。

又如《文体明辨序说》云:

按题跋者,简编之后语也。

凡经传子史诗文图书之类,前有序引,后有后序,可谓尽矣。

其后览者,或因人之请求,或因感而有得,则复撰词以缀于末简,而总谓之题跋。

至综其实,则有四焉:

一曰题,二曰跋,三曰书某,四曰读某。

……题、读始于唐,跋、书起于宋。

曰题跋者,举类以该之也。

[77]题名为“题”、“跋”、“书某”、“读某”等的众多文本,虽然名称不一,但都出于阅读书籍有所感而发的特定行为方式,并具有“简编之后语”的类似功能特征,因此从《宋文鉴》开始,便用“题跋”的名称“举类以该之”。

所谓“举类以该之”,指的是类同命名法要求选定的类名,既有广泛的涵盖性,足以包容所有同类的文本,又有确定的指称性,足以与其他不同类的文体相区别。

除了《文选》以外,历代《文选》类总集大都专列“杂文”或“杂着”,将那些难于独立成类的文体或篇章归并为一类,这实际上也是采用类同命名法。

范晔《后汉书》卷80《杜笃传》、《苏顺传》、《王逸传》、《赵壹传》均列“杂文”[78],但未详其中包容哪些具体文体或篇章。

刘勰《文心雕龙·杂文》,收录对问、七、连珠三种文体,并云:

智术之子,博雅之人,藻溢于辞,辞盈乎气,苑囿文情,故日新殊致。

……详夫汉来杂文,名号多品。

或典诰誓问,或览略篇章,或曲操弄引,或吟讽谣咏,总括其名,并归杂文之区;甄别其义,各入讨论之域;类聚有贯,故不曲述。

[79]按范文斓注云:

凡此十六名,虽总称杂文,然典可入《封禅篇》,诰可入《诏策篇》,誓可入《祝盟篇》,问可入《议对篇》,曲操弄引吟讽谣咏可入《乐府篇》;章可入《章表篇》;所谓‘各入讨论之域’也。

[80]然则,刘勰所谓“杂文”,并非文体之专名,乃为文类之泛称,用以概称“有韵之文”中之难以独立成类的文体,“总括其名,并归杂文之区”。

又按《文心雕龙·书记》,于书、记二体之外,又详列谱、籍、簿、录等24种文体,云:

夫书记广大,衣被事体,笔劄杂名,古今多品。

是以总领黎庶,则有谱籍簿录;毉历星筮,则有方术占式;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朝市征信,则有符契券疏;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万民达志,则有状列辞谚;并述理于心,着言于翰,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

[81]可见他又以“书记”作为文类的泛称,用以概称“无韵之笔”中之难以独立成类的文体。

此后,《文苑英华》卷351至卷379有“杂文”一类,收录“问答”、“骚”、“杂说”、“辨”、“论”、“赠送”、“箴”、“诫”等诸体文章;而《宋文鉴》卷125至卷127,则定名为“杂着”。

此后《文选》类总集多沿用之,或称“杂文”,或称“杂着”[82]。

与《文心雕龙》相比较,后世《文选》类总集中所谓“杂文”或“杂着”,大都兼收“有韵之文”与“无韵之笔”,而且不仅用来包容难以独立成类的文体,而且主要用来包容难以归入各体的篇章。

如王理《国朝文类序》云:

有事,有训,有言,有假,有类,不名一体,杂着第十。

[83]吴讷《文章辨体序说》云:

杂着者何?

辑诸儒先所着之杂文也。

文而谓之杂者何?

或评议古今,或详论政教,随所着立名,而无一定之体也。

文之有体者,既各随体裒集;其所录弗尽者,则总归之杂着也。

[84]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亦云:

按杂着者,词人所着之杂文也。

以其随事立名,不落体格,故谓之杂着。

然称名虽杂,而其本乎义理,发乎性情,则自有致一之道焉。

[85]由此可见,“杂文”或“杂着”的命名方式,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同命名法。

这些篇章的“类同”之处,不在于文体形态之同,而仅仅在于文体功能之同[86]。

也就是说,所谓“杂文”或“杂着”,不过是杂事之文、杂用之文、杂着之文而已。

除了《文选》分体归类所昭示的以上三种文体命名方式以外,后代的总集还有第四种文体命名方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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