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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WTO的成立日期?

中国入世的日期?

*1995年1月1日

[2]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WTO概述

[1]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

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

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

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

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

(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WTO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

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

[3]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

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

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由被审议的成员方所提交的全面报告;

2、由世贸组织秘书处根据自己职权所准备的报告及其它通过实地考察得到的关于该成员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类型及特点

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方根据条约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类型

(一)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

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

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三)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

特点

(一)多边互惠性

所谓多边互惠是指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所有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方,任何双边互惠关系都自动转化为多边互惠关系。

(二)无条件性

所谓无条件是与有条件相对应的。

而WTO则倡导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此作为其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GATT1994》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

(一)《GATT1994》第18条的规定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其中心思想是发展中国家可拥有更多的自由使用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进口措施来保护国内稚产业或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具体内容包括:

1、为加速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中国家可以较为灵活地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表中的某些减让,并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

在程序上的要求:

须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并同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

关于特定工业或称“幼稚产业”:

某一新建工业;在现有工业中建立一项新的分支部门;对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改造;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要的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扩建;对战争或自然灾害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坏的工业进行重建

2.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可实施数量限制援引国际收支实行数量限制的发展中国家是:

(1)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或处于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成员国;

(2)经济处于迅速发展,且由于努力扩大国内市场和由于贸易条件不稳定而面临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

(3)为保护其对外金融地位并保有一定水平的外汇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国家。

上述成员国在采取进口数量限制时应受GATT1994《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有关规定的调整。

(二)《GATT1994》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的规定

其总的目的是:

通过采取缔约方联合行动和发达国家单方面行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此,发达国家应承担如下义务:

1、发达国家对其在贸易谈判中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所承诺减少或撤消关税及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期望得到互惠。

2、优先降低和消除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利益相关的初级产品和加工品的贸易壁垒。

3、在调整财政措施时,优先放宽或撤除有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的财政措施。

4、在考虑总协定许可的其他措施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缔约方的贸易利益。

(三)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规定

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合理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故称为“授权条款”。

具体内容是:

①普惠制;

②给予发展中国家在非关税措施方面更加优惠的待遇;

③允许发展中国家实行区域性或全球性互惠,而不必把这种优惠延伸至发达国家成员;

④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特别待遇。

2、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签订协议组成经济贸易集团,相互取消或减少贸易壁垒,对外则实行统一政策或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对外贸易政策。

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

其中,以主权让渡的程度衡量,自由贸易区让渡最少,经济联盟让渡最多。

几点说明: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法性有前提条件。

强调区域一体化必须有助于全球一体化大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互补而不是替代。

GATT/WTO中规定了有关区域贸易例外及其相关约束条件的条款。

成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评估区域贸易集团采取的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同时还就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影响及其相互关系作出评价。

第五章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缔约方承诺: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的调整对象是“物”(产品)而不是“人”;

适用范围是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境内后所享受的国内税(InternalTaxation)及国内规章(SalesRegulations)

国民待遇原则是对最惠国待遇的一项必要补充,没有国民待遇的保障,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是不完整的,而且效果可能被抵消。

多边贸易规则就把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视为其非歧视原则的两个重要支柱。

前者要求外国产品与外国产品待遇相同,而后者则要求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待遇相同

1政府采购例外、差别运费例外、特殊补贴例外、电影片的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

《GATT1994》第3条第8款规定:

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政府用来购买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很明显,援引政府采购例外的前提必须是,其采购行为符合“供政府公用”和不得用于“商业转售”或不得用于“生产、供商业销售”之目的。

差别运费例外

《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国民待遇不防碍各缔约方实施差别运费。

但在实施差别运费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差别运费的目的只是为更有效地使用运输工具,而与在运商品的国别无关。

(2)实施差别运费应是在使用同样的运输工具、运输同样的商品、但运输线路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

特殊补贴的例外

《GATT1994》第3条第8款(b)项规定:

国民待遇原则并不防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国内税费所得中或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但这种补贴必须限定在促使本国生产者改善环境、消除自然环境污染,鼓励生产者向特定地区或产业进行投资,属于间接补贴。

只要特殊补贴例外不违背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原则及约束条件即可。

电影片的例外

《GATT1994》第3条第10款规定:

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方建立或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可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实施国内数量限制:

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国产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占的最低比例,其计算基础为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国内影院放映的时间。

在确定了国产影片放映时间比例后,其他的放映时间不得依照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缔约方应对其他某一缔约方的影片保留一定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

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必须经过谈判确定而且要遵守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第六章关税减让原则

[1]关税的概念、作用概念

关税是由一国政府所设置的,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与其他国内税赋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

是一国对应税商品、免税商品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其中包括:

税号、商品名称、税率、征税方法等。

海关税则有两种类型:

单式税则、复式税则。

作用

关税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最古老、最有效、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工具。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收入仍是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制定的关税政策被称为财政关税。

2、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目的的关税为保护关税。

3、调整进出口结构或总供给及总需求等。

[2]与其他类型的进口保护政策及手段相比,关税保护有何特点?

1.间接性。

调节进口商品价格。

2.非歧视性。

根据产品类别而确定,关税税率相同。

3.公开性和透明性。

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程度。

4.稳定性。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将保持不变。

[3]关税减让三原则:

关税保护、关税削减及关税约束

关税保护是指一国只能用关税来保护其国内产业或产品,而不得采用其他方法

关税削减,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别是降低导致少量进口受阻的高关税,以发展国际贸易。

关税约束的概念

关税约束,是指每一成员国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承诺必须载入关税减让表中作为该轮谈判法律文件之一,成为对各成员国有约束力的义务。

[4]在贸易谈判中,一成员国的“关税约束”可以选择那些方式?

1、对现行税率加以约束。

2、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削减税率。

3、采用“上限税率”来约束其关税。

第七章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数量限制的概念?

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对来自国外的某些进口商品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当进口超过规定限额时即禁止进口或征收较高关税。

它属于政府行政措施,素有便捷迅速、立杆见影之功效,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非关税壁垒。

第八章反对不公平贸易原则

[1]构成补贴的条件

1、它是成员政府或公共部门提供的财政资助

2、它采用了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的形式

第九章透明度原则

[1]WTO成员国如何遵循透明度原则?

1、成员国在互惠的基础上迅速公布现行有效的有关贸易法律、法规、条例和条约等;

2、成员国采取的提高货物关税、费用以及征收税、费的方法等措施,非经公布,不得实施;

3、成员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以公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

第十章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原则

[1]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以国际收支困难为由实施数量限制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①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②不能不合理地完全禁止任何商品的输入;

③不应阻碍商业样品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④建立、维持或加强进口限制的程度不得超过:

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须的程度,或货币储备不足的成员方,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须的程度;

⑤一成员方国内政策应适当注意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性;

⑥有关成员方应逐步放宽按本条款规定而实施的限制,当情况改善,已无必要实施限制时,应立即取消限制。

第十一章WTO《农产品协议》

[1]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市场准入”包括哪些措施?

1、非关税措施要关税化

2、削减关税税率

3、保证最低市场准入量

4、特殊措施,即允许某些国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暂缓关税化。

5、紧急措施,即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章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

[1]风险评估的概念?

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2]WTO各成员方应如何确定适当保护水平?

①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

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入、产生和传播而给生产或销售带来的损害;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控制或根除这类损害所需要的成本;通过其他途径限制危险的成本比较。

②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各成员方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异,应当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以推动协议的实际贯彻。

④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以实现适当保护水平为限,不应因此对贸易产生变相的限制。

⑤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依据包括由其他成员方适用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料在内的现有资料临时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在此情况下,成员方应谋求获取为更加客观地评估危险所必要的额外资料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相应地复查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⑥如果某一成员方有理由确信另一成员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其出口或有可能限制其出口,并且该措施并非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推荐技术标准为依据制定的,可以要求采取该措施的成员方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3]如何理解SPS协议?

第一,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的理解及适用。

《SPS协议》并不要求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相同的产品标准。

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就允许采取歧视性的标准。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此仅局限于进口成员国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会武断地或不公正地歧视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成员”;

第二,关于维持“高于”国际水准的保护。

协议指出,成员国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基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措施,这就等于允许成员国背离国际标准;但它同时又强调,实行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保护必须有“科学依据”并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第三,关于“适当”的保护水平。

协议要求其成员国“将不利的贸易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制”。

第四,缺乏科学依据时能否采取紧急措施。

协议规定,在遇到如疾病传播等紧急情况时,“如果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成员国也可以暂时采取建立在现有信息基础上的措施”以作预防之用。

但此后还应及时从其他信息获取“客观的”、“必须的”风险评估支持。

第五,对发展中国家差别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章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1]舞弊的概念?

在此是指某些出口方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方式规避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执行的行为。

[2]反舞弊措施执行时注意的要点?

第一,反规避行为的依据只需根据进口国的国内立法及行政程序;

第二,在采取实际行动方面“阻止”一词在先,法律含义又不甚明了,未免与后面提到的“磋商”在程序上产生某些矛盾。

第三,除上述所说的规避行为外,协议第5条第6款还补充说,出口方如果谎报纤维成份、数量、货品名称和归类,同样被认为是规避行为(无意的疏忽性错误不在此列)。

第十四章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或试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

简而言之,当技术性措施阻碍正常的国际贸易进行时,就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

[2]技术法规、标准的概念及内涵?

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

所谓技术法规,是指成员国制定的产品强制性要求;“标准”则属非强制性产品要求。

至于这些强制性规定和非强制性标准的内涵是指:

(1)对产品特性提出的要求;

(2)对影响产品特性的工艺及生产方法提出的技术要求;(3)对产品符号及术语的规范要求;(4)对产品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是首次被引入的概念,它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尤其要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价、证实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运用。

[3]当成员国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时,应遵循哪些程序?

(1)应提前通知总协定秘书处并转告缔约国;

(2)提前在有关刊物上通知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3)在时间上留给有关成员国提意见的机会,并应答复对这些意见的讨论处理结果。

只有当紧急情况发生时上述程序才能予以豁免。

紧急情况也就是例外,即一成员国发生“危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问题或威胁”的情况。

即使如此,该成员国也必须事后“立即”通过总协定秘书处转告其他成员国并充分“考虑”其他成员国就此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

第十五章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列入了哪几项不当投资措施,各自违反了WTO什么基本原则?

当地含量要求:

即规定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要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

例如外商投资于食品行业(面点),东道国要求其投入的面粉等原料一定不得少于50%的含量。

贸易平衡要求:

规定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当。

(进出口挂钩)

外汇平衡要求:

规定企业进口所需外汇应来自本企业出口或其他来源的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

外汇管制:

即限制使用外汇,进而限制进口。

国内销售要求:

要求企业必须在当地销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其价值相当于限制出口的比例水平。

生产要求:

要求某些产品的生产必须选择在当地进行。

出口实绩要求:

规定产品中的一定比例(例如60%)必须用于出口。

产品授权要求:

要求投资者以规定的方式生产指定的产品,并供应特定的市场。

生产限制:

不允许外资企业在东道国生产特定产品或生产线。

技术转让要求:

要求外商非商业性地转让某些特定的技术和/或在当地进行一定水平和类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许可要求:

即要求外方投资者取得与其在自己本国使用的类似或无关技术的许可证。

汇款限制:

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所得利润汇回本国。

当地股份要求:

规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必须由当地投资者持有。

国民待遇原则:

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制造要求或贸易平衡要求外汇管制国内销售要求

过渡期安排90天发达国家应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7年内

发展中国家例外特定工业的建立关税国际收支实施数量限制可以“暂时”保留

第十六章WTO《反倾销协议》

[1]损害的概念及如何认定?

所谓损害,是指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业造成的不良后果而言。

协议对损害的确立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损害必须基于以下事实:

a.倾销进口的产品大量增加(即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和消费而言绝对增加了或是相对增加了);b.进口产品价格压低了与此相同的国内产品价格或阻碍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提高;c.作为结果,进口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或受到损害的威胁。

[2]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造成损害的进口进行累积评估?

a.每一国家的倾销幅度超过了最小的幅度,即倾销幅度大于2%;或单个出口国产品数量占进口国该产品国内市场总量的3%以上;或者单个出口国的市场占有率不足3%,但多个这样的进口国的产品数量总和超过了7%;

b.从每一国家进口的数量不可忽略不计;

c.依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这种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以上三点必须同时具备。

[3]夕阳条款,指的是法律或合约中订定部份或全部条文的终止生效日期。

通常订定日落条款的目的是在该条文终止其效力前有缓冲期可先行准备及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

与日落条款相对应的是日出条款。

第十七章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1]协议中补贴措施分类

协议把补贴措施分为三大类:

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也称“红区措施”)

允许使用但可对其提起申诉的补贴措施(也称“黄区措施”)

不在禁止之列的正当补贴(也称“绿区措施”

[2]如何判定某项补贴为可申诉补贴?

判断某项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有以下几个衡量办法。

①在补贴的获取上有限定条件,而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由政府来裁定。

②补贴发放对象被明确划定在某一范围内。

③发放补贴的政府当局明确知道或理应知道,有关补贴只会使某些特定的企业受益。

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便可判定为专向性补贴,从而也就具备了可申诉补贴的一般特征。

[3]如何判定某项补贴是否存在严重影响?

在确定是否存在严重影响时,需要审查有关补贴是否产生了下列影响:

1、是否将取代或妨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进入补贴国的市场;

2、是否将取代或妨碍另一出口成员国向第三国市场出口同类产品;

3、是否造成大幅度的价格削减或降价、阻止价格的上涨或造成销售的下跌;

4、在补贴初级产品(不包括农产品,对此另有规定)时与前3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补贴国在全球市场所占的份额是否得到了扩大,且在补贴后一段时间内,持续扩大。

若发生下列情况,则可假定存在严重影响:

1、对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对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

3、对企业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且非一次性、不再重复的措施;

4、直接免除债务。

其中,第2点所指的补贴对象是整个产业,而第3点指的是某个(单个)企业。

这里,假设存在严重影响意味着,若上面提到的所有条件都得以证实,则可自动确定存在严重影响

第十八章WTO《海关估价协议》

[1]请按顺序给出海关估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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