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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安全检查要点解释

西安地铁安全检查要点及解释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7)消防管理制度;(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安全操作规程;(21)应急预案等。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2、项目是否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专职安全员配置的一般规定:

   

(1)施工面积10000M2以下时,必须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员;

   

(2)施工面积10000M2以上时,必须设2-3名安全员;

  (3)施工面积50000M2以上时,必须设不同专业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3、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正常;效果是否良好。

安全保证体系应包含组织机构、安全目标、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职责

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范、执行上级各项安全规章规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重大施工安全方案;制订本项目各项安全制度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保证体系

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各项规定,做到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保证措施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

根据本标段工程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各类机械的安全作业制度;用电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保安作业制度;防洪、防火、防风等措施;管线影响位置的作业安全措施;起重作业安全制度;各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维护措施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操作规程,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明确出来。

使安全工作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氛围。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队长至施工人员,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自最基层的施工人员起,逐级向上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负责,直至项目经理,以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确保整体工作的安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局面。

项检查。

4、施工企业上级部门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查检查记录);是否闭合。

上级单位应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定期在地铁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项目部必须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以上,项目部均要有整套详细记录。

市质监站要求:

施工企业上级部门应对该项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问题应整改到位闭合。

5、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请、销假制度。

合同规定: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26天,离开现场3天以上须经总监和业主代表批准。

6、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是否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必须制定并执行。

7、是否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8、项目是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了演练。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项目部应根据本标段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桌面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演练。

9、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同上

10.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制定科学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和自觉遵守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11、项目是否编制《风险控制手册》。

项目部应在开工前对本标段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确定责任人,并编制手册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审批。

12、项目是否实行重大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地铁公司2008.4.8下发的《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13、项目是否建立应急物资台帐;应急物资管理是否到位。

项目部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储放于专门的库房并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用。

14、是否成立防汛领导小组;是否有雨季防汛防洪措施。

各项目部应成立有项目经理任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制定雨季防汛防洪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汛防洪设备物资(沙袋、水泵等)

15、项目是否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是否对安全隐患做到动态管理。

安全隐患会随着工程的进展而发生变化,必须动态跟踪管理。

17、项目各工序是否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查交底记录)。

首先应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然后将这个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传达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1、交底程序及人员安排:

公司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如果有);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项目有关施工人员和分包商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分包商技术负责人--其管辖的施工人员;项目专业责任工程师--所管辖的分包商的工长;专业责任工程师--劳务分承包的班组。

2、交底的内容:

工程概况、特征、施工难度、施工组织、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

3、各级安全技术交底都应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存档备查。

18、是否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工作;是否每日召开三方碰头会(查记录)。

三级教育是指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每日碰头会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证施工质量,快速高效的建设西安地铁工程,要求各标段主要负责人、总监或总监代表、各标段业主代表没日召开一次碰头会。

19、项目是否建立门卫制度。

合同中《治安保卫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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