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屯小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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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屯小学学校章程

杨屯小学学校章程

 

一、总则1

二、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1

三、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2

四、教育教学管理4

五、总务后勤管理6

六、教师与学生管理7

七、学校安全卫生11

八、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以法治校,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万张乡杨屯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农村小学,学制为六年,下辖二所小学,分别为狄楼小学、王桥小学,隶属万张乡教办管辖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三条学校按照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精神,坚持"书香校园、优质教育、全面发展、快乐成长"的办学思想,把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具有终身学习的兴趣、习惯和能力,作为学校教育的最高追求。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注重发挥每个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五条学校校风为"文明、和谐、创新,奋进、",教风为"严教、善导、高效、创优",学风"守纪、互助、好学、善问"。

第六条学校奋斗目标:

长远奋斗目标:

完成学校长远规划布局调整;大力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使学校管理科学化,加强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全县中上游水平;创建全县一流的文明、和谐、卫生校园。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由万张乡教办主管,学校各室各班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九条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重大事件由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

校长有权聘用教职工,有权调整班级和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行政经费。

(四)、招生范围。

凡是年满6周岁的儿童,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进行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

第十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学期工作计划,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的建设。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把小学的各项工作开展下去。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举办运动会、文艺汇演等。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校长作为此小学的管理组织者。

在本小学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杨屯小学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

学校执行《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四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教师要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五条组织期中、期末检测,做好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七条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双休日、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二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学生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三十条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据《嘉祥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五条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制定学校各种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与学生管理

(一)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在校的人身安全,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三条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按有关规定本学区内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八条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考核或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学校安全卫生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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