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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

《母子保健手册》运转管理制度

一、《儿童保健手册》的运转管理制度

1、对辖区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并为7岁以下儿童进行免费建卡管理。

2、首诊医院建卡后,对保健手册后面的服务券进行编号。

进行首次随访后将服务内容延虚线剪下后存档,年内进行经费核销。

3、儿童保健手册作为儿童体检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入托入学的依据,人手一份,家长应妥善保管。

家长可持儿童保健手册带儿童到任何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

4、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四、二、一”体检方案进行体检,不得擅自增加体检次数。

5、医务人员在对儿童进行体检时,应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上,并预约下次检查时间。

6、如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将情况填写在儿童保健手册上,并及时告知家长,同时提供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7、儿童年满7岁以后,不再作为保健的范畴,应将儿童保健手册收回,分析总结社区儿童的营状况。

提出干预措施。

一、《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运转管理制度

1、对辖区孕产妇进行摸底登记,并为其进行免费建卡管理。

2、首诊医院建卡后,对保健手册后面的服务券进行编号。

进行首次随访后将服务券内容延虚线剪下后存档,年内进行经费核销。

3、《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孕产妇随访的依据,整个孕期可享受5次免费产检(孕早期一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及所有新增项目(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定血型、阴道分泌物)、艾、梅、乙、中晚期各一次血常规的检查,孕产妇还可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任何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检查。

4、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保健时段为孕产妇提供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检查次数。

高危产妇可增加检查次数。

5、医务人员在对孕产妇进行体检时,应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预约下次检查时间。

6、如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将填写在孕产妇保健保健手册上,并及时告知孕产妇,同时提供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7、孕产妇在入院后,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分娩医院,分娩医院填写产时情况,将手册交加产妇带回家中,再交给产后访视工作人员,访视结束后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区保健院,区保健院再分别返回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数据分析,分析孕产妇流行病学情况,并提出干预措施,为孕产妇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早孕建卡工作制度

1、早孕建卡也就是在孕90天之内到医院或妇幼保健院进行初次建卡检查,接诊医生需对怀孕妇女做到:

“三早”:

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进行早孕检查:

包括测量血压,化验血常规、肝肾功能、血型、尿、阴道分泌物及艾梅乙咨询检测及全面体格检查等。

3、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交代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并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五次产前检查免费,孕早期1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首次建卡血常规及新增项目检查、中晚期血常规各一次。

4、指导孕妇在孕早期避免病毒感染和接触各种致畸物质。

5、有异常症状或发现高危因素及时进行诊查、指导和治疗。

 

孕期检查制度

搞好产前检查,是有效降低难产、出生缺陷的发生、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主要途径。

同时也是妇幼卫生均等化服务的主要内容。

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规范产前检查工作的开展,特建立如下制度:

1、对停经后前来单位进行检查的患者,确诊怀孕后,对其实行免费建卡,进行孕早期第一次随访,并对其免费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定血型、肝功能、肾功能、阴道分泌物的检查等。

2、对每位前来检查的孕妇预约下次检查时间,整个孕期可享受免费检查5次。

每次的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交待注意事项,有特殊情况必须告诉孕妇。

3、每位建卡的孕妇前来进行检查时,必须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医护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孕妇目前的情况,同时画妊娠图,以了解胎儿在宫内的发育情况。

4、医护人员在对孕妇进行产检的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5、对需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产前门诊需经讨论,报经院长批示后方能进行。

6、对前来进行产检的孕妇必须进行孕期营养指导、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及母乳喂养指导。

7、对前来进行产检的孕妇必须进行孕期卫生宣教指导。

8、及时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产后家庭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制度

一、产后访视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2011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产后访视工作。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医德规范全心全意为母婴服务。

3、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操作常规。

4、讲究文明礼貌,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关心、体贴受访人员和家属。

5、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不乘工作之便,收受访人员礼物,或擅自向受访人员宣传和兜售奶粉和药品。

6、对工作认真负责,遵守访视时间,保证访视次数,完成访视内容,及时收集、填写、

上报医疗保健有关资料。

7、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访视内容及母乳喂养指导

1、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1)访视时间及次数,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1次。

首次访视:

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满月访视:

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2、产后访视要求:

服装要求干净整齐,仪表大方。

行为举止要求:

文明礼貌,端庄大方,动作轻巧准确,工作态度严谨、认真。

3、访视内容:

(1)问诊孕期及出生情况:

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

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指导喂养:

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4)测量体重、体温,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产后访视制度

1、根据均等化服务要求,定期到产妇家中免费进行产后访视。

2、镇乡卫生院的医生或村卫生人员接到产妇出院信息于后于产后3—7天访视一次。

3、产后42天的健康检查,回分娩单位或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了解产后恢复情况。

3、访视内容:

产妇:

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乳腺、子宫复旧、会阴、恶露、大小便等情况是否正常,指导产妇母乳喂养及产褥期卫生等。

婴儿:

观察体温、体重、喂养、吃奶、口腔、皮肤、脐部、大小便等有无异常变化。

4、医务人员应认真负责,仔细观察产妇及婴儿围产期内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必要时嘱其到医院检查治疗。

5、注意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检查所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要定期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6、认真填写产妇及婴儿访视记录,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产后42天健康检查制度

1、了解妊娠期情况、分娩期及产褥期情况。

测量血压、脉搏、体温是否正常。

复查妊娠期或分娩期的合并症或合并症是否治愈。

2、了解喂养状况,检查乳房。

3、做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检查。

4、指导计划生育,采取适宜的避孕方法。

产褥期内禁止性交,产后42天可恢复性生活,但应避孕。

哺乳者以工具避孕为宜;不哺乳者可用口服避孕药。

对高危产妇已不宜再妊娠者,应做好避孕,必要时可行绝育术。

剖宫产者如果再次妊娠,至少在严格避孕2年后再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及转诊转院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近年来,对孕产死亡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孕产妇死亡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高危因素,因此,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可有效降低高危孕产妇的死亡率。

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按照高危因素平分表,对每位孕产妇,进行高危评分,筛查高危孕产妇。

2、对筛查出高危因素的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

3、对高危孕妇增加检查次数。

4、对高危孕产妇实行矫治,如实记录矫治情况。

5、对病情危重,继续妊娠有危及生命者,高危门诊要进行讨论,并报院领导批准,确定是否继续妊娠。

如果本级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处理,以免延误病情。

6、院内成立急救领导小组,对高危产妇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对本院抢救存在困难的,要及时请求上级专家参与抢救,并时适转到上级医院。

7、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情况追综,了解产后转归状况。

8、如实告知其以后的注意事项。

9、大力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及避孕节育知识。

10、定期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二、转院、转诊制度

1、本院因技术条件及设备有限,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经治医师提出,经院长或科主任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请转入医院做好接诊准备。

2、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

再行转院,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员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转走后,管床医师应将病历整理小结后交科主任或护士长。

3、病员转院时,当班医师应护送转院。

4、如病员自动要求转院者,应向管床医师说明并签字后方能转院。

 

孕产妇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区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在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未完成部分。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25日前统一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包括流动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要于每月20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

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

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乡级医疗机构于每月25日前报区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区妇幼保健院要对上报的各类《报告卡》进行质量控制,使用网络直报管理软件逐个输入计算机,并进行统计汇总。

同时,使用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软件制作妇幼卫生统计报表。

并于每月2日前以纸质版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区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将本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分析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

第九条区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要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县、乡、村级),准确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建立并完善孕产妇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和死亡登记制度。

第十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本》,对产妇分娩情况进行登记。

《分娩登记本》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各种《报告卡》和妇幼卫生报表的质量控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补漏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妇幼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反馈。

区妇幼保健院要将本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原始资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法定报告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其中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件致死者。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一、 发生在家中途中的孕产妇死亡,乡、村两级医务人员要在24小时内向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及毕节市卫食药局上报。

毕节市妇幼保健院于接到报告一周内组织人员到死亡孕产妇家中进行回顾性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家中、途中死亡调查表》。

二、各医院院内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科室要认真组织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和评审,确定死亡诊断和评审结论,认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院内死亡调查表》,写出病历摘要,院内评审后一周上报毕节市妇幼保健院。

三、 孕产妇死亡后需进行市级评审。

(1) 市级评审由毕节市妇幼保健院组织,每半年一次,邀请毕节市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专家组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过程以及孕期保健等内容进行讨论,核定评审结果。

(2)经市级讨论评审后,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并备案,于上半年结束的下一个月的15前上报地区妇幼保健院。

四、 评审标准

严格按照《“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十二分表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出明确死因诊断及评审分类。

1、可避免死亡:

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应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

限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或个人家庭缺乏卫生知识,拒绝卫生指导或其他社会因素造成的死亡,如改善上述条件可避免死亡。

3、不可避免死亡:

限于本地区保健技术水平,当前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 评审方法

提前一周将有病历资料分发给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进行预评审,然后将评审材料拿到评审大会上进行宣读,再由各位专家组根据病历、调查表,结合死亡孕产妇的妊娠经过、发病原因、治疗经过、转院经过等进行点评,举手表决形成一致意见,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保健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围产儿死亡及围产期保健质量评审工作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

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

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

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

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围产儿:

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实行区、医院二级评审制度。

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区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区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由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评审专家组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保密原则:

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

(一)责任单位:

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

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季度1次,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五、评审方法

(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二)根据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三)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

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七、干预措施

(一)提出指导意见: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二)反馈评审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1.对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接到出院信息后,于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产后访视和满月管理,

2.对0—3岁的婴幼儿,3个月开始首次建卡,分别于3、6、8、12、18、24、30、36个月分别进行常规体检一次,6—8个月、18个月、30个月分别查血常规一次,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

从12个月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口腔保健。

体弱儿增加检查次数

3.4—6岁的儿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一次,血常规检查一次,口腔保健一次。

4.开展0—6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营养评价,适时掌握儿童的发育情况,做好营养指导。

5.认真做好体弱儿的筛查与管理。

6.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7.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条例》。

8.普及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心理、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9.掌握儿童健康状况的科学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体弱儿的患病情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资料,及时、准确地统计分析。

10.开展儿童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心理、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11、按时上报各种资料到市保健院。

 

体弱儿管理工作制度

1.体弱儿管理范围:

包括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营养不良,反复(呼吸道、消化道)感染,先天性心脏病,癫痫病,神经精神发育迟缓,常见畸形、肥胖等。

2.建立体弱儿管理卡片,每月或每季度健康检查一次,平时加强全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防治。

3.建立体弱儿登记制度,对患中度及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一年4次以上反复感染、中重度以上营养不良、肥胖症儿童均应进行专案管理。

3.对体弱儿在吃、玩、睡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和护理,并逐步加强户外活动和体格锻炼。

4.注意患病儿童的心理疏导,指导班家长做好对患病儿童的悉心护理。

5.体弱儿治愈后应结案转入健康儿童常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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