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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验收编制说明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编写组

二○○五年六月

目次

一、前言1

二、编制目的和紧迫性1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2

1编制原则2

2制定方法和技术依据3

四、标准中相关问题说明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4

4总则5

5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设置的内容6

附录A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格式)9

附录B、C、D9

附录E10

一、前言

为了给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持,进一步规范验收调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了《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编制说明的编制任务。

评估中心在2004年3月正式启动编写工作,成立了由技术骨干、资深专家组成的《技术规范》编制组,于2004年4月底如期完成了《技术规范编写提纲》,并于5月份经专家审查讨论通过后开始着手技术规范的编写工作;2004年7月下旬,编制组完成了《技术规范》初稿的编写,并在征求有关领导和竣工验收方面的专家意见后进行了修改;10月下旬在总局召开座谈会,征求专家以及部分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代表的意见,会后根据专家和参会人员意见修改形成《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草稿)》;12月底,在总局召开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座谈会上,本技术规范分发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铁道科学研究院等10家验收调查单位征求意见,2005年6月,根据验收调查单位的意见再次修改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本《技术规范》由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总则、实施方案的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和附录七大部分组成,总则包括验收调查分类管理的要求、验收调查的工程运行工况、调查重点、调查程序等内容,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单独分别编写,对调查内容的设置、采用的调查方法、如何进行编写、编写至何种深度,分别予以要求。

本规范在设置结构框架时没有按照生态、水、气、声等环境影响要素编排,而是按照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分别进行章节编排,主要原因是:

从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调查文件的审查情况来看,什么问题是在实施方案中必须予以明确的、什么问题是需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回答的,二者界线不是十分明了,审查要求难以把握;另外,从2005年起,验收调查工作的力度要加大,验收调查资质队伍要扩大,更多的初学者将加入这个行业中,对他们而言,将方案和报告的编写要求分开来要求,更容易学习、掌握与操作,以便于尽早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为更多的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咨询。

《技术规范》的编制主要参考了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现行的验收调查工作中已经成熟的一些理论、技术和方法。

二、编制目的和紧迫性

1、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保证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工作质量,加强和规范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检查工作,为“三同时”跟踪检查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2、编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建设项目的明确要求,对其跟踪检查和竣工验收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日常工作内容之一。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遏止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逐步增加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尤其是铁路、公路、水利、港口(航道)、油田开发、农业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生态保护与恢复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已逐渐成为主要的评价内容。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开始于勘探、选线、设计阶段,重点发生在施工建设期,其影响不仅是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等传统意义上的“三废”污染影响,更是对诸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的破坏以及水土流失影响等系统性的环境影响。

对此类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不能完全按照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采用的方法,仅凭污染源监测数据来判断其对环境的影响。

与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写验收监测报告(表)相似,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也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调查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从最早做为试点的第一个项目“小湾水电站”竣工验收起,以全面调查工程建设与试运行以来造成的环境影响,并以编制调查报告的形式对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管线)、水利、水电、油(气)田开发、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验收依据已逐渐形成惯例,并在2002年出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环境影响调查工作也已经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环境影响调查的作用及优点也已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局及建设单位的一致认同,为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但是,环境影响调查工作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调查工作如何开展,调查内容如何设置,调查指标如何确定,调查报告如何编写,如何更准确、更真实地反映出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及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标准化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调查工作的技术方案急需进一步研究、细化和规范。

因此,在对已进行的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报告及资料的归纳与总结、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具有环境影响调查经验的从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形成一套指导进行此类项目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的技术性标准化文件,将有助于推动“三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综上所述,编制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1编制原则

1.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为准绳,从技术角度来贯彻实施上述条例和规定的要求。

1.2满足不同特点的建设项目的要求,使“规范”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2制定方法和技术依据

2.1本规范的编制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具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12.27发布,2002.2.1起实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2.22);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6号文,2003年)。

HJ/T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T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

2.2在征求评价单位和地方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以往环境影响调查工作进行回顾性调研,了解目前进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时采用的方法及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本规范的编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标准中相关问题说明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对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界定,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中规定的生态影响建设项目来分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条明确了编制本规范依据的相关法规。

当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

对目前在用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大气、水、声、振动、辐射、土壤、固废等方面的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标准,因涉及面广,无法列全,未一一列出。

对已经作废的标准不在引用之列。

3术语和定义

3.1生态影响建设项目

参照总局13号令中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和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其进行定义。

主要指对生态环境产生非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是为了与工业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区别而命名的。

3.2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根据总局1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写,并对验收调查的工作进行了概括性描述。

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4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二十二条编写,在此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审核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统称为“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调查工作,故此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环境影响登记表。

3.5验收调查文件

参照总局13号令十一条的规定,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统称为“验收调查文件”

3.6环境保护措施

引用总局13号令中第四条的说法,另外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强调将“建设项目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以新代(带)老’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环境管理措施、制度,包括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及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制度”也列入其中。

3.7环境敏感目标

说明验收调查要关注的环境敏感目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特别关注的目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之规定外,还强调了对项目建设所关注的保护目标及其变更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的环境保护目标)。

主要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a)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b)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c)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d)敏感点:

需特别关注各环境要素的环境保护目标,即对环境变化易于感受且容易引起功能变化、质量变化或社会关注的保护目标。

如居民居住区或居民点、各种自然的和人文遗址、珍贵植物(古树名木)等。

4总则

4.1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分类管理的要求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遵循总局1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由于本规范主要是为指导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写而制订的,为了同时对规范验收调查表进行指导,特将对验收调查表的编制要求和格式进行了统一,并编入附录A。

4.2验收调查工况

本条具体明确了验收时对建设项目工况的要求,除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有关文件规定外,工况还应具有全面性、代表性。

具体说明了建设项目在何种工况下具有代表性可以验收,并对达不到工况要求的建设项目、具有特殊性的建设项目,以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如何进行验收也予以了规定。

4.3验收调查的工作程序

根据验收调查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验收调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将验收调查工作程序按进展情况分为准备阶段、初步调查阶段、编制实施方案阶段、详细调查阶段、编制调查报告阶段五个阶段,并以流程图的形式表示,以便更直观和简捷。

4.4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

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工程建设过程,将验收调查工作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营期三个时段进行调查,其中“工程前期”含有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环境影响评价等阶段,如果一一罗列过于繁琐,且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也有所变动,因此统一用“工程前期”代替。

对验收调查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总局13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并对存在工程变更的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范围如何确定也进行了明确要求。

4.5验收调查重点

明确了验收调查的重点,调查重点应根据建设项目本身的环境影响特点和项目所在区域的主要环境特征来确定。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因环境影响特点和方式不同,调查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定。

如公路、铁路类项目一般侧重于声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调查;油(气)田开发一般侧重于生态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特别是地下水环境影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水利、水电项目则关注生态环境影响、移民拆迁问题及其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及其环境影响;旅游开发项目还需关注景观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带来的环境影响等。

4.6验收调查标准

4.6.1验收调查标准确定的原则

本条给出了确定验收调查标准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审批文件,选定适当的验收调查标准。

通常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审批文件中确定的评价标准为验收调查执行标准;同时也可根据不同调查因子及其行业标准,确定相应的参考指标。

4.6.2验收调查标准的来源

考虑到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特征,其环境影响往往因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存在很大差异,无法用统一的定量指标(如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来进行评价。

因此,验收调查标准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主要从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中对生态方面的要求,如绿化率、水土流失防治等均是可选择的评价标准;二是将生态环境背景或本底值作为参照标准,如土壤背景值、植被覆盖率与生物量、水土流失本底值等。

4.6.3验收调查标准的内容

验收调查标准一般可从三方面确定:

生态验收调查指标、污染源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

a)生态验收调查指标

主要为国家、行业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中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主要是从工程本身涉及的和工程涉及影响部分两方面的指标考虑。

由于生态类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存在较大的差异,生态环境的项目涉及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河流、湖泊、海洋、农业、城市、土壤、水资源等生态系统,在此无法列全,在实际调查中可针对不同项目的评价对象筛选生态验收调查指标。

b)污染源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大气、水、声、振动、电磁、土壤、固废等方面的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标准,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审批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指标进行评价,对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标准则采用替代后的新标准进行校核。

4.7验收调查的原则和方法

4.7.1验收调查一般原则

验收调查单位作为咨询机构,应采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工程前期、施工期、运营期进行全过程调查,因不同的项目规模不同、形式不同,影响也有所不同,所以调查应突出重点,同时也要兼顾一般情况,做到有点有面,重点突出。

4.7.2验收调查方法

在现阶段,一般都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查与现状监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调查,同时也鼓励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特殊项目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如遥感技术等。

5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设置的内容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应进行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依据总局13号令第十六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并结合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设置的。

5.1前言

简要阐述项目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的实际工况。

5.2综述

明确验收调查编制依据、调查范围、验收调查标准及调查重点等内容。

编制依据除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技术规定外,还应有与项目相关的环保技术文件、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调查范围、验收标准与调查重点按总则中相关要求确定,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要求相同,但须根据项目实际影响情况进行调整。

这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的基础,衡量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尺度。

5.3工程调查

5.3.1工程建设过程

根据总局13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设置,通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论述,来说明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确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之一。

5.3.2工程概况

对应说明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本部分应包括工程位置图、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工艺和污染源排放、以及工程投资情况,重点说明工程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对比的变更情况。

由于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工程影响的变化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变化,因此,该部分内容是确定环境影响调查重点与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变化是否合理的基础。

5.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回顾

根据总局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设置本部分内容,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和建议以及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主要要求的回顾,了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

对其要求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核查是验收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的条件之一。

5.5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根据总局13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设置该部分内容,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分为设计、施工、运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

该项工作在目前的实施方案编制中没有设置,但由于该项内容是制定影响调查工作重点、确定调查方法的基础,调查单位在经过准备阶段和现场踏勘阶段后一般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已有初步的了解。

因此,在本技术规范中要求将初步调查结果在实施方案中予以体现,以便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设置内容合理性的审查时有更多的针对性。

另外,在目前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中,一般是将设计和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调查设置单章进行编写,但通过长期的编写情况来看,设计、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调查与本章节的内容重复较多,因此,在技术规范中将设计、施工期内容纳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中,避免了验收调查报告内容的重复与累赘。

5.6项目生态影响调查与分析

根据总局13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因此生态影响调查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5.6.1调查内容

为了确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总局13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款要求而设置本部分内容,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充分利用收集的资料、初步现场踏勘情况,全面考虑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影响,涵盖工程沿线生态环境状况、工程影响情况、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5.6.2调查方法

对目前生态影响调查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文件资料核实、现场勘察、公众意见调查等方法进行了系统介绍,使用者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的采用调查方法。

目前生态监测和遥感调查使用较少,但有时为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须对植被、土壤进行监测或采用遥感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因此对生态监测的布点和因子选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累积性影响分析,由于人类对资源的一系列开发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系统的组织、结构和功能变化,单独考虑一个建设项目可能环境影响不突出,一般在后评估中进行评价。

5.7 项目污染影响调查与分析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不可避免的也会产生一些污染影响,项目性质不同带来的污染影响也不尽相同,如油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突出在水、气方面,而公路、铁路项目声环境影响较为重要。

因此,根据总局13号令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八款和建设项目的特点设置本部分内容。

本部分对水、气、声、固体废物、电磁、振动等污染影响应进行的调查内容和需进行的监测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应在方案阶段予以明确的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但具体的监测因子的选择、监测频次的确定、监测点位的设置因不同的行业侧重的监测内容不同,因此本规范未予以规定,这部分内容将在其后陆续制订的行业调查规范中详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降噪效果监测方面目前一般只考虑对采取防噪措施的敏感点进行监测,原想增加对消声设备监测其消声量,按《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要求执行,但此项工作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且必要性不大,因此未加入。

5.8社会环境影响调查

规定了移民环境影响调查和文物保护措施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般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影响较为突出,移民安置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环境问题,如水、气、固废的污染以及传染病的爆发,因此在验收工作中,移民影响调查主要侧重于移民安置区的环境影响和采取的环保措施。

文物保护方面侧重于环评及批复中要求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5.9清洁生产调查

根据总局13号令第十六条第八款设置本部分内容。

清洁生产是一项较新的内容,根据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对清洁生产的定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并参考目前已公布的《清洁生产标准》中的清洁生产指标,对清洁生产调查内容进行了设置。

但对于生态影响建设项目来说,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此项调查,主要针对管道输送、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等项目进行。

通过该项内容的进行,了解建设项目工艺的先进性和能源利用情况,有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10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

为了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对应,本部分需调查的内容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设定。

对于如公路(可能运输危险品)、油气田开发(爆炸)、管道输送(油、气泄漏)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来说,都有可能发生事故,而事故发生后除对事故发生地甚至更广大地区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直接危害外,还会对周围的水域、大气、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通过对工程在施工期和试运营期风险事故的发生情况、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设置情况的调查,可以了解建设项目目前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化、可操作性的建议,对降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

5.11环境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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