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设备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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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设备招标文件
XXX有限公司
XXX挖掘机设备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
XXX有限公司
招标邀请书1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
第三章合同格式19
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21
第五章技术规格22
第六章投标函格式.25
招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
招标机构:
1.我部根据XXX的施工需要,受XXX有限公司机电物资部委托需招标采购部分设备。
现邀请贵单位按本《招标邀请书》的内容要求投标。
投标人产品的质量体系必须经国际标准认证,符合IS09000系列标准,技术先进、质量非常可靠的设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其合法代理人均可参与投标。
2.我公司邀请投标人就表一需求的设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拟定招标采购的设备为液压挖掘机
3•请投标人,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设备选型,进行投标。
。
4.招标文件于X年X月X日〜X月X日8:
30-17:
30(中午12:
00-1:
30
休息)开始公开出售。
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出不退。
如需要招
标文件电子版,请将汇款凭证和收件邮箱发传真给xxx,收款后按指定邮箱发招
标文件。
5.截止时间:
投标单位须在X年X月X日09:
00时以前将每包投标书(正本
一份,副本二份)密封送XXX。
6.开标时间:
本次招标于X年X月X日09:
00时在xxx进行公开开标。
7.投标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投标费用。
我公司不承担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任何责任,并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我公司将对各投标人的设备性能、售后服务和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
8.上述时间、地点若有变动,将书面通知。
招标人: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
人:
电
话:
传
直:
/、•
电子邮件:
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现场交货期
交货地点
1
液压挖掘机
台
1
投标人可以确保的最早交货时间
XXX项目部工地现场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1.1
项目名称:
XXX
2
2.1
招标机构:
XXX
3
17
投标保函:
无。
4
13.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后6个月
5
19.1
投标书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
6
20.1
投标书递至:
见邀请书
7
24.1
开标:
本招标进行公开开标
8
33
中标通知
9
31.1
数量变更:
无
10
34.2
合同签字地点:
XXX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1.1由XXX有限公司XX项目部出资。
2.招标内容
2.1xxx有限公司xx项目部(以下简称“买方”)希望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见招标邀请书。
2.2所有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完成并送到买方。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资格:
合格投标资格应是: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其合法代理人均可参与投标。
3.2一旦认为被邀请的投标人在有关合同竞争中带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将拒绝授标。
4•合格货物
4.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其来源均应为不受限制来源,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保证
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提供证明其执行合同和按时供货的能力的文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五章:
投标函格式
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则予以废标。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三(3)天以前按招标邀请书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买方,买方对投标截止期三(3)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买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10.投标的语言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买方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11.投标书构成
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2、13和14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
(2)按照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技术性能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表、销售业绩表、配件目录价格表;
(3)按照第15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4)按照第16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2.投标函格式
12.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价格、交货期等。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3.2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货物报价最终目的地(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报价都必须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税费。
(2)提供包含该机型所有配件目录价格及投标文件电子版一套;
(3)合同条款前附表上所列的所有伴随服务的费用;
(4)报价有效期应不低于6个月。
13.3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3.2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买方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3.4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5设备中标价格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4.投标货币
14.1产品以人民币报价;
1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制造厂来自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的合格来源国。
15.3投标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中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5.4投标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按照第11条规定,投标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一部分。
16.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并要由装运时出具的产地证书证实。
16.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应包括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所需的随机配件和随机工具及易损件等清单,包括配件和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6.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6.3(3)时应注意:
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任何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保证匹配,且使买方满意。
17.投标保函:
无
18.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截止后6个月
18.1所投的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买方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
19.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1.1条的要求,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19.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书的递交
20.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于一个外信封中,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注明的地址递送至买方。
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另单独密封包装和标记,用于开标会开标和唱标。
20.2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书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21.投标截止日期
21.1买方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1.2买方可以按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2.迟交的投标书
22.1按照第21条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23.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0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和评标
24.开标
24.1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邀请书》。
2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5.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5.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6.投标书的澄清
26.1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买方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提交,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但允许投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下调的请求。
27.投标书的初审
27.1开标后,买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投标价格固定不变,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7.2在详细评标之前,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
利或投标人的义务。
27.3买方将对实质性不响应的标书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对不符之处进行更改而使其招标文件变为响应。
27.4买方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大写)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7.5买方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7.6买方将允许修正投标书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8.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28.1买方将按照第27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评标基础应是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的投标价。
28.3买方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技术规范规定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设备的使用寿命、质量保证周期、易损易耗件的使用寿命;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投标资料表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施工工地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寿命、质保期以及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生产率、可靠性和安全性;
(8)技术规格所列的其他具体标准;
(9)交货能力;
六、授予合同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之外,买方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的,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的综合评比最优投标人。
30.资格后审
30.1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买方将对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30.2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买方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30.3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通过,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对其它投标人作类似审查。
31.买方招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1.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2.买方接受和拒绝的权利
32.1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预中标通知书与双方协议谈判
33.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买方将以书面形式向意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邀请其前来进行协议谈判,同时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33.2若买方与意向中标人的协议谈判未果,将按照评标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邀请另一位投标人进行谈判,直到协议谈判完成。
若协议谈判均无成果,买方则宣布撤销此次招标,另行择期招标。
34.中标通知书与签订合同
34.1买方与意向中标人的协议谈判完成后,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合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寄给中标人。
3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格式后应立即派授权代表前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注明的地点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否则买方有充分理由取消对方的中标资格。
35.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根据本政策,将: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或通过上级关系施加压力等来影响评审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买方认为所建议的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授标建议。
(3)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认为某公司在该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该公司在今后买卖双方合同中永远不能中标或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
35.2此外,投标人应该清楚地知道本部分第32条规定。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附表
合同条款前附表
(一)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6
以人民币支付,付款应按下述支付条件进行报价:
1.正常付款方式(2:
6:
1:
1)(不排除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支付)
(1)预付款:
在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2)交货付款:
在到货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调试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支付合同总额的10%
(3)质保金:
质保期满,无息支付剩余货款10%
2•卖方是否有可采用其他更优惠的支付方式?
2
1、可提供更优惠的付款方式
2、可提供最短交货期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指买卖双方达成的包括附件及相关文件在内的协议。
(2)“合同价”指合同项下可向卖方支付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3)“货物”指合同项下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及其它材料。
(4)“服务”指与提供合同货物相关的服务如:
运输、保险、技术支持、培训、售后服务等。
(5)“买方”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项目现场”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地点。
(8)“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
2.1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2.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包装要求
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腐及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3.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3.3全部货物包装标准符合出口产品要求。
3.4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发货标记
D目的地
E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F毛重/净重(公斤或用kg表示)
G尺寸(长x宽x高厘米或用cm表示)
3.5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4.保险
4.1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所有其它情况将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最终目的地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110%)办理“一切险”。
5.专利权5.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货物或其它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起诉。
6.付款
6.1本合同产品以人民币付款;
6.2人民币付款的产品交货时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制造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2)税务局开出的与增值税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3)卖方开出的货物明细及装箱单;
(4)制造厂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两份);
(5)安全防护用品需提供生产许可文件;
(6)其它合同所需单据;
6.3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货物的中文文本技术文件(国外产品需中英文本各一套)。
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
配件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
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三十(30)天内寄给买方。
另外两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7.2如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无具体规定,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3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7.4卖方对货运后服务的其它承诺。
8.质量保证
8.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包括货物上的所有零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国内产品按出口产品标准和工艺加工,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
的故障负责
8.2根据当地商检机构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天(7)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天(7)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8.5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设备停运,则质量保证期应根据停机时间延长相等一段时间。
9.检验
9.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逐台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货物运抵现场后,卖方应向当地的商检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会同买方代表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10.索赔
10.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商检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0.2在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外贸费用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二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