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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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完善管理工作,提升集团成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集团成员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效益性;有关经营活动的效益性、合规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效果;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应负有的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正确、客观、实事求是评价企业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促使各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完成任期确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集团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成员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集团部门负责人、视岗位重要性和必要性需审计的离任员工,其中董事长、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本规定的全部内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规定并按照工作分工、业务授权管理、辅助总经理履行职责等工作内容进行审计评价,离任员工按岗位职责进行审计。

 

第二章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审计的内容

一、各项资产情况的审计

(一)核实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核实各项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状态;

(二)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

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台帐、使用责任人以及使用人更替时的变更手续等;

(三)检查各项资产的利用情况,包括资产的在用、闲置、报废等情况,关注资产周转率、利用效果、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的关联性,并进行分析评价,对资产保值增值和对效益的贡献情况做出评价;

(四)围绕效益最大化原则,对闲置资产、库存资产提高利用水平、实现变现目的、加速资金回流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价;

(五)重大固定资产经营购建行为决策、实施的程序,以及实施的经济性、合理性;

(六)检查评价报废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手续完备性,以及资产处置时的价值情况;

(七)经营期间资产权属或价值占用发生转移的,关注手续的健全、合规,评价分析相关的经济性。

(八)核实各项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催收的及时性、长期挂账款项的原因和发生坏账的可能性等,检查有无应收的的债权责任人不清晰情况。

二、各项负债情况的审计

(一)检查有无将已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收取其他企业的价值折扣、优惠等隐匿在应付款或预收款账户的;

(二)负债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或有负债的现象,有无因此而发生债务纠纷或法律诉讼的情况。

对一些长期未发生业务变化的经营性负债和长期负债项目进行重点审计;

(三)经营期间应付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计提、支出的准确性、合规性;

(四)检查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连带担保、权利受限等或有负债情况。

三、企业损益及其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审计

(一)有无虚构经济业务,虚增收入行为;

(二)有无不合理挤、摊成本费用,虚列支出,通过损益以调节利润的行为;

(三)审核费用发生支付行为的经济性、相应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是否符合企业有关费用控制的内控制度规定;

(四)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各种固定资产、存货的转让、出售、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在建工程发生的净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行为;

(五)各种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计入利润总额;

(六)关注债务重组,影响损益的行为、内容及核算;

(七)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有无隐瞒、转移各种收入,截留利润的行为;

(八)有无经营者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利等原因造成企业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潜亏挂账问题,注意成本结转及待摊、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等。

四、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的审计

(一)企业执行哪些公司管理制度;

(二)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各项管理制度在执行中的效果,在主要经济控制环节是否设定必要的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制度执行的质量。

五、企业经营者履行职责情况的审计

(一)对以上经营者应负的责任进行审计评价;

(二)对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权责授权执行情况;

(三)企业经营者的在资金收支、合同签订、项目决策实施、工程预结算、工程招标、设备和物资招标采购、咨询和服务招标等履行职责情况。

六、企业税收、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的关注

七、其他方面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审计关注和评价。

第七条工作程序

审计实施的时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离、接任双方日常工作交接时间或以集团公司做出决定时间为审计截止点。

审计实施时间自审计项目小组进驻现场开始到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人事任免离任审计通知的决定,审计部在3日内成立审计项目小组,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二、审计项目小组成立后在3日内拟定“审计方案”和“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提前10个工作日下达对某企业离任经营者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

三、“审计通知书”中要明确审计人员、现场就地审计时间、地点、审计始终点以及被审企业和被审人在规定的时间应做好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准备工作等事项;

四、被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记账、结账、对账和固定资产、存货等盘点以及其他基础工作,准备好与审计相关的会计和其他资料以及被审人——经营者的“述职报告”,被审人的述职报告,应在审计项目小组现场进驻被审企业后3日内交与审计项目小组;

五、审计项目小组进驻被审企业进行就地审计,被审企业应在企业场所内部提供必要的审计办公条件;

六、就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项目小组负责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就有关审计发现的情况或问题进一步落实,撰写审计报告草稿,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将审计报告草稿送交被审企业离、接任者双方征求意见;

七、被审企业离、接任者双方,应在接到报告草稿后3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送交审计部,审计项目小组应根据离、接任者提出的意见,对存在异议的事项重新复核、落实、取证,对确属误审的应及时在报告中改正过来,要充分体现审计的公正性;

八、审计报告草稿经被审人同意并签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后,由审计项目小组提出正式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决策层审批后,抄送被审企业、被审人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绩效管理部门;

九、被审企业离、接任者接受审计报告后,按照报告内容进行落实执行。

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资料报集团公司决策层,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决策层意见,以决定是否复审。

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执行。

十、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项目小组负责人负责整理有关资料,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审计档案,并按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十一、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审计部负责跟踪落实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将落实执行情况向集团公司决策层报告,并进行审计项目书面总结,整理形成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被审企业应准备审计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类内容

(一)流动资产类,包括库存现金实点数与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与账面余额;各项应收、预付债权明细;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价值较大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盘点明细;

(二)对外投资详细情况,包括投资时间、投资对象、投资金额、占被投资方的权益比例、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投资回报情况、投资行业或项目未来发展前景情况、为加强投资管理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否存在投资风险等;

(三)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存放的地点、保管使用的部门和负责人、购置和入账时间,原值、净值和折旧情况;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数额及处理情况;逾期使用及报废(含待报废和提前报废)情况;固定资产出售、出租及利用情况。

固定资产期末盘点表(以审计确定的始点为准);

(四)在建工程(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项目的名称;投资总额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及管理状况;

(五)无形资产的名称、入账时间、摊销情况和管理情况。

二、负债类内容

(一)流动负债明细,短期借款形成时间、种类、用途、利息情况、短期借款发生的担保情况;应付款项形成时间、对象、余额情况;应交税金种类、计提、上交等情况;应付福利费计提、使用等情况;

(二)长期负债明细,长期借款名称、入账时间、利息情况、长期借款发生的担保情况;专项应付款种类、入账时间。

三、所有者权益内容

(一)所有者权益具体的内容及形成的原因;

(二)所有者权益中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一)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的类别、数量、金额明细;

(二)企业成立时间、性质、注册资本等企业概况、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文件;

(三)任期间的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时,需提供任期内的会计帐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

(四)涉诉事项,尚未结案和结案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提供起诉书、应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签订的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如:

重大购销合同、基建合同、贷款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房屋设备租赁合同等,以及与重大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六)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企业的章程、财务管理规定、工程、设备、物资、服务等采购招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重要内控制度规定等,提供制度目录明细;

(八)审计小组要求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其他会计、经营管理工作等资料。

第九条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经营者上任时间和离任时间):

固定资产的拥有情况;企业生产、建设能力、资质情况及销售情况;职工人数和人员构成以及教育素质情况;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

二、任期内制订的目标及实施、实现情况;

三、任期内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任期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与本企业历史和同行业相比所处的水平(如具备可比性);

五、任期内企业经营者遵守企业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情况,取得突出工作成绩情况。

任职期间有无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二、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财务收支为基础、绩效量化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清责任的原则。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包括的内容

一、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以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材料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单价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审计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审计事项效益性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的实际与当年的计划、经营承包指标(目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如具备可比性);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如具备可比性);

(四)对审计事项进行效益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评价

(一)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和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做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被审计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五、对资产管理、使用、保值增值的评价。

六、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包括:

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但应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企业经营者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企业权益流失或存在风险等问题是否负有主管责任和间接责任的结论性评价意见;

五、对被审计企业经营者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企业管理规定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陈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要求和原则

第十三条审计部开展工作时要做到有针对性、计划性、及时性。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过程结果透明公开。

第十四条被审计企业及经营者要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账簿资料、管理资料及其他条件,遵从审计程序要求与安排,不得恶意拒绝或消极应付。

第十五条审计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全面性原则;

三、坚持历史性及区分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准确性原则;

五、坚持谨慎性原则。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被审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经集团公司批准,视情节给予处分。

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根据具体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决定是否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置。

一、拒绝提供或隐瞒、销毁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将企业资产以低价或报废计残值等办法不合理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致使企业权益发生损失的;

七、将企业资产(资金)无偿侵占、挪用或低价转借、转给他人使用;

八、随意处置资产,并将所得用于私分的;

九、隐瞒收入或将收入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营私的;

十、故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企业财物、损害企业利益的;

十一、违反成本核算和管理标准规定,造成成本费用、利润不实,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十二、对固定资产、存货管理不当,造成资产积压、损坏、丢失等损失额较大的;

十三、强迫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十四、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以企业资产对外担保,造成企业现实或潜在损失的;

十五、其他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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