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执行标准综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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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工复产执行标准综合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兼并重组煤矿地面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执行说明

 

一、

安全

管理

1、管理

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矿井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兼职人员。

30分

机构不健全扣5分;专兼职人员缺1人(项)扣1分,扣完小项为止。

按照《河南地方煤业有限公司关于煤矿管理机构设置定岗定员管理层选聘工作的通知》[2011]17号执行

 

2、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无制度不得分,缺一项制度扣2分,不切合实际、不能操作一项扣1分,扣完小项为止。

1、所有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科室、区队;

2、所有制度各科室、区队要有学习贯彻签字;

3、各项制度内容科学、严谨、完善、符合矿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记录。

 

3、安全

培训

(1)五职矿长及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科长、区队长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

1人不持有效证件上岗扣1分。

1、任职文件、身份证、资格证要三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任职岗位一致;

3、证书在有效期内。

4、考核本岗位相关管理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工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缺一人扣0.5分,现场发现1人未持证上岗扣0.5分。

1、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操作资格证相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从业岗位一致;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整改方案中所需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及人数。

4、证书在有效期内;

5、考核本岗位相关作业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3)一般工种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

1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扣0.5分。

1、经四级或以上培训机构培训;

2、有考试卷、有成绩单;

3、建立培训档案,每人一档;

4、考核现场作业人员相关岗位知识;

5、培训人数满足整改方案需求人数。

 

4、应急

救援

(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人员应熟知内容和动作要领。

无预案扣2分,五职矿长及业务科长1人不知预案内容和动作要领扣1分。

5、预案经专家评审,有评审意见;

2、预案以正式文件发放至科室、区队;

3、预案全员贯彻学习有签字;

4、管理人员熟知预案中相关内容;

5、有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2)矿井配备自救器型号符合规定,数量达到井下作业人员每人1台的要求,并有5%的备用量。

自救器型号不符合要求扣1分,缺一台或一台不合格扣0.5分。

1、自救器型号满足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自救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合格;

3、自救器数量为不低于整改方案中所需下井人数的105%。

二、供电

(1)地面供电实现两回路供电,其中一趟回路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供电,另一趟回路(其它或自备电源)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投入使用,保证人员上、下和通风、排水需要。

15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2.正常情况下,矿井两回路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带电备用。

3.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中,其中一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别接任何负荷,保证能够正常供电,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另一趟回路(其它或自备电源)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投入使用,保证副井提升绞车、主通风机和排水设备供电。

(2)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2.值班配电工操作熟练,发生故障的设备或电缆在未消除故障以前,禁止投入运行。

3.地面变电所设计规范,设备选型合理,安装符合要求,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设备标志牌齐全。

4.地面变电所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校验合格;防灭火装置符合规定。

(3)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4.矿井避雷针、避雷器安装位置合适、装设规范;

5.避雷系统接地电阻有当地气象局检测记录,接地电阻≤4Ω。

6.避雷器按规定时间装设,并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校验报告;

(4)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有低压入井的矿井,对于用于井下供电的yno组别的变压器,必须校验其有无内接地。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执行说明

(5)矿灯完好,数量达到井下作业人员每人一盏的要求,并有10%的备用量。

缺一盏矿灯扣1分,发现一盏矿灯不完好扣0.5分。

1.矿灯房符合规程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

2.矿灯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必须符合《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7957-2003)标准,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采用阻燃电缆,外壳具备防静电性能。

3.矿灯充电装置选型合理,数量充足,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遵守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

三、提升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完好,安全保护装置、信号齐全可靠,并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20分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信号齐全可靠,必须加装:

⑴防止过卷装置;⑵防止过速装置;⑶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⑷限速装置;⑸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⑹闸间隙保护装置;⑺松绳保护装置,该保护应与受煤仓的给煤机闭锁;⑻满仓保护装置;⑼减速功能保护装置;⑽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要加设定车装置;⑾绞车后备保护;(12)防止过卷、过速、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13)副井及负力提升的系统配齐电气制动;(14)提人绞车电源双回路;(15)通信信号完善,符合要求;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16)立井井口设施(安全门、摇台、阻车器)联锁;(17)上下井口安装工业电视监控器。

(斜井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2.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完好,设备选型合理,无淘汰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3.矿井主要提升系统有专职人员进行日检。

4.主要提升装置技术资料、图纸、记录齐全,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2)提人立井提升系统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缺一项扣2分。

1.提人立井提升系统,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2.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规程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3)提升钢丝绳、容器、平衡绳、罐道的使用符合《规程》规定。

提升钢丝绳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其它一处不合格扣1分。

1.提升钢丝绳选型合理,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检测检验。

2.提升容器选型符合《规程》规定,附属防坠器、连接装置等齐全完好,生产厂家必须有矿用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平衡绳、罐道的选型合理,使用符合《规程》规定。

4.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符合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

(4)提升系统进行检查和技术性能测试;罐笼防坠器完好。

使用前未进行检查和性能测试扣10分;罐笼防坠器不完好本项不得分。

1.提升系统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技术性能测试,有合格的检验测试报告。

2.罐笼防坠器完好,按规定进行脱钩和不脱钩试验,有合格的脱钩试验报告。

3.投入运行后的提升机,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副井每一年、主井每三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一通三防”

(1)矿井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

20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能力满足需要,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

2.矿井主要通风机配电设施满足双回路供电需要,联络开关柜完好。

3.矿井主要通风机配套设施齐全,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2)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满足安全需要。

无制度扣5分,检查员缺1人扣1分。

 瓦斯检查员均需要培训持证件。

瓦斯检查员配备配备数量满足隐患整改需要:

1(人数)×3(班次)×1.609(轮替班系数)人(以上取值均取整数,小数部分按1人取)。

如果区域较大,保留巷道较多,按上述人数2倍。

(3)通风、瓦斯检查、监测仪表齐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风表、瓦斯检定器、便携仪缺一台扣0.5分。

 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矿井,机械式风表按高、中、低速2套配备;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机械式风表按高、中、低速3套配备;

低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检员数量1.5倍配备;高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照矿井每采区1台数配备;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应满足复工复产阶段应配备人员下井需要,并有20﹪的备用量;

自燃发火矿井一氧化碳检测仪不少于3台;

直读式粉尘测定仪不少于1台;

高瓦斯矿井增加仪器仪表:

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定仪各1套;

突出矿井增加设备、仪器仪表:

防突钻机(如MKF-2)每工作面1台,瓦斯突出参数仪(如WTC)每工作面1台,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测定仪(WT-1)1台,煤钻孔瓦斯解吸仪(MD-2)每采区2台,钻孔瓦斯初速度测定仪及配套胶囊封孔器(ZLD-2及JN-2)每采区2套。

(参见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2010)

五、压风

压风设施齐全,供风能力能够满足安全需要。

5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地面安装有能力满足需要的压风机,压风机选型合理,无淘汰设备。

2.压风机配套风包、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和电气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3.压风机及其配套设施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有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记录。

4.压风管路选型合理,满足压风自救需要。

5.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六、地测防治水

有矿井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报告。

5分

缺一项报告扣3分

1、查矿井储量核实报告经国土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号及备案资料;

2、查水文地质报告或有水文地质部分的矿井地质报告;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地质报告或有水文地质部分的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部门修编一次,并严格报批程序,有评审意见,出具上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复备案材料;

4、矿井储量核实报告截止日期应为2010年12月,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以前的还要提供截止日期以后的储量变化情况;报告应由有资质的部门组织编写并加盖公章;储量核实范围与采矿证范围应一致。

5、矿井水文地质报告应由有资质的部门负责编写并加盖公章

七、通讯

通讯系统可靠。

矿调度室设有与外部联系的直通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主要通风机房的电话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5分

矿调度室不设与外界联系直通电话扣3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矿调度室设有与外部联系的直通电话;

2、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主要通风机房的电话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3、系统是否有调度台,是否有调度、录音功能;

4、系统是否有安全耦合器及防雷保安单元。

 

附表2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兼并重组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20分)

1、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矿井设有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高突矿井和水害严重或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的矿井需配备通风或地测副总工程师;矿井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兼职人员;相关技术和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分

机构不健全扣2分;应配人员缺1人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按照《河南地方煤业有限公司关于煤矿管理机构设置定岗定员管理层选聘工作的通知》[2011]17号执行

2、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4分

无制度不得分,缺一项制度扣1分;不切合实际、不能操作一项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1、所有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科室、区队;

2、所有制度各科室、区队要有学习贯彻签字;

3、各项制度内容科学、严谨、完善、符合矿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记录。

3、安全培训

(1)五职矿长及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科长、区队长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

4分

一人不持有效证件上岗扣1分。

1、任职文件、身份证、资格证要三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任职岗位一致;

3、证书在有效期内。

4、考核本岗位相关管理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工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特种作业人员缺一人扣0.5分;现场发现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扣0.5分。

1、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操作资格证相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从业岗位一致;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矿井定员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及人数。

4、证书在有效期内;

5、考核本岗位相关作业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3)矿井必须开展全员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

无计划扣1分,落实不到位扣0.5分;现场提问1人次不合格扣0.2分。

1、上岗人员经四级或以上培训机构培训;

2、有考试卷、有成绩单;

3、建立培训档案,每人一档;

4、考核现场作业人员相关岗位知识;

5、培训人数要满足矿井定员人数;

6、矿井、区队要有培训计划落实的记录。

4、生产技术图纸

矿井应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采掘工程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井下运输系统图;6.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7.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8、井下通信系统图;9、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2分

缺一种图纸扣1分,一种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1、矿井地质图包括:

矿井地质地形图1:

2000~1:

10000、矿井开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

2000~1:

5000、矿井地质剖面图1:

1000~1:

5000、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1:

200~1:

1000、矿井煤岩层对比图1:

200~1:

500;图纸内容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要求,有电子版;内容齐全,符号、注记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的要求;

2、水文地质图纸包括:

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还应有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区域水文地质图;图纸内容和比例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内容齐全,符号、注记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的要求;

注:

1、图纸中应详细标明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2、、图纸应反映矿井隐患整改后实际情况;3、图纸中应有详细的图例说明;4、标题栏中必须手工签名。

5、安全费用

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2分

不提取本项不得分,没有足额提取或不按规定使用扣1分。

1、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使用文件,内容符合上级规定;

2、项目计划、审批、实施、验收符合规定;3、费用使用范围、标准符合文件规定。

6、人员定位系统

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到位,运行正常

2分

未建立本项不得分,运行不正常扣1分。

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系统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2、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4、应有人员定位系统设计图,人员定位设计方案。

7、应急救援

(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相关人员应熟知内容和动作要领。

2分

无计划、无预案各扣1分;五职矿长及业务科长1人不知预案内容和动作要领扣0.5分。

1、预案经专家评审,有评审意见;

2、预案和计划以正式文件发放至科室、区队;

3、预案和计划全员贯彻学习有签字;

4、管理人员熟知预案及计划中相关内容;

5、预案及灾防计划有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对预案及灾防计划进行修改。

(2)矿井配备自救器型号符合规定,数量达到井下作业人员每人1台的要求,并有5%的备用量。

自救器型号不符合要求扣1分,缺一台或一台不合格扣0.2分。

1、自救器型号满足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自救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合格;

3、自救器数量为不低于矿井定员中所需下井人数的105%。

二、机电运输(25分)

1、供电系统

(1)矿井实现两回路供电,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分

不符合要求本专项不得分。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2.正常情况下,矿井两回路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带电备用。

3.矿井的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别接任何负荷,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4.矿井两回路电源保证能够正常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全部负荷。

(2)井下各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不得少于双回路供电。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有双回路供电。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分。

1.对矿井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2.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3.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4.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接地保护装置扣0.5分。

1.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

缺一处保护装置扣0.5分。

1.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要求:

(1)不能在同一电网中使用两台或更多的检漏继电器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线应是橡套电缆,其芯线总面积不小于10mm2。

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3)检漏继电器应水平安装在适当高度的支架上,并要求动作可靠,便于检查试验;(4)值班电工每天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检查试验,并有试验记录。

检查试验记录填写规范;检漏继电器的外观、防爆性能完好;欧姆表的指示数值正常;试验按钮进行试验时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3.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4.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5)井下使用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阻燃电缆。

使用非阻燃电缆一处(1-100m)扣0.5分。

1.电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阻燃性检验报告齐全,帐、卡、物三对照。

2.有在用电缆抽检试验报告,并和实物相对照。

3.现场电缆选型合理,敷设达标,标志牌齐全。

(6)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4.矿井避雷针、避雷器安装位置合适、装设规范;

5.避雷系统接地电阻有当地气象局检测记录,接地电阻≤4Ω。

6.避雷器按规定时间装设,并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校验报告。

(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一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2.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有低压入井的矿井,对于用于井下供电的yn0组别的变压器,必须校验其有无内接地。

2、电气设备及保护

(1)井下主要电器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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