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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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招〔2009〕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招投标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

省直各有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校对:

招投标处 高云鹏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选择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实施选择确定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招标人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参加选择确定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组。

  第四条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标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省重点、大型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到场监督,选择确定活动无效。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投标人应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系数报价。

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系数为无效报价。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

  (三)召开评审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投标文件;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五)履约担保格式;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为扩大发布范围,也可在其他媒体上同时发布。

招标公告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六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2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系数;

  (五)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设备、类似项目业绩;

  (六)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作周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审、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应当公开举行。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审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对评审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评审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多于一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评价;

  

(二)推荐的中标人;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未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其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选择确定情况报告。

  选择确定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投标文件记录情况;

  (四)评审采用的标准;

  (五)在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选择确定活动: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选择确定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责令改正,其代理结果无效。

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接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内代理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内代理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三)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四)出借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确定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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