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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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旗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垦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旗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旗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

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使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

“以项目定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禁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下拨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算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频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程序

1、资金管理责职范围

旗县财政局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款专户”,负责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

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专户”,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报账支付。

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实施单位,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负责筹集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对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核算。

2、资金拨付的原则及要求

为了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旗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后,应根据同级农业综合开发办提出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或资金下达文件,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地拨入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

财政投入的资金,要严格实行旗县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区)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持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工程验收、工程(预)决算等工程资料,到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报账。

三、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表

(一)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1、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

2、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

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二)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11

现金

2

112

银行存款

3

141

预付工程款

4

151

材料

5

161

待处理有偿资金

X

6

171

在建工程

7

181

竣工工程

二、负债类

8

221

应付工程款

9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10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1

321

竣工工程基金

12

331

完工项目结余

13

341

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14

411

拨入资金

X

15

431

交入自筹资金

16

433

交入银行贷款

17

45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11

拨出资金

X

19

521

农发资金支出

注:

X为项目区不适用科目。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

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141号科目:

预付款工程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购入和自筹交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交入自筹资金”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

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批准列入的待核销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级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待处理有偿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直接形成的实体工程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贷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摊销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当单项实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结转已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实体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成本。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8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

2、工程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

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

全部移交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

2、年终,应将相应的已完工工程收入和支出同时转入本科目。

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

3、所有工程完工,办理总竣工决算后,应编制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移交表,及时将完工项目结余中属财政无偿投入的部分缴回财政资金专账,属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投入的部分按程序退还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账。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拨款专账当年收入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专账、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2、财政拨款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项目资金收入与拨出的科目余额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结转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资金”等科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后,“未完成项目结存”贷方余额应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

报账资金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项目完工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1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户收到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交入自筹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或农村集体、农民群众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物资。

2、交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筹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交入银行贷款

1、本科目核算交入工程资金转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账,按交入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报账专户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专户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工项目结存,借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科技推广、项目管理费等不构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五、账簿的使用及要求

(一)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应设置的账簿:

(1)总分类账(按会计年度设置);

(2)收支明细账(按会计年度设置);

(3)项目工程收支明细账(按项目年度、分项目区设置);

(4)往来明细账;

(5)材料明细账;

(6)银行存款帐;

(7)现金日记账。

项目区应设置的账簿(按项目年度设置):

(1)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区应设:

自筹资金收支登记簿;

投工投劳登记簿;

固定资产登记簿;

(2)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位与旗县开发办设置的账簿相同。

(二)有关账簿的使用及要求:

1、总分类账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总分类账,用以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收支明细账:

收入按照资金的来源设置明细账,即:

拨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其他收入。

支出按照设计任务书投资计划表的六大措施支出并分类记账,即:

水利措施、农业措施(草业措施)、林业措施、农业机械(畜牧设施)、科技推广、管理费。

3、项目工程收支明细账:

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按项目年度分项目区设置,要求与收支明细帐相同。

4、自筹资金收支登记簿(项目区设):

群众集资要附集资人员花名表,应说明时间、金额,实物集资有实物单价、数量、总金额。

自筹资金的支出主要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核算,并附工程验收单。

自筹资金登记簿(以物折资)(表样)

村社

时间

姓名

金额

物资品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备注

5、投工投劳登记簿:

群众投工投劳以村社为单位进行登记,并附投工投劳人员花名表和工程验收单,以单项工程进行核算。

群众投工投劳登记簿(表样)

村社

姓名

工程名称

时间

工日

单位折款(元)

合计折款(元)

备注

6、固定资产登记簿:

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购置的农机具、仪器、设备、项目区竣工后的水利工程,都要作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同时要在固定资产上打上“农业综合开发”的字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保管领用制度,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固定资产登记簿(表样)

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金额

存放地点

备注

六、工程结算中票据的要求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管理和项目成本核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以单项工程进行核实,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在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报账结算。

1、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或施工协议;

2、单项工程概(预)算表;

3、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

4、单项工程决算表;

5、发票。

(1)对实行承包建设的项目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出具合法的票据,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2)对未实现承包的小型工程,如项目区农民施做的土方工程;推土、平地、挖渠、开沟、小倒运输等可以税务代开发票并附领款明细。

(3)项目实施单位购买的仪器、设备、农机具、科技书籍等必须有售出单位合法的票据。

(4)项目区购买农牧民自产的树苗、草籽等,可以税务代开发票并附原始证明。

各级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内部监督机制。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全市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支出使用范围、统一报账方法、统一核算程序,对不按规定执行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整改,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旗县级

报账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旗县级报账制,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报账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报账主体

1、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既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又是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机构,要开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专户”,对各项目区资金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

负责本旗县各项目区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

2、项目区工程指挥部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群众自筹资金、农行贷款的到位与工程成本核算。

3、项目区工程指挥部确定一名专职报账会计,负责审核汇集项目区收支原始凭证、审核竣工项目财务结算手续,并向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报账;负责建立项目相关的资金台帐。

二、报账范围

实行旗县报账制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

三、报账程序

1、各级财政下达的资金,均拨入旗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专户”,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根据上级批复,对所到资金进行计划分配并分户上账。

预借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部门和开发办有关人员审核同意后将部分工程启动资金拨借项目区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启动资金最多不能超过单项工程财政资金的30%,其余资金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借。

在完成相应工程任务后,项目区工程指挥部负责将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由专职报账会计送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报账结算。

2、对实行承包建设的项目工程,由旗县开发办和承建单位签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书”,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依据监理部门出具的预付款证书,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经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人、主管会计审批签字后办理预借工程款手续。

3、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根据承建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合同书、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和经过项目区指挥部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人、验收单位负责人、工程监理代表签发的单项工程验收签证单和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与承建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同时留足5%-10%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而出现的维修费用,自工程验收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再将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数退还。

4、对未实行承包的小型工程,根据工程预算,由项目区工程指挥部提出用款计划,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依据监理部门出具的预付款证书,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经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人、主管会计审批签字后办理预借工程款手续。

5、小型工程完工后,项目区工程指挥部报账会计凭单项工程验收签证单、工程结算单和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到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报账。

6、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无偿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据实报账。

报账结算的有关手续和土地治理项目报账要求相同。

四、报账办法

1、项目承建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会计要按规定明确记载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并到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办理报账结算事宜。

2、报账会计要预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票据填写的正确定、有效性;复核业务金额的准确性;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

3、报账会计要整理原始凭证,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并核清凭证张数。

4、报账会计要认真填制报账单,一式两份,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以单项工程进行核算,一事一单。

将初审合格、项目区负责人签字后的报账单及相关的工程资料,交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主管会计审核,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账。

5、报销支付属于预拨款的业务,由报账会计出具有关人员签字的借据入账,以项目区为单位;属于报账付款的业务由报账会计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名称,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开具转账支票,实行转账结算。

6、报账会计根据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批报账后的报账单及相关工程资料登记辅助账,用以备查。

7、项目工程指挥部(承建单位)有权向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查询本项目区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

8、报账会计应及时为本单位及上级业务部门提供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9、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要认真审核各级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对于记载不准确,资料不完整的凭证不予报销。

报账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五、其它事宜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以便及时解决,不断完善。

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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