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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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doc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合同制消防人员

招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规范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工作,推进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我厅组织人员起草了《陕西省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拟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

曹建国李魁涛联系电话:

8616752013572569881)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省有关地方性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相关工作的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以下简称“合同制队员”)和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以下简称“消防文职雇员”)。

合同制队员在公安现役消防中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执勤训练、从事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文职雇员在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文秘、后勤等辅助性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三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编配由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做出计划安排。

合同制队员原则上在没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市、区)、乡(镇)招收使用,每个消防站录用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总数在15-24人。

警力缺编的公安现役消防队可按照缺编数量录用合同制队员;灭火救援任务重、消防车辆配备多的公安现役消防队可在员额编满的基础上录用合同制队员,录用人数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30﹪。

第四条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培训、工资、福利、生活、服装、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建队单位预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协调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管理工作,推动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第二章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

第六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平等、自愿、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上报招收计划,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审核,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每年1月、7月向省公安消防机构上报招收计划,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牵头,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共同承办招收事宜,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使用单位要与合同制消防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在组织实施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时,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招收条件,提前30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拟招人数、条件,做好应招人员报名、考试、政审、体检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退役士兵尤其是消防部队退役士兵、公安和消防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九条 合同制队员年龄18—25岁,政审、体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男性公民要求;消防文职雇员年龄20—35岁,大专以上学历,政审合格,身体健康。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正式录用30日内,由公安消防机构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制队员的合同期2年(含试用期),消防文职雇员的合同期3年(含试用期)。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后,表现优秀、身体健康、业务精通的合同制消防人员,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使用单位推荐、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可续签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合同制消防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市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合同制消防人员上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新兵训练”课目进行。

合同制队员主要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和灭火常识,开展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消防文职雇员主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以及公文写作、消防宣传、计算机应用、档案管理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机构实施考核,出具《合同制消防人员考核成绩与培训结业鉴定表》,考试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及时安排到使用单位上岗;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安排上岗。

第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在岗期间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后的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合同制消防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合同制消防人员日常管理依据部队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使用单位和单位首长对合同制消防人员管理负主要责任,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接转合同制消防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制定发展计划,确定培养对象,并按有关程序规定,有计划的培养发展党(团)员。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人员卫生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督促落实灭火救援安全规定,每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防止和避免职业疾病危害。

第十九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行量化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进行考评,考评成绩作为奖惩、调资、续聘等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合同制消防人员档案管理,内容包括招聘登记、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岗前培训、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消防机构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相关消防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其它情况不适宜在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消防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制消防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擅离职守,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需调解或仲裁的,公安消防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代理。

第五章合同制消防人员休假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应坚持服从消防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队员实行全天候不定时工作制,每月休息时间不少于6天,在不影响执勤需要情况下,实行轮休制;消防文职雇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一次带薪年假或探亲假,每次假期时间为15天,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第二十九条 本人申请休假,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享受假期的,使用单位给予相当于当月工资的50﹪经济补偿,假期不再跨年累计。

正在探亲、休假的,因工作需要被召回时,应立即中断假期,按时归队,剩余假期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三十条 年假或探亲假审批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士兵探亲休假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合同制消防人员工资待遇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参照有关标准提出建议,当地政府确定。

其基本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合同制消防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幅度根据省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制队员伙食标准按义务兵标准执行,并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制消防人员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合同制消防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因执行灭火救援等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和申报烈士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合同制队员在岗期间必须着制式服装,供给标准按照《陕西省专职消防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灭火救援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消防文职雇员在岗期间可着职业便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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