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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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

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简称“境外地调项目”)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和地调局项目、财务、外事、人才、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结合境外地调项目的特点,对各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的境外地调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援外项目、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国际合作项目等国家财政出资的境外地调项目。

第三条境外地调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绩效评估、安全保密等主要管理环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和援外项目按地调局、大区项目办、项目承担单位三个层级管理,业务按计划、工程、项目三个层级推进。

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境外地调项目等按地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两个层级管理,业务按项目一个层级推进。

第五条境外地调项目技术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总工程师室(以下简称“局总工室”),财务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财务部(以下简称“局财务部”)。

地调局科技外事部(以下简称“局科外部”)在局总工室、局财务部的统筹部署下,负责境外地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境外地调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

第六条局科外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境外地调项目规划部署研究,编制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规划。

(二)负责推动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签署合作项目协议。

(三)根据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等部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组织、统筹地调局各直属单位申报境外地调项目。

(四)协助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可行性(立项)论证、续作项目延续评估。

(五)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实施、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资料成果汇总。

第七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境外区域分工和业务特点,编制各自单位地质调查国际合作规划。

(二)负责全球及境外区域/专业资料数据库建设(附件1)、管理与服务。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境外地调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项目延续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方案。

(四)负责境外地调项目技术、质量、经费、成果编制与提交等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组织编制境外地调项目经费和绩效自评报告,结余资金清理和接受外部、上级的验收或评审。

(六)按规定汇总、汇交和保管境外地调项目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七)负责建立境外地调项目安全生产和保密责任制。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八条境外地调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部署,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

服务大国外交战略,促进国际矿业投资合作;

2.坚持精准对接。

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驻合作国经商处)、合作国中资企业、合作国地调机构进行精准对接,做到有经商处支持、有中资企业跟进、有合作协议落地;

3.坚持科技创新。

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提升地调局国际形象和地位;

4.坚持人才培养。

以境外地调项目推进国际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升国际话语权;

5.坚决落实法人负责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承担单位根据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面向政府部门、中资企业、合作国地调机构等需求(附件2、3),结合地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情况,提出境外地调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条立项建议通过地调局审议后,承担单位参照地调局和合作国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境外地调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单位初审后提交地调局。

在通过地调局组织的论证后,纳入相应资金来源项目库。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境外地调项目立项获得批复后,局科外部组织承担单位申报外事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由承担单位进行审查。

局科外部对境外地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承担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地调局审批或上报。

第十二条境外地调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承担单位组建境外地调项目团队,配备相应装备,建立质量保障措施,开展境外地调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境外地调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局科外部在国内开展境外地调项目管理与质量抽查,每年随机抽查项目质量和经费执行情况,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年度境外地调项目总数的15%;同时对承担单位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等国际合作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境外地调项目管理质量。

第十四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责,应对项目质量、外协单位质量管理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境外地调项目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办法》”)报送年报。

重大进展以专报形式报送地调局。

境外地调项目完成年度野外调查工作后,要与合作方签订年度工作纪要,并于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地调局备案。

第十六条境外地调项目中具有野外工作量的要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完成的上一年度向地调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由地调局确定野外验收方式。

方式一:

地调局会同项目相关部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野外验收,并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

方式二:

地调局委托承担单位与所在国合作方共同组成野外验收组,进行野外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境外地调项目成果验收,按《地调项目办法》或受项目下达单位委托,由地调局组织开展。

成果报告内容参照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境外地调项目按照地调局的规定或参照国际标准,在合作项目协议有效期到期的3个月前,完成境外地调项目成果外文版编写,提交地调局审定。

第十九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地调局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汇交实物、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

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规定,承担单位应在地调局审定和授权后,向合作方移交资料,并由合作方提供移交证明(附件4)。

第二十条境外地调项目的资料、数据、成果等在许可条件下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汇总到发展研究中心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以及对应的区域/专业资料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境外地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合作国如遇到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国外工作周期延长,或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局势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承担单位需及时向地调局请示,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国外工作周期或中止/终止项目,撤回人员。

第二十二条境外地调项目委托业务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禁止转包的境外地调项目严禁委托业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外事财务规定,加强境外地调项目经费管理,保证报销凭据真实有效,支出符合预算要求,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境外地调项目经费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具有野外工作量的境外地调项目,项目人员出国费用包含差旅费、野外津贴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中的境外地调项目差旅费按照相应的费用标准、人数及天数统筹编制,列入“差旅费”科目,并在备注中注明“境外工作差旅费”;野外津贴按照国家(地区)、人数及天数统筹编制,列入“人员费”科目,并在备注中注明是“境外工作野外津贴”。

第二十六条差旅费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住宿费,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凭证(发票/收据)报销方式;野外作业期间,在经济欠发达、条件艰苦地区,租住当地居民房屋或小旅馆等,难以取得正规凭证的,可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包干标准按照不超过当地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七条野外津贴标准按照勘探30元/人天,普查40元/人天,高度流动分散普查60元/人天,乘以相应的国家(地区)调整系数(附件5)确定。

第二十八条具有野外工作量的境外地调项目,赴境外开展工作前,项目组应根据境外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费用支出计划,详细列出租车、雇工、翻译、资料购置等工作费用的支出标准和数量,经单位审批后方可支出。

对于无法取得正规凭证的经费支出,经办人必须提供相关支出证明,内容包括费用发生的时间、地点,领款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经费支出标准以及不能取得正式凭据的原因等,并签字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经证明人、出国团组团长、项目负责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对境外工作经费提供外汇保障。

境外地调项目境外工作经费原则上应以旅行支票、银行卡等形式进行携带。

项目组须办理专用银行卡,用于项目境外开支,参照公务卡进行管理,并在单位财务和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境外地调项目成果评审按照“五问”标准进行全面评价。

有野外工作量的境外地调项目要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驻合作国经商处)、合作国中资企业的评价意见(附件6、7),以及合作国地调机构的移交证明。

第三十一条境外地调项目在年度绩效考评时,应考虑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实施的影响,综合确定成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

第三十二条境外地调项目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得到合作国表彰的,地调局对承担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分别纳入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优先承担单位和优先项目负责人名单。

对推动地学国际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推荐申报相关国际合作奖项。

第三十三条对于质量、成效差,不能按时保质提交成果报告(中外文)、汇交移交资料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地调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境外地调项目资格等处罚。

对于伪造资料、弄虚作假、对国际合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境外地调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安全保密

第三十四条境外地调项目要建立责任到人的境外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包括责任人、通信、卫生、工作环境等内容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报承担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承担单位在境外地调项目境外工作出队前,必须重视和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前培训,并与出国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和保密责任书,做好疫苗接种、境外医疗和人身保险购买等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立与地调局、中国驻合作国使领馆、合作国地调机构、承担单位及家属等多方面的联系机制。

建立常规性报告制度,境外工作期间每月向地调局报告一次;重要成果、突发事件应即时报告;到达和离开合作国时应持地调局公函(附件8、9)拜访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

第三十七条境外地调项目人员在境外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野外车辆与大型设备等安全保障措施完备、野外营地建设和地质调查野外施工符合国家地质调查安全保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外事相关纪律,确保信息安全。

遵守合作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十九条落实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失泄密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科外部会同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地质调查局全球及境外区域/专业资料数据库建设要求

2.政府部门(经商处)需求证明

3.中资企业需求证明

4.资料移交证明

5.国家和地区调整系数表

6.政府部门(经商处)评价意见(应用证明)

7.中资企业评价意见(应用证明)

8.致使领馆公函

9.致合作方公函

附件1:

中国地质调查局全球及境外区域/专业资料

数据库建设要求

一、单位分工

1.全球资料库

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全球矿产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

2.区域资料库

天津中心——负责赤道以南非洲区域资料数据库建设

沈阳中心——负责东北亚、北美区域资料数据库建设

南京中心——负责拉丁美洲、大洋洲区域资料数据库建设

武汉中心——负责赤道以北非洲区域资料数据库建设

成都中心——负责东南亚、南亚区域资料数据库建设

西安中心——负责中亚、西亚及中东欧区域资料数据库建设

其他各局属单位依据各自业务特点建设相应境外资料数据库。

二、资料库建设要求

1.收集资料

(1)范围

资料主要包括研究区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数据、图件、报告、专著及相关中文译文。

(2)要求

收集资料需提交电子版:

矢量数据及图件直接提交;栅格图件需进行配准(使用ARCGIS软件);报告和专著提交PDF版本;翻译资料提交原文和中文译文。

2.调查资料

(1)范围

调查数据主要包括有境外调查工作量的境外地调项目所形成的调查数据、测试分析数据等。

(2)要求

对于调查数据,需要提交调查的原始测试数据及数据库,在数据库中需明确相应参数,如所用投影参数等。

对于测试分析数据,需按照采集样品和测试分析类型提交内容完整的数据。

3.图件与成果资料

(1)范围

图件与成果资料主要包括按照任务书和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中所包含的项目图件和成果。

(2)要求

对于图件和成果资料,需要提交地理坐标的ARCGIS格式的相关图件,属性信息完整。

对于成果报告等文档成果资料,需同时提交word版本和PDF版本。

调查数据与成果数据,提交Arcgis格式或带坐标的表格格式。

三、汇总方式

分三级存储结构,一级目录为全球—大洲—国家—区域,二级目录为专业划分,三级目录为数据格式。

局科外部将发布资料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

附件2:

政府部门(经商处)需求证明

根据“中国政府部门(经商处)”与“(合作国家相关机构)”的沟通,结合“(需求方名称)”需求,希望能在如下领域提供相应信息和支持。

1.

2.

3.

4.

(单位名称)拟开展的工作将为我国在(合作国家名称)开展“(合作领域名称)”的合作提供有价值信息,特此证明。

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附件3:

中资企业需求证明

(承担单位名称)拟申请的“境外地调项目”,将在(**国家**地区)开展的“**领域的合作项目”工作。

我公司在(合作国家名称)已(拟)开展“**工作”,希望该项目能提供如下信息和支持:

1.

2.

3.

4.

**项目的开展能为我公司,特此证明。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附件4:

资料移交证明

“(单位名称)”与我方合作实施的“境外地调项目名称”向我方提交了如下成果、图件和材料:

1.

2.

3.

4.

提交材料符合我方与中国地质调查局签署项目协议规定,对我国有如下意义和价值(如招商引资等):

1.

2.

特此证明。

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18

附件5:

国家和地区调整系数表

序号

国家和地区

调整系数

序号

国家和地区

调整系数

序号

国家和地区

调整系数

序号

国家和地区

调整系数

一、亚洲

 

44

阿尔及利亚

3.4

90

科摩罗

2.4

135

马耳他

2.7

1

蒙古

2.8

45

卢旺达

2.7

三、欧洲

0

136

英国

3.3

2

朝鲜

3.5

46

几内亚共和国

3.4

91

罗马尼亚

3.1

四、美洲

0

3

韩国

4.4

47

埃塞俄比亚

2.6

92

南斯拉夫

3.1

137

美国

3.9

4

缅甸

2.7

48

厄立特里亚

2.6

93

马其顿

3.1

138

加拿大

2.9

5

巴基斯坦

2.6

49

莫桑比克

2.6

94

斯洛文尼亚

3.1

139

墨西哥

2.9

6

斯里兰卡

2.6

50

塞舌尔

3.5

95

波黑

3.1

140

巴西

2.8

7

马尔代夫

2.6

51

肯尼亚

3.1

96

克罗地亚

3.1

141

牙买加

2.8

8

孟加拉

2.6

52

利比亚

3.4

97

阿尔巴尼亚

3.1

1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3.5

9

伊拉克

3.6

53

刚果(金)

3.2

98

保加利亚

3.1

143

厄瓜多尔

2.7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5

54

安哥拉

3.5

99

俄罗斯联邦

3.1

144

阿根廷

3.4

11

也门

3.5

55

赞比亚

2.8

100

立陶宛

3.1

145

乌拉圭

3.5

12

阿曼

3.6

56

几内亚比绍

2.7

101

拉托维亚

3.1

146

智利

3.1

13

伊朗

3

57

突尼斯

2.4

102

爱沙尼亚

3.1

147

哥伦比亚

2.8

14

科威特

4.5

58

布隆迪

2.9

103

乌克兰

3.1

148

巴巴多斯

3.8

15

沙特阿拉伯

3.9

59

莱索托

2.5

104

阿塞拜疆

3.1

149

圭亚那

3.2

16

巴林

3.2

60

津巴布韦

2.7

105

亚美尼亚

3.1

150

古巴

2.7

17

以色列

4

61

尼日利亚

3.5

106

格鲁吉亚

3.1

151

巴拿马

3.1

18

巴勒斯坦

4

62

毛里求斯

2.9

107

吉尔吉斯斯坦

3.1

152

格林纳达

3.4

19

文莱

3.5

63

索马里

3

108

塔吉克斯坦

3.1

153

安提瓜

3.7

20

印度

2.6

64

苏丹

3.2

109

土库曼斯坦

3.1

154

秘鲁

2.7

21

不丹

2.6

65

贝宁

2.4

110

乌兹别克斯坦

3.1

155

玻利维亚

2.9

22

越南

2.6

66

马里

2.4

111

白俄罗斯

3.1

156

尼加拉瓜

2.7

23

柬埔寨

2.6

67

乌干达

3.2

112

哈萨克斯坦

3.1

157

苏里南

3.5

24

老挝

2.6

68

塞拉里昂

2.8

113

摩尔多瓦

3.1

158

委内瑞拉

3.1

25

马来西亚

3

69

吉布提

3.1

114

波兰

3

159

海地

3.9

26

菲律宾

3

70

塞内加尔

2.4

115

德国

4.8

160

波多黎各

3.9

27

印度尼西亚

3

71

冈比亚

3.4

116

荷兰

4.1

161

多米尼加

3.9

28

东帝汶

3.4

72

加蓬

2.7

117

意大利

4.2

162

巴哈马

3.9

29

泰国

2.8

73

中非

2.4

118

比利时

4.4

163

圣卢西亚

3.8

30

新加坡

3.3

74

布基纳法索

2.4

119

奥地利

4.1

164

阿鲁巴岛

3.8

31

阿富汗

2.2

75

毛里塔尼亚

3.2

120

希腊

3.6

165

哥斯达黎加

3.1

32

尼泊尔

2.6

76

尼日尔

2.4

121

法国

4.2

五、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0

33

黎巴嫩

3.3

77

乍得

2.4

122

西班牙

3.6

166

澳大利亚

3

34

塞浦路斯

2.6

78

赤道几内亚

2.4

123

卢森堡

4.4

167

新西兰

3.1

35

约旦

2.7

79

加纳

2.9

124

爱尔兰

4.2

168

西萨摩亚

3.1

36

土耳其

2.6

80

坦桑尼亚

2.5

125

葡萄牙

4.4

169

斐济

3.1

37

叙利亚

2.6

81

刚果(布)

2.4

126

芬兰

4.1

170

巴布亚新几内亚

3.4

38

卡塔尔

3.6

82

埃及

3.2

127

捷克

3

171

密克罗尼西亚

3.4

 

 

 

8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3.2

128

斯洛伐克

3

172

马绍尔

3.4

二、非洲

0

84

博次瓦纳

3.2

129

匈牙利

3

173

瓦努阿图

3.4

39

马达加斯加

2.4

85

南非

3.2

130

瑞典

3.6

174

基里巴斯

3.4

40

喀麦隆

2.6

86

纳米比亚

2.5

131

丹麦

3.6

175

汤加

3.4

41

多哥

2.6

87

斯威士兰

2.5

132

挪威

3.5

176

帕劳

3.4

42

科特迪瓦

2.6

88

利比里亚

2.9

133

瑞士

4.2

177

库克群岛

3.4

43

摩洛哥

2.9

89

佛得角

2.7

134

冰岛

4.2

178

所罗门群岛

3.4

附件6:

政府部门评价意见(应用证明)

(单位名称)实施的“境外地调项目”为我经商处在(合作国家名称)开展“**领域名称”工作提供了以下信息支持和支撑:

1.

2.

3.

4.

这些对于我经商处和驻所在国矿业企业有**意义和价值(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包括战略意义),特此证明。

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附件7:

中资企业评价意见(应用证明)

(单位名称)实施的“境外地调项目名称”为我公司在(合作国家)开展“**领域名称”工作提供了以下信息支持和服务:

1.

2.

3.

4.

这些对于我公司有**意义和价值(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此证明。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附件8:

致使领馆公函

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公函

中国驻大使馆(经商处):

兹有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单位)以为团长的代表团一行人,定于年月日-年月日赴(国家或地区)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为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和(国家或地区)地矿主管部门开展的双边政府间境外地调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期间请给予协助与支持。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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