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浙江水利合同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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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说明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说明的部分仍有效。

当需要增加新的条款时,新增条款的内容不能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

 

3.1 词语涵义

 

3.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3.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1)(填入主体工程名称)

 2)

 3)

 ……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1)(填入单位工程名称)

 2)

 3)

……

3.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辅助资料;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3.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和期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3.6 履约担保

 

3.6.1 履约担保证件

 

(1)承包人履约担保证件

1)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

 本款中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采用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

 3)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本款中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采用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

 

(2)发包人履约担保证件

 1)工程款支付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保留金退还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金额为保留金的金额。

 

3.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3.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

(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利范围,以下示列供参考)。

 1)按第3.11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3.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3.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       %时作出变更决定;

 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3.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9 图纸

 

3.9.2 施工图纸

 第

(2)项

 1)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3)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3.9.3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书后      天内,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42

天内批复承包人。

 (3)施工总布置设计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签收后28~42天内

批复承包人。

 (4)临时设施设计

 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      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

14~28天内批复承包人。

 (5)施工方法和措施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

 (6)施工图纸

 1)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天内。

 2)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      天内。

3.9.4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

3.9.5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1)承包人应在7~14天内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11 分包

 

3.11.1 工程分包应经发包人认可

 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

                                             。

 以上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允许工程分包。

3.12 承包人的人员

 

3.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天。

 (4)项目总工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天。

 

3.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3.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4)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在协议书签订后      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3.14.2 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  注

 

 

 

 

 

 

 

 

 

 

 

 

 

 

 

 

 

 

 

 

 

 

 

 

 

 

 

 

 

 

 

 

 

 

 

 

 

 

 

 

 

 

(2)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3)发包人可要求按计划交货日期提前向承包人交货的期限为56天。

 (4)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

3.14.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供应价格

备  注

 

 

 

 

 

 

 

 

 

 

 

 

 

 

 

 

 

 

 

 

 

 

 

 

 

 

 

 

 

 

 

 

 

 

 

 

 

 

 

 

 

3.16 进度计划

 

3.16.1 年(季)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内,向监理人报送年(季)度计划。

 

3.17 工程开工和完工

 

3.17.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3.17.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3.19 工期延误

 

3.19.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

 

3.20 工期提前

3.20.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3.2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3.22.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

(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

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

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3.26 测量放线

 

3.26.1 施工控制网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施工控制网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后42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审批。

 

3.31 预付款

 

3.31.1 工程预付款

 本款

(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的10%~3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60%。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20%”和“合同价格的80%~85%”。

 

3.32 工程进度付款

 

3.32.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33 保留金

 

 本款

(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

价格的5%”。

 

3.36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主要材料是指:

水泥、钢材、炸药、柴油、电、外购砂石料……等

(根据工程情况可进行替换和补充)。

3.38 变更

3.38.6 变更价款调整的时限

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和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为28天。

3.46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3.46.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工程保险应由      负责投保。

 

3.48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3.48.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度为“      万元”。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3.49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3.49.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

3.49.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3.51 工程保修

3.51.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

 若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3.51.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3.55 合同生效和终止

 

3.55.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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