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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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已经10月9日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实现重大效益的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层级负责、集中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奖励委员会),县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县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奖励办公室)设县科技局。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不低于100万元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奖下设突出贡献(个人)奖、企业创新奖、成果推广奖、发明奖。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突出贡献(个人)奖:

奖励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取得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科技人才;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支持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效的人员。

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

(二)企业创新奖:

奖励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该奖项设高新技术企业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创新示范企业奖等三类。

高新技术企业奖:

成功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50万元;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

成功申报认定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创新示范企业奖:

成功申报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三)成果推广奖:

奖励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经过实际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该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是:

一等奖:

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品种审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新成果;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运用。

二等奖:

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品种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新成果;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创造较大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运用。

三等奖:

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品种审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关键技术应用上有重大改进,且产生一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运用。

(四)发明(专利)奖:

奖励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已经专利授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拥有单位或个人。

该奖项为为一次性奖励,其中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第八条申报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应根据不同奖项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县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由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省级以上的创新示范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证书、文件证明材料;

(五)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证明材料;

(六)专利证书及缴费单据;

(七)涉及到销售的企业应提供当年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准的销售收入、利税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奖由完成单位(或个人)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推荐奖励项目,并确定建议奖励等级。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科学技术奖定量评价标准组织评审,拟定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获奖项目、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获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发布的相关科学技术方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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