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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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doc

中共####公司委员会

####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公司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之中,与企业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为建设廉洁和谐的####公司提供纪律和制度保证。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公司及各基层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简称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做到:

年初有布置,年内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针对本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规章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培育典型,表彰先进,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情况。

(七)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并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坚持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坚持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

(八)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选拔任用企业管技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领导,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正职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在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本单位、部门制定工作计划,保证上级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单位、部门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本单位、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四)参加本单位、部门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发现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每年至少征求一次本单位、部门的意见,在保持自身廉洁的同时,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和事。

第七条 公司纪检部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一)协助党委领导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制度规定;

(二)抓好各级党风廉政教育;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纪委领导报告。

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党委、纪委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五)处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信访举报问题;

(六)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公司基层单位及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主任由###同志兼任,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党建、纪检和工会。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可结合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所掌握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每年底进行一次,由公司党委统一部署和组织,纪检、人力资源部、党建、工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考核结束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方面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和量化打分,按先进、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提出档次认定意见并报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和对领导人员进行业绩评定、绩效考核、评先、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领导班子,予以通报表彰;对认真履职、工作特别突出的领导人员,除予以表彰外,将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终考核达不到“较好”以上档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切评先资格。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的单位,其党政正职在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评为“较差”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凡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人员在直接主管的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人员在分管的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集体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人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四)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的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或组织开展工作不力的;

(二)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未能及时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致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能及时健全并执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重要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存在较大漏洞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指使、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的;

(八)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九)未能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考核工作的;

(十)领导人员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不称职的;

(十一)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六条领导人员发生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或挽回影响,或者认真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追究有关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的责任时,由公司纪检或人力资源部按照管辖的范围及权限,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受理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或行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责任追究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考察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的实施权限:

(一)批评教育与诫勉谈话。

对公司所属各部门领导人员的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人力资源部、纪检实施。

(二)责令作出检查与通报批评。

由纪检或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或起草通报,由公司党委主管领导签发。

(三)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和撤职。

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公司党政班子集体决定,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

(四)党政纪处分。

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纪检部门按《党纪处分条例》及《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部门不落实责任追究的决定和相关处理手续的,要责令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受到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要保障其申辩的权力,而且不能就此加重对申辩人的处理。

对追究错了的,应予纠正。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仍拒绝接受处理的,不影响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受理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受理表

呈报日期:

年月日

责任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追究责任依据的事实

建议实施何种责任追究

领导批示意见(签字)

受理部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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