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事法律文书送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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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事法律文书送达

看守所民事法律文书送达

篇一: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此联看守所留存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

释放证明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XX1220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XX年12月20日20:

44中国新闻网我有话说中新网12月20日电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

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

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

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

料存入档案。

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

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

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

点通知书。

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

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

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

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

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

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八条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

面意见。

第十九条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

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

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

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

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

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

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

确定。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

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

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

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

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

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

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

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

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二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

定。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

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

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

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

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

察院。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

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

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

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释放

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

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

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

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

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1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篇四:

监狱法律文书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

第一节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a.劳教所b.劳改所c.司法局d.监狱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

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XX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

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

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

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

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

式可分为:

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3)通知有关人员的

文书(1分);

(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

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ba.监狱起诉意见书b.保外就医审批表c.提请减刑意见书d.释放证明书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出监鉴定表c.罪犯奖惩审批表d.罪犯入监登记表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入监登记表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aa.罪犯入监登记表b.犯人入监登记表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

记表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a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奖励审批表c.年终评审登记表d.罪犯奖惩审批表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

批表

c.罪犯奖励审批表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题:

⑴.监狱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ca.“此致”“×××公安机关”b.“此致”“×××人民检察院”c.“此致”“×××人民法院”d.“此致”“×××监狱管理局”●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ba.减刑理由b.具体事实c.法律依据d.减刑请求⑵.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包括重大的漏判罪行)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

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a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⑷.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ca.起诉书b.公诉意见书c.监狱起诉意见书d.抗诉书⑶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d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司法行政机关d.人民法院●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a.公

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

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

社会;二是罪犯()c

篇二: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综合测试题

(一)

一、单项选择题

1.20XX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重新制定了()。

a.《监狱司法文书格式(试行)》

B.《监狱改造文书格式》

c.《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

d.《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

2.下面哪个文书不用送达人民检察院?

()

a.提请批准逮捕书

B.呈请拘留报告书

c.起诉意见书

d.询问笔录

3.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

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

4.为提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而制作的文书是()。

a.刑事自诉状

B.起诉书

c.刑事申请状

d.民事起诉状

5.一审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a.实体

B.程序

c.实体或程序

d.非实体非程序

6.诉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的时间是()。

a.一审审理已经开始,一审裁判尚未作出

B.一审裁判已经作出,尚未生效

c.一审裁判已经生效

d.一审法院已经受理

7.民事反诉状中的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具有关连性,这首先体现在()。

a.都是同样的原告和同样的被告

B.基于同一案件和同一争议内容

c.两诉的提出时间相距不远

d.本诉、反诉并案审理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最后一项的内容是()。

a.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B.告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告知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9.关于监狱起诉意见书的适用对象,其准确的表述是()。

a.在监狱内犯罪的职工

B.在监狱内犯罪的警察

c.严重违反监规的罪犯

d.在监狱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犯

10.行政申诉状的请求事项中要求变更的是()。

a.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B.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c.业已生效的法院裁决

d.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11.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往()等国使用的公证书须另页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

a.美国、英国、法国

B.美国、韩国、意大利

c.美国、韩国、奥地利

d.英国、法国、意大利

12.填写逮捕证时,“住址”这一项应该填写()。

a.被捕人的常住地,即户籍所在地

B.旅馆、招待所等

c.看守所

d.执行逮捕的地点

13.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关于公证证据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B.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c.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d.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4.公证处应当自提存之日起()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a.1

B.3

c.5

d.7

15.下列人员中,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身份的是()。

a.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B.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c.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d.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起诉书的尾部应当署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B.起诉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c.不起诉决定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d.抗诉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2.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员应着公证制服

B.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进行监督

c.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7日内出具公证述

d.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3.在公安机关呈请拘传报告书中,拘传理由部分的内容应包括()。

a.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基本案情

B.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犯罪嫌疑,则要写明嫌疑的根据

c.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受讯的情况

d.若对犯罪嫌疑人未经传唤就直接采用拘传,则要说明直接采用拘传的理由

4.现场勘查笔录的结尾部分应该有哪几个人的签名?

()

a.现场勘查指挥人

B.勘查人

c.见证人

d.记录人

E.犯罪嫌疑人

5.侦查人员在做讯问笔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a.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B.讯问人和记录人不能由一人担任

c.讯问人和记录人可以由一人担任

d.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答,或是无理取闹时,应该把他的动作、神态、表情记下来

E.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或是外籍人士,应该有翻译人员参加

6.以下属于侦查文书的是()。

a.律师介入类文书

B.调查取证类文书

c.侦查终结类文书

d.延长羁押期限类文书

7.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后,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给()。

a.公安机关

B.原判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政府法制办公室

8.民事判决书在叙述案件事实证据时必须坚持(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客观性

9.起诉书的格式分为()。

a.一审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B.单位犯罪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c.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10.起诉书的作用有()。

a.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

B.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

c.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d.确定提起公诉的内容

11.收监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

a.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罪犯入监通知书

d.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12.仲裁答辩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

()。

a.语言文字

B.事实

c.证据)。

篇三:

最新法律文书答案

共5份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

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

13号。

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

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5月10日因

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

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

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

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查明:

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0XX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1997年度的奖

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

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

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

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

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

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

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

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

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

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

法判处。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书记员XXX20XX年6月X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本案卷宗贰册。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X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朱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

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XX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

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

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

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XX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等到庭参加公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区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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