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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工作手册4

台州市201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和科目

日期

六月十三日

(星期三)

六月十四日

(星期四)

六月十五日

(星期五)

上午

9:

00-11:

00

语 文

9:

00-11:

00

数 学

9:

00-10:

40

英 语

(含听力)

下午

14:

00-16:

00

科学

14:

00-15:

40

社会·思品

注:

一、英语试卷含听力部分,开考后先播放英语听力试题,考生在英语科开考铃响后不得入场。

二、社会·思品考试采用开卷笔答形式(所带资料限于纸质),但考生不得相互传、借教材和资料。

三、所有学科禁止使用计算器。

四、各学科均统一使用答题纸答题。

 

试场座位编排表

考生座位安排表及答题纸分发必须符合下图规定(图中方框内A、B表示答题纸类型,1,2,3……30表示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

6*5形式

讲台

A1

B12

A13

B24

A25

B2

A11

B14

A23

B26

A3

B10

A15

B22

A27

B4

A9

B16

A21

B28

A5

B8

A17

B20

A29

B6

A7

B18

A19

B30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二)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台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考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有任何违反《考生守则》和考试纪律行为,均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监考人员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物品的(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2、监考人员填写《违规考情况记录表》,详实记录考生违规事实,并由同考场两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填写《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如有必要,向违规考生开具《违规物品收缴收据》。

3、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送考生阅读,在其确认签名后收回;同时向违规考送达《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

4、考点主考审核《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并签名。

5、对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分别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市招办(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

6、市招办复核报送材料及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台州教育信息网网站公告。

7、公告期满,市招办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随“处理文件”一并联发县(市、区)招办;县(市、区)招办以可查询方式向违规考生送达《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附:

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违规处理告知书、违规物品收缴收据。

 

2012年台州市初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

考点名称:

考场号:

违规时间:

年月日时分考试科目:

考生准考证:

考生姓名:

性别:

违规行为代码:

主考(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考生违规事实

 

监考员、巡视员签名:

我已经认可上述违规记录的内容,考生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招办处理依据和意见

 

县(市、区)招办负责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招办意见

 

市招办负责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

1、“违规行为代码”见下页代码表;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县(市、区)招办,一份于6月15日报市招办

违规行为代码

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作弊行为(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杨作弊行为的。

10、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拢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报导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8、其他作弊行为的。

 

台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违规处理告知书

 

考生(准考证号):

你在年月日午参加台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考试过程中已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台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在考后三天内,在台州教育网()上公布本次考试违规考生的拟处理意见。

如你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布后三天内向台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陈述和申辩。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台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携带违规物品收缴收据

(存根)

县(市、区):

考点:

考场号:

考试科目: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携带违规物品名称

违规物品收缴情况说明

考生签名:

监考员甲签名:

监考员乙签名:

考点主考签名:

年月日

台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携带违规物品收缴收据

县(市、区):

考点:

考场号:

考试科目: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携带违规物品名称

违规物品收缴情况说明

考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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