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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诈骗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诈骗的合同种类

  篇一: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只一字之差,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今天赢了带您了解一下两者之间的差异。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

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三、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四、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五、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

  劳务合同---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

  劳动合同---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六、纳税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劳务收入超过800的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劳务费税率表计算。

劳动合同---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纳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七、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

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

劳务合同

  八、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九、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

  劳动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

  十、单位义务不同:

  劳务合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劳动合同---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二: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信法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劳动合同咨询,劳动合同样本,劳务纠纷等关于劳务的法律知识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

  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

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

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

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区别

  兼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企业应为不同情况职工建立保险、公积金的种类兼职劳务合同:

在原单位有工作岗位,原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缴纳全险。

现又在我单位做兼职工作,我单位可为该职工缴纳兼职工伤险。

  劳

  劳动合同:

在我单位的适龄员工,单位应与其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为正式劳动关系,属于单位聘用适龄正式职工签署的文本。

其中明确了起止时间、岗位、待遇、工时及双方全部责任权利。

甲乙双方均受劳动法保护。

2、兼职劳务合同属于非正式建立的劳动关系。

甲、乙双方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特殊时间段内建立的劳务合作关系。

除劳动报酬外,其他方面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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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篇三:

劳务合同书

  劳务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村

  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务合同期限

  根据劳务项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计个月。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具体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保持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乙方担任工作。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够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劳务报酬及待遇:

  第1页共1页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劳务费:

  

(1)甲方按每月支付乙方劳务费为人民币元。

  

(2)按乙方实际工作日计算,劳务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日。

  2、甲方保证每月以转帐或现金形式支付劳务费给乙方,发放日为每月日。

  3、本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发生意外(包括任何原因),甲方对此负有法定责任的,乙方同意通过下述方式得到补偿,并保证除此之外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其它权利:

  甲方为乙方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发生任何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甲方按所购团体人生意外伤害商业险的理赔金额向乙方支付补偿。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与甲方签订的各项协议及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劳务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产生的经济损失或处罚金由乙方劳务报酬中进行扣除。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对乙方劳务成果的考核,考核不达标者,在支付劳动费时将扣减相应的劳务费。

  3、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蓄意损坏产品或生产设备,串通诈骗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5、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2、若因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劳务工作或满足甲方劳务工作的条件要求第2页共2页

  时,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3、协议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3页共3页身份证号:

  篇四: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XX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

825元。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

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

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

(8000-800)×20%=1440元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

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提供劳动时,要按企业的要求来达成劳动成果。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

  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动成果的劳动者,不必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举个例子:

小张是公司的司机,要给公司送一批货,他开哪辆车,什么时候出发,什么时候到达,甚至加什么油等等,公司都会有相应规定的,小张必需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这项工作。

同时,给小张交待工作的通常是小张的直接上司。

完成此项工作后,小张并不根据此项工作结算报酬,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在约定的时间发放。

  反过来,小李是自营车主,公司临时请小李拉一批货,公司只对小李是否按要求完成货物运输进行管理,至于公司内部的车辆、货运方面的规定,对小李并没有约束力。

给小李交待工作的,是公司的业务人员,此人与小李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小李工作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算,但不是工资。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按照这个标准,为单位提供非全日工作的小时工,单位也要按劳动关系对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其他单位给缴纳社保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篇五: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许多劳动者分辨不清二者有何区别,但其实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差异非常大,经常仔细地对比,本文指出了其中的6点区别。

  值得一提的是:

劳务合同有两种,一种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由某个法人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输出,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这不属于本

  文讨论的范围。

另一种劳务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所签的,提供劳动与报酬的协议,本文所说的劳务合同,均指这一类协议。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可参考:

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点击打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人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XX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

825元。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

个人所得税_工资、薪金所得-名词解释阿邦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

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

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

(8000-800)×20%=1440元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

个人所得税_劳务所得-名词解释阿邦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

可参考:

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篇六: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为新A39545、挂车车牌号为新A1733的斯达—斯太尔王重型半挂车用于运输货物。

同年11月,李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商议用这辆车办理假牌照骗货卖,后三人驾车到乌鲁木齐,李某某拿着被告人马某某的照片,办理了姓名为马强的假驾驶证和新B22866的一套假车牌。

同年11月18日,三被告人驾车来到昭苏县,杨某某将假牌照换上。

随后,李某某安排马某某、杨某某联系货物,马某某、杨某某在昭苏县安安信息部用马强的假驾驶证和新B22866的假车牌获取了在74团拉运油菜的派车单,两人驾车到74团3连,马某某以马强的名字与新疆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装载油菜吨。

之后三被告人驾车赶往伊宁市,李某某电话联系上买主伊某,由马某某、杨某某出面以每公斤元的价格将油菜全部售予伊某,计元。

马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分别给马某某、杨某某5000元。

后经鉴定,三被告人诈骗的油菜籽价格为150649元。

  二、分歧意见

  对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以假的车辆牌照和驾驶证件骗取安安信息部出具派车单,虚构自己具有合法货物运输资格事实,与被害人签订运输合同,进而私自变卖运输的油菜籽获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运输合同后,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私自变卖货物谋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假的车辆牌照和证件,虚构自己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事实,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进而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后取得货物私自变卖谋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方式,其与诈骗罪属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在实务操作中往往易于混淆,这里就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实务中如何区分作为焦点问题对本案予以简单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其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对其行为方式有明确的规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普通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从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上看,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但比较两罪,其区别也是显然的:

  首先,两罪的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中,其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系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其次,就两罪的客体方面来看,两罪的行为方式均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是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但较之于诈骗纷繁多样的行为方式,刑法对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且其行为方式多是利用合同作为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媒介和手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达到行为人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

再次,从两者的主体上看,诈骗罪属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且基于本罪的性质决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应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

  最后,两罪在社会生活中成立的条件上亦有不同。

诈骗罪作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多发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合同诈骗罪则仅见与经济活动中,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但是,不能简单的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成立本罪。

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而有的诈骗罪虽然采取了合同的形式,但是却与经济方面的交易内容无关,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单纯的劳务合同等,这是由本罪的性质决定的。

  结合以上分析再来看本案:

第一,三被告主体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

一方面,该案中三被告人使用假的车辆牌照和身份证件,虚构自己具有运输能力的事实,欺骗安安信息部取得拉运货物的资格,并与天康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其运输资格为三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取得的,而并不为其实际拥有;另一方面其在承担运输业务时也并不是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通过与天康公司签订的合同达到获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其与天康公司之间不存在钱、物交易的关系,而是简单的劳务关系。

  第二,该案中的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要求的“经济合同”。

三被告人与天康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涉及通过市场经济活动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内容,合同仅仅是对三被告人完成一定的运输劳务任务进行了规定,其合同实质不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问题,因此该合同是劳务合同而非经济合同。

  第三,三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伪造的车辆牌照和身份证件获取安安信息部的信任,使得其为他们出具能够拉运货物的派车单,在这之前,三被告人实际上具有履行该劳务合同的能力,只是不具有进行货物运输的资格。

也就是说事实上,在马某某与天康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之前,其就已经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从信息部获得拉运货物的资格,这种虚构事实手段的实施就是为了获得正当的货物运输资格,从而达到其拉运他人货物后不履行合同要求,而变卖货物谋利的目的。

因此天康公司与其签订合同,交付货物,并不是基于对三被告人具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安安信息部的派车单产生了对三被告人具有正当的货物运输资格的错误认识。

换句话说,此处三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媒介不是与天康公司签订的劳务运输合同,而是安安信息部出具的派车单,基于此派车单,三被告人完全可以诈骗包括天康公司在内的任何有货物运输需求的对方当事人。

  司法实务中认同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个观点是,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方式。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一,从刚才的评析当中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成立的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是市场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那么反之亦然,“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方式要求虚构的主体身份也应当是经济主体,而本案中三被告人系劳务主体身份,其虚构的也是虚假的劳务运输资格,因此不符合该行为方式的成立条件。

第二,本案中,虽然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并且其也确实实施了收受对方货物后逃跑的行为,但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行为方式,要求对方给付货物,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是行为人利用合同作为诈骗的媒介和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诈的行为,获得合同当事人的财产,而不实际履行合同,采取逃匿等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

而从本案以上的评析当中可以看出,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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