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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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怀化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城乡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

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

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

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居民参保: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2、城镇职工参保:

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1、城镇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

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城镇职工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

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

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怀化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怀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所需资料:

领取流程;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转移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双方参加生育保险证明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

2、结婚证;

3、生育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再生育政策的除外);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新生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夫妻双方身份证;

7、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8、失业的参保人员,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失业证;

9、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10、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11、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或户口在本市,两年未再就业的;

  6、外资企业或民、私营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的;

  8、服刑的。

  9、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房产部门出具的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契税发票,提取金额截止日期为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和合同签订日期,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购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值或契税发票的计税价值;二次及二次以上购房的,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契税发票办理提取手续,且只限怀化市辖区内的住房;属拆迁安置房的,凭拆迁公告、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截止日期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期;以往年度购置房屋时未在中心贷款或者提取且目前为止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凭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可提取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止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2)建造自住住房的。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经现场勘察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村镇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建造住房总价值。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经现场勘察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翻建、大修住房总支出。

属多人产权的,按份额比例提取,如无约定则按平均份额进行提取。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可用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应还贷款本息;未办理冲抵业务的,从贷款的次年起,凭上年度还款记录每年办理一次等额提取业务。

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从贷款的次年起,提供银行借款合同、上一年度还款记录(银行打印盖章)及抵押登记证明(银行复印盖章)提取与上年度等额的还贷本息。

怀化辖区外属首次购房贷款的,可办理异地还贷提取业务,其他情形异地购房还贷业务暂不予提取。

符合又提又贷政策的,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该套房屋契税发票的计税价值或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值。

非房屋类: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配偶、子女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死亡证明,如其他人员提取除提供以上证明外,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公证书

(2)离、退休的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下岗或者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件,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每年提取一次。

(5)出境定居或因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提供调令或工作异动证明。

(6)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无房证明、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调查核实后可办理提取业务,所提取金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个月。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怀化市辖区的。

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外资或私营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户口薄。

在确认已缴清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实行随走随取的原则。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

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后,凭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办理提取手续。

(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单位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据和医保部门大病互助证明。

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支付费用。

根据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

重大疾病为费用支付超过6万元标准的。

(10)被开除的或服刑的

被开除的或服刑人员,可提供单位公文或服刑判决书、在其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后,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理提取,委托书除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外,还应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温馨提示:

1、由代办人办理的,须提供由缴存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或户口簿。

3、在管理中心尚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除用于归还该套住房贷款外,其他情形不予提取。

提取流程;

1、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业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条件符合,归集员进行账务处理

3、缴存人确认相关信息并签字

4、领导审批签字

5、财务结算人员开具提取凭条

6、承办商业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正常足额在本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建造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限借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

4、职业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工资流水单。

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应根据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

如借款人配偶未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并需提供近期连续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以现金发放工资的,需提供近期连续6个月的详细工资发放单原件复印件,须单位盖章)。

4、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还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购(建)房材料:

  

(一)期房贷款。

  购买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在建工程抵押承诺书和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

  

(二)现房贷款。

  提供《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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