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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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附录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综合说明

1.1项目简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

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1.1.3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

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4.1.3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4.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

3.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

2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3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4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的规定。

1.6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

1.6.2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士(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

1.7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8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

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

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表1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项目名称

 

流域管理机构

 

涉及省(市、区)

XX省

涉及地市或个数

 

涉及县或个数

 

项目规模

 

总投资(万元)

 

土建投资(万元)

 

动工时间

 

完工时间

 

设计水平年

 

工程占地(hm2)

 

永久占地(hm2)

 

临时占地(hm2)

 

土石方量(万m3)

挖方

填方

借方

余(弃)方

 

 

 

 

重点防治区名称

 

地貌类型

 

水土保持区划

 

土壤侵蚀类型

 

土壤侵蚀强度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

 

新增土壤流失量(t)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防治目标

水土流失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渣土挡护率(%)

 

表土保护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防治措施及工程量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投资(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独立费用(万元)

 

监理费(万元)

 

监理费(万元)

 

补偿费(万元)

 

分省措施费(万元)

 

分省补偿费

 

方案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注:

1.动工时间为施工准备期开始时间。

2.水土保持区划应填写《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一级区。

3.防治指标应填写设计水平年时的综合指标值。

4.防治措施及工程量指建设期各类防治措施的数量,如工程措施中填写拦挡的措施量、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植物措施中填写林草措施面积;临时措施中填写临时拦挡措施量、排水措施长度、临时苫盖面积。

5.水土保持投资均指建设期的投资。

2项目概况

2.1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4.2.1第2款

1)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

存在依托关系的工程应调查依托工程相关情况。

2)供电、给排水、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

第9款

生产过程中弃土的来源、数量、类别(石、渣、灰、矸石、尾矿)。

4.2.4的有关规定

1图件:

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占地:

按项目组成和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相关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3土石方平衡:

列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表。

2.2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

4.2.1条第3款

1)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

2)施工道路布设位置、长度、宽度、占地面积等;

3)施工水源、电源,供水供电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

4)取土量、取土场的位置地形占地面积;

5)弃土场的位置、地形、容量、弃土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

6)水保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挖填等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工艺。

4.2.4的有关规定同上

2.3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4.2.1条第4款

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类型,并现场复核。

2.4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

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

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4.2.1条第5款

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

4.2.4的有关规定同上

2.5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6款的规定编制

4.2.1条第6款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置的规模、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2.6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4.2.1条第8款

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段工程进度安排。

2.7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和第4.2.8条的规定。

4.2.5条第1款

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及植被,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

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埋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

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

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洪规划等相关情况;

5)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

6)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

4.2.8条规定

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元表述,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为单元表述;

2.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庋分布图。

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士保持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1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区域: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3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3.2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己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2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3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4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置。

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

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

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个~2个百分点。

4.2.5条第3款

3水土保持敏感区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涉及的应说明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4.3.12同上

3.2.2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4.3.5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2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4.3.12同上

3.2.3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4.3.6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2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3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4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第3.2.7条第5款和第7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4.3.7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3.2.3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3.2.5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4.3.8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3.2.5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

3.2.6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

3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

4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3.2.6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3.2.7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

4.3.9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2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3.2.7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4.3.10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倮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3.3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3.12同上。

4.3.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4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2水土流失现状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类型、强度,土壤侵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

4.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面于石、尾矿)量。

4.3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5.4预测单元确定应按地形地貌、扰动方式、抚动后地表的物质组成、气象特征等相近的原则划分。

4.5.7预测单元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平面布置结合地形图确定;

2自然恢复期预测面积应扣除建筑物占地、地面硬化和水面面积

4.3.2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5.6预测时段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测时段应分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

2各预测单元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应根据施工进度分别确定;施工期为实际扰动地表时间;自然恢复期为施工扰动结束后,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土壤侵蚀强度自然恢复到扰动前土壤侵蚀强度所需要的时间,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湿润区取2年,半湿润区取3年,干旱半干旱区取5年。

3施工期预测时间应按连续12个月为一年计;不足12个月,但达到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一年计;不足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占雨(风)季长度的比例计算。

4.3.3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5.5土壤侵蚀模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等值线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

2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确定。

4.3.4预测结果

根据本标准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标准第4.5.9条的相关要求。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

4.5.3土壤流失量预测按下式计算。

当预测单元土壤侵蚀强度恢复到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以下时,不再计算。

式中:

W-土壤流失量(t);

j-预测时段,j-1,2,即指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两个时段;

i-预测单元,i=l,2,3,…,n-l,n;

Fji-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面积(km2);

Mji-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土壤侵蚀模数[t/(km2·a)];

Tji-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预测时段长(a)。

4.5.9水土流失预测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量和新增土壤流失量;

2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指导性意见。

4.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8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当地、周边、下游和对工程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险等。

4.5.9同上

4.5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水土保持措施

5.1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4.4.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地调查(勘测)结果,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内,依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

2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区之间应具有显著差异性;

2)同一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和防治措施应相近或相似;

3)根据项目的繁简程度和项目区自然情况,防治区可划分为一级或多级;

4)一级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线型工程应按土壤侵蚀类型、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级区,二级区及其以下分区应结合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地性质和扰动特点进行逐级分区;

5)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

5.2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条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4.6.2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提出总体防治思路,明确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临时措施有机结合

4.6.3措施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和第4.3.11条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借鉴当地同类生产建设项目防治经验,布设防治措施;

2应注重表土资源保护;

3应注重降水的排导、集蓄利用以及排水与下游的衔接,防止对下游造成危害;

4应注重弃±(石、渣)场、取土(石、砂)场的防护;

5应注重地表防护,防止地表裸露,优先布设植物措施,限制硬化面积;

6应注重施工期的临时防护,对临时堆土、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

4.3.10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倮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4.3.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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