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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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doc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

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4号)及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强化和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和环保标准化建设机制,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阶段目标

1.2014年目标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继续做好2013年已评定环保标准化建设等级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完成500家企业(见附件4)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为在2015年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奠定基础。

2.2015年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整体上推进工业企业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全省企业环境标准化和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试点阶段企业名单的确定与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按年度确定全省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的数量,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照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辖区开展试点企业的数量,具体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公布,并通报给有关部门。

三、工作内容

(一)体系文件构成

1.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

4.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见附件1)

5.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修订);(见附件2)

6.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简明手册(企业适用);

7.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

(二)主要内容

依据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文件,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环境应急管理、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5个方面,27项基本内容,122项具体要求。

四、工作周期与主要任务

(一)工作周期

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每个周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达标评定阶段,本阶段大约10-12月的时间;第二个阶段为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持续改进与完善阶段,本阶段大约2年时间。

(二)主要任务

1.环保部门主要任务

第一个阶段,通过宣传、培训,组织、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据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与环境信用评价的达标评定工作,并受理和评定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个阶段,实行动态管理,指导、督促企业持续改进与完善不达标项目。

2.企业主要任务

第一个阶段,依据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建设相关要求,按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简明手册》具体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企业完成自评工作后,向相应受理的环保部门申请评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个阶段,评定结果确定后,对第一个阶段通过自我对标检查中未完成的不达标项目,企业在此阶段认真组织实施和整改。

五、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具体确定详见《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见附件1)。

(一)企业标准化建设等级

依据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最高等级。

A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优良。

B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较好。

C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合格。

未取得C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不达标,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黑名单”,作为环境保护执法严管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诚信、良好、警示和不良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六、等级有效期

按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循序渐进、持续改进的原则,环境保护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有效期均为三年。

标准化建设不达标企业和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程序,重新开展自评工作,并在企业完成相关指标整改工作后,重新向环保部门申请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

七、等级核定

(一)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报告》和《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环保部门受理并委托审核组织进行实地核查与审核

环保部门受理后,委托审核组织,依据《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对企业提交的工作报告,赴企业逐项进行核查与审核,并形成核查意见,提交委托审核任务的环保部门。

审核组织为经培训与考核的省、市两级环保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审核组织的工作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由省、市两级环保部门预留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三)环保部门评定等级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依据审核组织提交的核查意见,由责任处(科)室会同相关处(科)室,对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逐项进行审核,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并将审核评定等级建议提交环保部门行政办公会议议定。

(四)公示与颁证

评定结果由负责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在同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负责评定的环保部门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企业要重新进行评定。

公示期满后,省级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抄报同级监察、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和组织。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向企业颁发相应的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和牌匾。

八、受理与监督

大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中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市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小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县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企业规模以《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为依据)。

县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原则每年10月底前)将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将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情况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按年度在政府网站或省级媒体上对企业标准化评定情况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时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等级升级、降级、延续

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动态管理。

(一)升级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后,企业通过采用相应措施继续改进未达标项目,使企业的环境保护整体水平达到上一级等级后,企业可按照环保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方式规定的程序,不受现有等级有效期的限制,向环保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二)降级

企业在有效期内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在环保部门检查、抽查中出现污染物超标项目的,由考核评定的环保部门视具体情况降低或取消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且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等级。

(三)延续

已取得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10个月时,启动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开展新一轮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在有效期满前4个月时,企业按照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方式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评定等级。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1个月时仍未申请延续的企业,其评定等级自动降一个等级,并按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进行监管,同时在6个月时间内,企业不能申报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

十、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

按照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实施激励、约束和惩罚措施,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和规范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性措施

对标准化建设达到B级(含)以上企业和环境信用评价为“良好”(含)以上等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2.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3.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4.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5.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6.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7.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8.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9.将环保诚信、良好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或良好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10.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约束性措施

对标准化建设达到C级企业和环境信用评价为“警示”等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3.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4.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5.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7.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8.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惩戒性措施

对标准化建设达到不达标企业和环境信用评价为“不良”等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2.结合其环境问题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3.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4.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5.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6.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7.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8.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9.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0.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十一、进度安排与要求

(一)准备与培训阶段。

2014年3-4月,确定2014年全省约500家企业名单,组织企业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

2014年5-9月,企业按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程序要求,开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三)企业申报评定等级阶段。

2014年10月,环保部门受理完成企业申报评定等级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核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四)环保部门抽查与复核阶段。

2014年11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职责,对参评企业按比例进行抽查,并对评定的等级进行复核。

(五)总结阶段。

2014年12月,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全面实施阶段。

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全省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达标考核工作。

十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是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基础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开展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分组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企业和评审组织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指定牵头单位,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的工作职责。

要加强组织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精心组织企业开展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进度要求,切实推进各阶段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动员、强化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集中宣贯,让企业充分认识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重大意义。

要根据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集中组织环保部门和参评企业的相关人员,开展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内容的学习和培训,特别要做好参评企业和辖区环保部门学习培训工作。

通过培训,在参评企业培养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技术骨干,提高企业全面掌握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文件的应用能力,为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考评、确保质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依据受理范围,认真受理并开展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工作。

评审组织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方法,要本着科学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如实对企业评级情况进行核查与审核。

各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评审组织的管理,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精神,按照“谁考评、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评定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并加强抽查和复评,确保工作质量。

(五)及时总结、完善体系

要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相结合,在去年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环保部门在工作中要掌握企业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在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注重对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丰富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省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

1.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

2.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修订)

3.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申请表(试行)

4.2014年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名单

—14—

附件1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

一、环境保护主体责任(45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1、对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2、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监督企业环保机构与管理人员职责的落实,并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制度(措施);

4、确保按年度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经费。

25

1、把环保工作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关文件与材料的,得6分;

2、企业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综合制度和主要专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相关文件及主要生产场所制度上墙的,得10分;

3、明确环保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相应环保责任,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奖惩考核制度(措施),并按年度实施考核的,得4分(只有制度未实施考核的,得2分);

4、年度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到位,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得5分;

1.2

企业分管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具体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2、负责组织按年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

10

1、按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有部署、有监督、有结果,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得5分;

2、按年度有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的,得5分。

(只有计划未考核的,得3分)

1.3

环保机构设置

环境保护机构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实施。

1、设置有环境保护机构(核技术应用单位须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

2、配备与企业环境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人员;

3、设置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并配备与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1、大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及相应数量的环境管理人员,中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或兼职机构及相应数量的环境管理人员,小型(含微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干的,得5分;

2、核技术应用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的,得2分;

3、大型企业设置有环境监测机构及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类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机构或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得3分;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230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2.1

2.1.1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

1、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实施巡查记录;

2、巡查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岗位人员在岗工作状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排污管网的跑冒滴漏等全方面的巡查情况;

3、巡查记录要求保存1年以上。

7

1、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并落实具体执行机构和人员的,得2分;

2、企业根据污染治理设施重要性自行制定巡查频次的,得1分;

3、统一制定巡查记录,必须有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在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管网(口)、污染治理设施计量器(含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情况等主要巡查事项,内容齐全的,得2分;

4、巡查记录内容记录完整,全年无漏记的得2分(正常生产期内,有1天未记录的,扣0.25分,累计达1周的,扣2分)。

2.1.2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管理制度

1、制作统一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

2、登记牌(卡)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制作,登记牌(卡)主要内容须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并标明该设施运行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以及设施维护部门与维护负责人;

3、登记牌(卡)需标识于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显著位置,便于识别和警示。

5

1、建立登记牌(卡)制度,并按要求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维护部门与维护责任人等内容的,得2分;

2、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标示齐全、规范、醒目的,得3分(每缺1类污染治理设施或1台设备登记牌、卡的,扣1分)。

2.1.3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

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规程;

2、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责任、巡查制度、工艺流程图与污染控制指标是否按照统一样式规范上墙;

3、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完善,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4

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的,得1分(其中如有一类或一台设备未制定操作规程的扣0.5分);

2、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职责、巡查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工艺流程图,按照醒目、易于识别规范上墙的,得1分(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3、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许可,设施(设备)处置管理妥善的,得2分。

2.1.4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岗位人员管理

从事污染治理设施岗位操作人同按照要求必须经过污染治理设施岗位操作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

上岗人员需参加环保部门统一组织的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得3分(有1人未取得合格证或合格证不在有效期的,扣1分)。

2.1.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

5

1、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合同,并在辖区县级环保部门备案的,得3分;

2、根据国家要求,按年度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运营情况的,得2分。

2.2

废水处理设施

2.2.1操作管理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标示规范醒目,便于使用;

2、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添加药剂、更换物品等;

3、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工艺指标与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真实反映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定期开展废水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5、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排除设施设备故障。

6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参数、指标,企业按统一规范样式上墙的,得1分;

2、按照操作规程人工添加药剂等物料,并有相应记录的,或机器自动添加药剂物料的,并有自动加料数据的,得1分;

3、企业自行设计分班分类实时记录表,并按照要求及内容填写废水处理设施主要设备日记录表,并提供1年以上记录的,得2分;

4、定期开展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并提供完整维护检修记录的,得1分;

5、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排除故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1分。

2.2.2运行管理

1、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台帐;

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5%以上;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

4、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

15

1、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的,得2分(有1台未建立台帐的,扣1分);

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5%以上的,得5分;

(完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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