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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管理规程送审稿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

编号:

DBJXXX-200X

备案号:

XXXX-200X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InspectionandTest

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

(送审稿)

 

200X-XX-XX发布200X-XX-XX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检验工作管理………………………………………………

4.1检验人员………………………………………………

4.2仪器设备………………………………………………

4.3检验环境………………………………………………

4.4检验业务………………………………………………

4.5见证取样和送检………………………………………

4.6检验过程………………………………………………

4.7计算机应用……………………………………………

5施工现场检验管理…………………………………………

6技术资料管理

6.1委托资料管理…………………………………………

6.2原始记录管理…………………………………………

6.3报告管理………………………………………………

6.4技术资料归档…………………………………………

6.5电子资料管理…………………………………………

附录一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

附录二检验委托协议书(样式)…………………………

附录三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四检验报告结论………………………………………

前言

本规程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年度编制计划》通知(京建科教[200]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针对建设工程检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检验管理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

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检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

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检测中心(通讯地址:

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

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参编单位:

 

主编:

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技术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技术文件Technicaldocument

与检验工作有关的规范、标准、方法,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以及与检验有关的各种技术、管理文件的总称。

2.0.2技术记录Technicalrecord

检测试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各项记录,包括检验委托协议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人员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记录和分包记录等。

2.0.3技术资料Technicaldata

技术文件和技术记录的总称。

2.0.4电子资料Electronicdata

本规程所称电子资料特指检验时经由自动采集设备采集、处理,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的数据及其相关信息。

2.0.5见证取样及送检Witnesssamplinganddelivering

在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在现场抽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功能的材料或试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检验的过程。

2.0.6检测机构Inspectionbody

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0.7企业内部试验室Interlaboratoryofcorporation

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检测试验技术服务的内部机构。

2.0.8检测试验机构Inspectionandtestbody

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总称。

2.0.9检验工作Inspectionwork

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与试验的全部工作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0.1检验工作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试验方法的规定。

3.0.2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3.0.3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0.4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所属内部试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3.0.5技术资料管理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3.0.6技术记录的填写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符合有关规定。

3.0.7技术资料应采取适宜的载体形式加以保存。

保存期限应符合工程档案保存期限的要求,并不得少于5年。

3.0.8检测试验机构应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能力。

3.0.9检测试验机构应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诚信自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4检验工作管理

4.1检验人员

4.1.1检测试验机构的人员配置应与其所承接的检验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4.1.2从事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检验工作。

4.1.3检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90%;试验室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

4.1.4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检验工作。

4.1.5检测试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必要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并保存有关资格、培训和经历等人员技术档案。

4.2仪器设备

4.2.1检测试验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2.2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

4.2.3检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校准或检定:

1首次使用前;

2可能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

3停用后再次投入使用前。

4.2.4检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本规程附录一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4.2.5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仪器设备,在校准或检定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录。

4.2.6检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校准或检定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检定日期及有效期。

4.2.7检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4.2.8用于现场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建立领用和归还台帐,记录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4.3检验环境

4.3.1检测试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各种仪器设备布局应合理,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4.3.2检验工作区应与办公区分开,检验工作区应有明显标识;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工作区。

4.3.3检验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需要,并有相应的记录。

检验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噪音、电磁场、震动等不应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4.3.4检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噪音、震动和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方面的有关规定。

4.4检验委托

4.4.1检测试验机构应与委托方建立书面委托关系。

4.4.2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4.4.3检测试验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受委托,验收试样,记录试样状态并标识。

4.4.4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现行有效。

当委托方有特殊要求时,检测试验机构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但应在委托书和报告中注明。

4.4.5当接受委托的检验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时,检测试验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验工作作业指导书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4.4.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测试验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1委托书内容与委托样品或现场检测实体不符;

2试样不满足标准规定(另有约定除外);

3单位工程同类试样试件编号相同时。

4见证试验无见证人共同送检时。

4.5见证取样和送检

4.5.1见证试样应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每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5.2见证人应向已确立见证委托关系的检测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证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4.5.3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应对见证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合法性负责。

4.5.4见证试样应有标识或封志,并附有“见证记录”。

4.5.5检测机构应核验“见证记录”和见证试样的标识、封志,并在委托书上注明。

4.6检验过程

4.6.1检测试验机构应确保试样在接收、存放和检验过程中有唯一性标识。

4.6.2检验人员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后及过程中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做好记录。

4.6.3检验项目对温度、湿度有要求时,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后及过程中应控制环境的温度、湿度,并做好记录。

4.6.4检验人员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对所检试样的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6.5检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共同完成。

4.6.6在开展检验工作过程中,检验人员应真实记录检验数据,并有专人进行校核。

4.7计算机应用

4.7.1检测试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对其检验工作进行辅助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的数据处理及应用功能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及本规程有关要求,并应通过专家评审鉴定。

4.7.2计算机管理软件应能自动记录并保存数据及各种信息的修改过程,包括修改时间、修改人员、修改前后的数据等。

4.7.3计算机管理软件应能自动识别单位工程同类试样相同试件编号并加以限制。

4.7.4计算机管理软件应设置使用权限。

4.7.5技术标准、试验方法更新时,计算机管理软件应及时升级。

4.7.6应用计算机管理软件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委托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应设专人进行审核;

2对已录入的委托信息和检验数据进行更正时,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3定期对计算机内的检验数据进行备份。

4.7.7检测机构应安装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对能够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的检验项目进行自动采集。

自动采集系统应能记录钢筋和混凝土试样的荷载变形(荷载时间)曲线并保存。

 

5施工现场试验管理

5.0.1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工程检验计划。

监理(建设)单位应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5.0.2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试验站,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现场试验管理制度。

5.0.3现场试验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0.4现场试验站至少应配置两个工作间,其中一间为标准养护室,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

5.0.5现场试验站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本规程4.2节的要求。

5.0.6施工现场试验站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试验工作管理制度;

2委托管理制度;

3标准养护室管理制度;

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5试验资料管理制度。

5.0.7施工项目部应建立现场试验管理体系,及时向试验员下发各类试验取样通知单。

5.0.8施工现场的取样、制样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建立试样委托台帐。

现场试验员对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5.0.9混凝土、砂浆试件应注明成型日期、强度等级、试件编号和养护条件等信息。

同一取样批所留置的不同用途的试件可以编号相同,但应以后缀的不同字符加以区别,同条件试件后缀T;结构实体试件后缀ST;抗冻临界强度试件后缀DT;同条件28天转标养28天试件后缀ZB。

5.0.10施工现场抽取或制作的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材料的规格、型号、制样或成型日期等内容,但不应注明施工单位和工程名称。

试件编号应按单位工程分类顺序排号。

5.0.11依据标准需重新取样复试时,复试样品的试件编号应与初试时相同,但应后缀“复试”加以区别。

初试与复试报告均应进入工程档案。

5.0.12施工过程中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委托台帐中注明处理意见,不得删除台帐中的相应内容。

试样委托台帐应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5.0.13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试验设备、环境设施进行检查,对试验员进行考核。

5.0.14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了解试验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

5.0.15现场试验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的规定。

 

6技术资料管理

6.1委托资料管理

6.1.1检验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编号;

2委托方名称、地址;

3工程名称及部位、试样名称、编号、规格和代表数量;

4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

5委托试样状态的描述;

6抽样方式(见证试验、施工方送样、检测单位抽样等);

7双方责任;

8委托人及接收人签字及日期。

6.1.2检验委托书的格式可参照附录二样式,由检测机构自行编制。

6.1.3当检验报告发出后,委托方要求更改委托书中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时,需提供委托方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书面申请。

6.1.4委托编号应按年度顺序编号。

6.2原始记录管理

6.2.1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不得使用空白纸张或笔记本等作为原始记录。

6.2.2原始记录应能够复现检验工作的主要过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样信息;

2检验日期;

3检验环境条件;

4检验项目;

5检验依据;

6仪器设备编号;

7检验数据;

8检验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9检验人员、校核人员签字。

10其它必要的信息。

6.2.3原始记录应分类按年度顺序编号。

原始记录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因笔误需更改应在错误处划改并注明更改人及日期。

6.3报告管理

6.3.1检测试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内容应真实、客观,数据可靠,结论明确,有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签字。

6.3.2工程材料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三规定。

工程结构检验报告的格式及本规程附录三未做规定的,检测试验机构可自行编制。

6.3.3自行编制的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报告名称、编号;

2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

3样品名称、编号、规格、代表数量;

4检验日期;

5检验依据;

6检验数据及结论;

7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签字;

8其它必要的信息。

6.3.4检验报告的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试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应给出文字描述的检验结论。

2工程材料检验报告的结论应符合本规程附录四的规定。

附录四未列出的材料检验报告结论,可参照附录四的格式由检测试验机构拟定。

3工程结构检验报告的结论应根据设计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当

原设计没有要求或设计资料不详不能给出明确判定时,可将检验结果列出作为检验报告的结论。

6.3.5检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度分类顺序编号,其编号应连续。

6.3.6检验报告应加盖检测试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验报告,还应加盖“CMA”章、“有见证试验”专用章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专用钢印。

6.3.7修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必须作出书面声明,并以检验数据修改单或重新发放检验报告的方式进行。

检测试验机构应将修改原因及修改过程记录与原报告一起保存。

6.4技术资料归档

6.4.1检测试验机构应设专人对技术资料进行管理,定期归档保存。

6.4.2技术资料应按检验项目分类归档。

归档资料应包含委托编号所对应的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6.4.3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技术资料登记、编目、标识,以方便检索查阅。

6.4.4存放技术资料的场所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防止损坏、丢失。

6.4.5检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环境温湿度记录、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人员技术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测试)证书应长期保存。

6.5电子资料的管理

6.5.1电子资料应进行备份并建立索引,设专人管理,定期归档。

6.5.2电子资料应采取保护和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和复制。

6.5.3检验报告及电子资料可使用计算机扫描签名,其它资料不得使用计算机扫描签名。

计算机扫描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相同效力,签名合法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4检测试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检验报告及电子资料中的计算机扫描签名均为该签名合法使用人签署。

附录一

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检定周期

备注

1

混凝土回弹仪

半年

/6000次

2

天平、秤

1年

3

千(百)分表

1年

4

万能材料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拉力试验机

1年

5

抗折试验机

1年

6

高温炉(电炉温度控制器)

3年

7

恒温恒湿试验箱

1年

8

低温试验箱

1年

9

混凝土抗渗仪

1年

10

透水仪

1年

11

桩基静载荷测试分析仪(千斤顶)

1年

12

桩基静载荷测试分析仪(压力变送器)

1年

13

桩身完整性测试仪

1年

14

门窗动风压现场设备

1年

15

热球式风速变送器

1年

16

数字式位移传感器

1年

17

锚杆拉力计

1年

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检定周期

备注

18

饰面砖粘结及混凝土强度检测仪

1年

19

粘土砖回弹仪

1年

20

砂浆回弹仪

1年

21

测氡仪

1年

22

甲醛测试仪

1年

23

可见分光光度计

1年

24

碱式滴定管

1年

25

电子温湿度计

1年

26

热解吸装置

1年

27

路强仪

1年

28

测平仪

1年

29

电子引伸计

2年

30

混凝土震动台

2年

31

千分表(砼弹模测定仪)

2年

32

恒电位/恒电流仪

2年

33

水泥快速养护箱

2年

34

混凝土收缩膨胀仪

2年

35

比长仪

2年

36

混凝土试模

2年

可自校

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检定周期

备注

37

砂浆试模

2年

可自校

38

表面振动压实试验仪

2年

可自校

39

桩基静载荷测试分析仪(位移传感器)

2年

40

气相色谱仪

2年

41

空盒气压表

2年

42

气体流量校准器

2年

43

玻璃转子流量计

2年

44

温、湿度测控仪表

2年

可自检

45

保水率试验装置

2年

可自检

46

跳桌

2年

可自检

47

截锥圆模

2年

可自检

48

维卡仪(水泥稠度凝结测定仪)

2年

可自检

49

(针)片状规准仪

2年

可自检

50

电热鼓风干燥箱

2年

可自检

51

多功能数显电动击实仪

2年

可自检

52

恒温养护水槽

2年

可自检

53

砂浆稠度仪

2年

可自检

5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

2年

可自检

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检定周期

备注

55

电动钢筋标距仪

2年

可自检

56

水泥抗压夹具

2年

可自检

57

水泥净浆搅拌机

2年

可自检

58

水泥胶砂搅拌机

2年

可自检

59

水泥胶砂振动台

2年

可自检

60

水泥胶砂振实台

2年

可自检

61

皂膜流量计

3年

62

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3年

63

酸式滴定管

3年

64

压力泌水仪

3年

65

混凝土贯入阻力仪

3年

66

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3年

67

负压筛析仪

3年

68

砂石筛

3年

可自校

69

土壤液塑限仪

3年

70

厚度计

3年

71

电热恒温水浴锅

3年

72

沥青软化点仪

3年

73

沥青针入度仪

3年

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检定周期

备注

74

沥青延伸仪

3年

75

磁力搅拌器

3年

76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3年

77

低本底多道伽玛能谱仪

3年

78

玻璃器皿

一次性

79

秒表

一次性

80

钢制直(卷)尺

一次性

81

游标卡尺

一次性

82

水银(酒精)温、湿度计

一次性

83

雷氏夹测定仪

一次性

84

筒压强度测定仪

一次性

85

压碎指标测定仪

一次性

86

砂浆分层度仪

一次性

87

密度计

一次性

88

坍落度筒

一次性

89

抗渗试模

一次性

90

环刀

一次性

91

便携型测微显微镜

一次性

92

裁刀

一次性

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检定周期

备注

93

沥青路面渗水试验仪

一次性

94

路面构造深度测定仪

一次性

注:

1当仪器设备在量程刻度范围内出现裂痕、磨损、破坏、刻度不清或其它影响测量精度问题时,不得继续使用。

2当仪器设备出现显示缺损、不清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不得继续使用。

3本表未规定校准(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机构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进行校准(检定),以及校准(检定)方式和周期。

 

附录二

钢筋(材)检验委托书

委托编号:

试验编号:

单位代号:

(表格编号)

委托单位

试样编号

工程名称及部位

委托人

样品数量

生产单位

代表数量

规格及牌号

委托日期

GB1499-1998

GB13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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