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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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

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参照执行。

(二)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与聘用中涉及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科学设岗与聘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二)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

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三)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

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相关文件;

2、审核批准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3、组织实施学校岗位聘用工作;

4、评审、批准专业技术五级、管理八级以上岗位的聘用人选;

5、审核、批准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人员聘用结果;

6、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具体工作。

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学术骨干、职工代表组成,人数9或11人,其中教学单位(含教辅单位)高级职称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二。

主要职责是:

1、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以及基本任职条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2、根据岗位条件,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资格,并组织考察评议;

3、根据考察评议结果,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五级以上岗位、管理八级以上岗位聘用人选,研究确定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以及工勤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批准;

4、负责本单位岗位与聘用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机关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机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工作。

五、岗位总量、岗位类别与岗位比例

(一)学校岗位总量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现有职工和学校工作需要等综合因素确定。

首次设置岗位时,各单位按现有在册的正式职工人数确定岗位总量。

(二)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图书(档案)资料、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经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等专业技术岗位。

3、“双肩挑”人员主要是指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

(1)单位领导或中层管理人员,如果其承担的管理工作是对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可计入专业技术岗位。

(2)单位领导或中层管理人员,如果在从事行政综合管理的同时,又兼任专业技术工作,且达到专业技术工作标准工作量的1/3以上,经过批准,可计入专业技术岗位。

(3)较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领导,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

(4)“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六级(副处)以上职员岗位。

(5)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设置的岗位中,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10%。

按学校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六、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学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处级正职及副职)按照省编办核定数执行,科级以下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至十二为助理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67:

3.33:

4: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在50%以内,其中正高级、副高级比例为1∶2。

4、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5、学校根据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本科教学及科研情况,确定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以内。

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以内。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办学特点和教学科研工作的特别需要,为聘任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上级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海南省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七、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近三年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各类岗位的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八、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聘用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各单位学科建设、教学及科研水平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核定各类各级岗位数及聘用条件,并下达到各单位予以公布。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本单位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

3、资格审核。

各单位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4、人选产生。

各单位工作小组根据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条件,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直接聘用的人选和推荐拟聘人选名单,并上报学校。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特设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级及以上岗位由单位推荐拟聘人选,六级及以下岗位由单位直接确定聘用人选。

(2)管理岗位。

管理四级以上岗位人员聘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管理五至八级岗位人员聘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确认;管理九级及以下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直接确定聘用人选。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一、二级岗位由单位推荐拟聘人选,工勤三级以下岗位由单位直接确定聘用人选。

5、学校研究。

学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聘用人员名单。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和管理五级、六级岗位的聘用人选,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6、结果公示。

聘用人选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需书面、具名将意见提交单位工作小组或学校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

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单位和获得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岗位管理

1、聘期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调整,同时要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2、严格按照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

确需转岗的,需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3、除经批准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外,其他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4、各学院、各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聘用充实。

5、对经学校同意不参加聘岗的人员和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含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挂职锻炼人员),可按其现职务相应聘入最低等级岗位。

对无故不参加聘岗的人员,按拒聘人员对待。

九、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聘用合同应包含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

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聘用人员年度内的具体情况。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十、争议与处理

(一)在实施岗位聘用过程中,职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权向本单位工作小组或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

(二)单位工作小组要认真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争议。

(三)协商未果或不愿意协商的,可向学校申请调解。

(四)经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十一、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岗位应聘条件和岗位职责,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若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岗位聘用工作机构人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2、海南大学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3、海南大学工勤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1

海南大学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根据《海南大学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学科建设发展要求进行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各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中,教师岗位是核心和重点,要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四)岗位设置完成后,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或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首次岗位聘用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为基准,不涉及岗位的增减。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教师岗位应占专业技术岗位的79%。

根据教师岗位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任务侧重点不同,将教师岗位分为以教学工作为主型岗位、以科研工作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学校将按照不同岗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教师岗位设置分为教师高级岗位、教师中级岗位和教师初级岗位。

其中一至四级为教师正高级岗位,即教授一级至教授四级岗位;五至七级为教师副高级岗位,即副教授一级至副教授三级岗位;八至十级为教师中级岗位,即讲师一级至讲师三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初级岗位,即助教一级至助教二级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图书(档案)资料、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经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等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将同时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四、正高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正高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正高级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聘用和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1、必要任职条件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称职,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聘用到二级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2、A类申报条件

满足任职必要条件中任意两条者可以直接申报。

满足一项任职必要条件下,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者可以直接申报: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前1;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2,一等奖排名前1;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7)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9)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

(11)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指导老师;

(12)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3、B类申报条件

在满足任职的必要条件下,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要求符合以下任意二项条件;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要求符合以下任意三项条件:

(1)国家级重点学科责任教授;

(2)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3)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

(4)国家级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6)国家级创新团队负责人;

(7)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8)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

(9)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0)全国劳动模范;

(11)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12)国家一级学会正、副理事长;

(1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评审专家;

(14)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议组成员;

(16)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学科评议组成员;

(17)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18)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对象入选者;

(19)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20)“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称号获得者;

(21)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称号获得者;

(2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2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前1名;

(24)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海南省优秀精神产品奖)一等奖或特等奖前2名,其中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前1名;

(25)海南省教学成果(高等教育)奖一等奖排名前1;

(26)国家图书奖、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主办的全国性艺术展演一等奖排名前1,全国体育比赛排名前1;或在经学校认定为相当级别的展演、评选或体育比赛上获得一等奖排名前1;

(27)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索引,累计15篇以上(论文同时被引录的,按一种计算,下同);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A&HCI索引,累计6篇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累计3篇以上;

(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重点及以上项目主持人;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项以上、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以上(不含短期国际合作与交流类项目);

(29)“863”计划项目专题或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973”计划项目专题或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第一负责人(以上均不含子项目);

(30)主持纵向科研课题,自然科学单项到校经费达200万元或人文社会科学4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自然科学单项到校经费达400万元或人文社会科学100万元及以上。

(31)哲学社会科学类出版过6本、自然科学类3本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或教材,专著应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教材应为教育部指定教材或被广泛采用的教材(须提供有效证明;1991年3月以后出版的必须具备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下同),或取得至少3项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经转让实施后到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

(三)正高职称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度考核称职。

2、A类申报条件:

任正高级职务,符合正高级二级岗位任职条件中任意一项者可以直接申报。

3、B类申报条件:

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要求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任正高级职务满5年,要求符合以下任意两项条件;任正高级职务满3年,要求符合以下任意三项条件:

(1)海南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2)省部级“德艺双馨艺术家”获得者;

(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5)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

(6)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7)海南省优秀专家;

(8)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入选者;

(10)海南省重点学科负责人;

(11)海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12)海南省重点研究中心负责人;

(13)海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14)海南省创新团队负责人;

(15)海南省教学团队负责人;

(16)海南省精品课程负责人;

(17)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18)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

(19)在本校有在读博士生的博导;

(20)国家级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21)国家级教学成果获得者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22)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获得者或指导教师;

(23)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2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25)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26)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海南省优秀精神产品奖)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前1,其中属教育部所评奖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27)海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或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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