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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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响洪甸风景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根据《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新农保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其所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

(二)县财政部门:

负责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新农保工作经费,规范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县公安部门:

负责提供农业户籍管理有关情况,协助开展农村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

(四)宣传广电部门:

负责新农保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工作。

(五)县审计部门:

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编制部门:

加大对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新农保工作力量。

(七)民政、农业、国土资源、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乡镇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参保、业务管理工作,其所属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为具体经办机构。

(九)村委会:

负责本村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及参保档案的初审和整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程序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以我县公安系统在册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参保。

第四条 新农保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八个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同时,省财政为每个参保人配套20元补贴,县财政为每个参保人配套15元补贴。

缴费金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 本细则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年度均不享受财政补贴。

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县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

第六条 参保程序: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参保表》)并签章。

村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人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二)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根据参保人选定的缴费档次,开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缴费专用凭证;参保人凭缴费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缴费,缴费凭证回执一份留存,一份交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收到金融机构缴费凭证后,为参保人打印核发《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以下简称《缴费记录卡》)。

(三)每月末,金融机构负责将本月参保人员缴费凭证回执交乡镇事务所用于对账。

每月5日前,乡镇事务所负责将本乡镇参保人的《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凭证回执等材料汇总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根据缴费凭证总金额填写《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款收据》交乡镇事务所入账,对参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每年续保时,参保人持《缴费记录卡》到乡镇事务所开具缴费凭证,凭缴费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乡镇事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所在村委会,村委会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

至当年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金寨县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委会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

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的补缴资格审核确认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七条 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资金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农保中心打印《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补贴汇总表》,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按《补贴汇总表》金额,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程序

第八条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年满60周岁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委会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

第九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月享受财政补贴的55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养老金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核算。

(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当前60周岁计发月数为139)。

第十条  领取程序:

(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子女参保证明、《缴费记录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申报领取手续。

(二)村委会(社区)初审后,参保人持相关材料到乡镇事务所审核;乡镇事务所审核参保人年龄、本人及子女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后,将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县农保中心。

(三)县农保中心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并办理社保卡,于次月5日前交乡镇事务所,由乡镇事务所负责交村委会(社区)及时送达领取人。

(四)县农保中心于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送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由金融机构于每月末负责打入社保卡发放到人。

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死亡证明向村委会(社区)申报,经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于每月5日前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按规定核算其除财政补贴外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金300元一并打卡发放至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账户,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每年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向其发出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

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农保中心停发该领取人的养老金。

待本人补办有关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资格,并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农转非的、户口迁出县外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等。

参保人退保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退保人。

第十三条  退保程序: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注销表》)。

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银行卡号: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非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5、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7、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

(二)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事务所复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县农保中心审批。

(三)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按规定核算其除财政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打卡发放至退保人;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县、转入地实施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未实施新农保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迁出本县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待遇由本县负责继续核发。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县、按程序办理转入申报手续并参保后,由县农保中心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寄送《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并在确认转入地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入我县新农保基金专户后,及时告知参保人,进行实收处理,为参保人记录个人账户。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内变动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和县农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接收函到原参保乡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只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县农保中心应与县财政部门按月对帐。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预测数等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

每年年终,县农保中心应与财政部门就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缴费补贴等进行结算,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乡镇事务所会同村委会于每年定期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各相关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关,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保险金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金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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