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教育试题库判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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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教育试题库判断

判断题

1、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

2、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4、金融机构对违反规章制度人员的罚款,实际是一种内部的经济责任追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罚款。

(√)

5、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

6、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不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

7、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8、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

9、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

10、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11、银监局应将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单独一类机构,每季将法人数据及汇总数据上报银监会。

(√)

12、银监分局应每半年度撰写单个法人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单个法人监管报告;辖内农村合作银行3家(含)以上的,银监局应每半年度撰写综合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综合监管报告。

(√)

13、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

14、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

15、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且可以扣划。

(×)

16、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有效。

(×)

1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18、一个自然人股东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

19、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

20、合同虽未成立,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21、《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

22、合同一旦订立则不能取消。

(×)

23、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除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24、2007年以前,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对农村合作银行综合评级,农村合作银行应达到A级以上,对综合评价A级以下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影子评价。

(√)

25、从2007年开始,对农村合作银行按商业银行评级办法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级处于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按一行一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2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居间人是中介服务人。

(√)

28、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

29、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

(×)

30、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

3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2、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

33、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

(√)

3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

35、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36、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37、企业破产法要求全体债权人都要遵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39、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但根据债权人的有理申请,可以更换。

(√)

4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

41、《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42、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不能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43、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44、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授权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45、随着改革的深入,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贷款,也可以成为保证人。

(×)

46、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

4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48、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履行债务。

(×)

49、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履行债务。

(√)

50、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也无权抗辩。

(×)

5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

52、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无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可抵押。

(×)

53、一宗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也不能再次抵押。

(×)

5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55、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56、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返还定金。

(×)

57、《会计法》只约束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约束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事务。

(×)

58、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有企业规模较小的则可以不设立。

(×)

59、会计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也可在原始凭证上以大写更正金额。

(×)

60、单位提供担保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

61、各单位的会计业务必须由本单位的内部机构和人员处理,不允许中介机构和单位之外的人员代理记账。

(×)

6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但可以保管会计档案和进行账目登记。

(×)

63、《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提的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其内部的规章制度相一致。

(×)

64、客户预留个人名章遗失,须由开户单位公函或原申请开户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印鉴挂失手续。

(√)

65、客户申请更换印鉴后,更换印鉴前签发的支票,由开户单位收回另签。

(×)

66、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

67、现金银行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

(√)

68、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载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

(×)

69、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办理挂失止付。

(×)

70、支票丧失,应由出票人通知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

(×)

71、各种空白的票据凭证不得挂失止付。

(√)

7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73、合规仅仅是商业银行高层的共同责任。

(×)

74、合规风险涵盖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内容。

(×)

75、王某是某商业银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并主持财务会计部工作。

(×)

76、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77、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可以不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

(×)

78、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9、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0、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

(×)

81、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8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

8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

8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衡量一家银行和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保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

85、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

86、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

8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

88、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及报送的及时性是进行有效非现场监管的前提条件。

(√)

8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的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

9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机构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

91、当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

(√)

9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一部行政法规。

(×)

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9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冻结有关人员资金。

(×)

95、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

96、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发行金融债券业务。

(√)

97、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98、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99、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0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10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

10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

103、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业务。

(√)

104、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营原则。

(×)

105、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时,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

106、商业银行经依法批准可以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业务。

(√)

107、《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108、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109、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

110、商业银行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上级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同意,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

(√)

111、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应当将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112、抵押贷款合同可以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偿还贷款,抵押物可有权归贷款人所有。

(×)

11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期满,借款人以此抵押申请贷款,商业银行不应受理。

(√)

114、商业银行行长可以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115、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担保。

(×)

116、海关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款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

117、监察机关有权冻结单位存款账户。

(√)

118、商业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

119、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120、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资金头寸状况在规定浮动限度内确定贷款利率。

(√)

121、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

(×)

122、商业银行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柜台业务,建立复核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

123、人民法院要求扣划款项时,商业银行按照法院要求为其提取现金。

(×)

124、商业银行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向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发放贷款。

(×)

125、经借款人同意,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可以在发放贷款时扣除。

(×)

126、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若未经保证人同意,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协商提高了利率,则保证人对提高部分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127、商业银行应当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可自行处理。

(×)

128、甲农信社与乙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购料,而实际用于贷新还旧,丙不知贷新还旧事宜,而提供了保证责任,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

129、共同共有人共有的房屋等财产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设定抵押的,抵押部分有效。

(×)

130、公路桥梁或公路渡口的收费权做质押申请贷款是合法的。

(√)

131、对已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付款的,商业银行应承担恶意或过失付款责任。

(√)

132、在质押贷款合同履行期内,质押的票据先于贷款到期,商业银行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133、明知是公款而为其办理个人名义储蓄存款,存款合同可撤销。

(√)

134、甲商业银行办理乙单位汇票质押贷款,双方签有汇票质押协议,但质押人未在汇票上背书“质押”字样,该质押无效。

(√)

135、商业银行对发现的伪造、变造的存单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

136、存单记载的内容与底卡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存单为准。

(√)

137、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持有的存单是否有效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持有人持有的存单无效。

(√)

138、商业银行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可另立会计账册。

(×)

139、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40、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或商业秘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1、单位或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

142、城乡信用社办理存、贷款和结算业务,要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执行。

(√)

143、商业银行无故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造成客户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

(√)

144、商业银行非法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145、任何公民均有权向银监局提出设立商业银行申请。

(×)

146、金融许可证,可以转让。

(×)

147、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业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

148、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许可,以颁发金融许可证为许可方式。

(√)

149、商业银行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

150、银监局对商业银行做的风险评级结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

151、商业银行发行借记卡,应当按照实名制规定开立账户。

(√)

152、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

153、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

154、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并带来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有期徒刑。

(√)

155、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人员可以兼任。

(×)

156、银行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等资信证明、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接受刑法的惩处。

(√)

157、伪造、变造支票造成较大损失的,可处以有期徒刑。

(√)

158、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

1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中指出,正常贷款迁徙率为不良贷款中变为正常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

(×)

160、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保持与其他风险类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的独立性。

(×)

161、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

162、要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加强对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

(√)

163、建立健全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有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配备专职非现场监管人员。

(√)

164、要改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逐步完善综合评级办法。

(√)

165、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一旦制定,应当绝对执行,不能因为市场的变化而改动。

(×)

166、设立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应低于15%。

(√)

167、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168、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

169、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会成员、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

17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

17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入股。

(×)

172、《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只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参照执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

173、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分配红利。

(√)

174、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

17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17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每年制定本年度岗位轮换计划。

(√)

17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岗位轮换分为定期轮换和不定期轮换,对人事、经费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人员应实行定期轮换,对一线业务及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实行不定期轮换。

(×)

17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岗位人员不必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

179、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应自强制休假起始时间前3个工作日通知休假员工本人。

(×)

180、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

(√)

18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重要事项决策要坚持双人控制原则。

(√)

18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审计人员应为具有会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且至少配备1名计算机审计人员。

(√)

18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但对于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即使已经超比例,也可继续追加贷款。

(×)

184、操作风险就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员因操作失误引起的操作性风险。

(×)

185、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敞口部分不纳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管理。

(×)

18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价单证应贯彻“账证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出纳部门管证。

(√)

187、为客户办理票据贴现时,只要审核票据本身的要素,无须再向出票行(社)发出查询书。

(×)

188、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189、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只对业务经营部门进行,不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

(×)

190、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业务中,非交易业务中没有市场风险。

(×)

191、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全部消除,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

192、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因地制宜的差别管理和授权。

(×)

193、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逐步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

194、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与本行所有存款的所有人定期进行对账,并确保对账的适时有效。

(×)

195、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含机构负责人。

(×)

196、商业银行应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

197、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

(√)

198、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

199、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因内部管理方面出现变化,即使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失效,须重新签订。

(×)

200、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

(√)

201、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

202、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

203、授信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

204、为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

205、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

206、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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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发行公债,并可以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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