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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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编剧/汪小玲
【案件聚焦】2008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
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
【角色】审判长1、审判员2、被告人2、被害人1、公诉人2、辩护人2、法警1、证人4)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④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
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
(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钱小华:
我叫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月城人,正在上初二,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
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顾小东:
我叫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月城人,高一年级学生,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
审判长:
传被害人到庭。
(被害人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被害人:
我叫陈洪明,男,1992年8月22出生,汉族,月城人,初二学生,家住月城镇南环路278号。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钱小华、顾小东:
没有。
审判长:
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钱小华:
我是2008年10月19日收到的。
顾小东:
我是10月20日收到。
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钱小华委托,江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钱小华辩护;受被告人顾小东委托,江阴市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顾小东辩护。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是否申请回避?
钱小华: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顾小东:
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站起)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钱小华,男,现年16周岁(生于1992年3月1日),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顾小东,男,现年18周岁(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月城人,高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涉嫌故意伤害案,经江阴市江海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钱小华、顾小东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钱小华与同向骑车回家的同校学生、即本案被害人陈洪明发生相撞,相撞后,钱小华只因陈洪明说了一句“你不长眼睛啊”便对陈的脸部猛击一拳,致使陈当场受伤并摔倒;而被告人顾小东见陈洪明摔倒爬起后反击,就冷不防从旁边猛踢陈的下身。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两被告人残忍地对陈洪明实施了长达5分钟的殴打、辱骂,致使陈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经鉴定,被害人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两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两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
审判长: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钱小华、顾小东: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钱小华:
我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是他骂了我以后才打了他一拳。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讯问。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
听清楚了。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打了被害人?
钱小华:
我当时……
公诉人1:
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钱小华:
是。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陈洪明。
钱小华:
因为他骂我……
公诉人1:
所以,你就出手打被害人是不是?
钱小华:
他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我、威胁我……
公诉人1:
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的?
钱小华:
当时他骑车从旁边撞过来,把我撞倒在地,等我爬起来时,他不但不赔礼道歉、还骂我“你长眼睛了没有”——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大为恼火,一下子就冲了上去打了他一拳。
公诉人1:
你这一拳打到哪里?
钱小华:
他的脸。
公诉人1:
你打人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
辩护人1:
反对。
公诉人不应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讽刺、挖苦。
审判长:
反对有效。
请公诉人注意自己的语气。
公诉人1:
被告人,我想再问你:
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脸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的脸受到严重伤害吗?
钱小华:
没有啊,我当时根本就没想那么多,就是气愤不过就打了他。
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1:
(转身朝向审判长)即使被害人辱骂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
况且在接下来大约5分钟时间里,被告人钱小华伙同顾小东一起,用拳打和脚踢方式向陈洪明的身体袭击十多下,导致被害人陈洪明身体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
很明显,被告钱小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钱小华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发问。
辩护人1:
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1:
钱小华同学,你认真看看,事发当时骂你“长眼睛了没有”、并且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
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钱小华:
(指着陈洪明)就是他。
辩护人1:
钱小华,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辱骂你、威胁你?
钱小华:
因为他平时不认真完成家庭作业,总是找同学的作业抄袭,有一次,老师调查学生作业情况时,我把他的这个情况跟老师说了。
他一直是怀恨在心。
辩护人1:
你向那位老师反映的?
钱小华:
何老师,我们班的班主任。
辩护人1:
那被害人通常是怎样辱骂、威胁你的?
钱小华:
他骂我“汉奸”、“不得好死”、“给老子小心点”、“当心被车子撞死”等等。
辩护人1:
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尽量详细地说一遍吗?
钱小华:
当时我和顾小东一起放学回家,走到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我放慢了车速,突然一辆自行车从后面冲上来,撞到我的右侧,把我撞倒了,我起来一看,是陈洪明,就知道他是故意的,但只要他说句“对不起”,我就不和他计较了,因为我不想和他多纠缠。
没想到他脱口就骂了我一句“你没长眼睛啊”——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听了后非常愤怒,就挥拳打了他。
他也回了我一拳,打在我的肩膀上。
这时,与我一起的顾小东突然从后面踢了他一脚,把他踢倒在地。
见他倒下了,我就没继续打,只是说他一句“明明是你撞了我,还骂人”,后来,见顾小东打得太狠了,就劝他不要搞出大事情,不要再打了。
辩护人: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不是出于他的初衷,因此不能算是“故意伤害”。
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骂了我的当事人、而且被害人平时就对我当事人进行多次辱骂,因此,悲剧的发生,被害人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
审判长: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钱小华是故意伤害,辩方说认为不是。
那么公诉人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1:
我想传两个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陆文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陆文军。
(待法警带陆文军出庭后)证人陆文军,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陆文军:
我叫陆文军,今年17岁,住月城镇蔡庄村。
现在月城中学读初三。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陆文军:
陈洪明是我小学时候的同班同学。
审判长:
证人陆文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陆文军:
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
)
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1:
陆文军同学,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你在回家路上看见了什么?
陆文军:
看见小学同班同学陈洪明和两个人打架。
公诉人1:
你能具体说说吗?
陆文军:
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口,我看见陈洪明和一个个头稍微矮点的同学撞在一起,两人争吵几句后,矮同学就冲上前打了陈洪明一拳。
后来看见矮同学旁边的一位同学也帮助矮同学打陈洪明。
公诉人1:
你当时所看见的矮同学是谁?
陆文军:
(指着钱小华)就是他。
公诉人1:
帮他打陈洪明的同学是谁?
陆文军:
(指顾小东)是他。
公诉人1:
矮同学打的这一拳重不重?
打在什么部位?
陆文军:
打在脸上,应该打得比较重,我看见陈洪明挨打后立即用手捂住了脸。
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好的。
辩方律师,你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辩护人1:
有的。
(面向证人)证人陆文军同学,矮同学打了陈洪明脸部后,是否还打了陈洪明其它部位?
陆文军:
他还打了……,不,他就打了那一拳,后来一直在骂,再后来劝帮他打的人不要打了。
辩护人1:
看见自己的小学同班同学被打,你为什么不上前阻止?
陆文军:
那个帮矮同学的人气势汹汹的样子,我看了就害怕……而且,我和陈洪明关系也不是很好。
辩护人1:
关系为什么不是很好?
陆文军:
他喜欢恶作剧,同学们都不喜欢他。
辩护人1:
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新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
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
(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聂小兰到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聂小兰。
(待法警带聂小兰出庭后)证人聂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聂小兰:
我叫聂小兰,今年37岁,住月城镇黄港村。
现在是黄港村农民。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聂小兰:
没什么关系,都不认识。
审判长:
证人聂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聂小兰:
恩,我会实事求是地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
)
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请询问证人。
公诉人1:
证人聂小兰,9月20日下午5点钟前后,你在什么地方?
聂小兰:
当时我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旁边的自留地,给菜地里的菜浇水。
公诉人1:
你当时还看见了什么?
聂小兰:
我听见身后不远出传来“嘭”的一声,回过头来一看,有两个放学回家的学生撞在一起了。
公诉人1:
后来呢?
聂小兰:
后来两个人打在一起,紧跟着后面又上来一个学生,帮助其中的一个矮个头的学生打另外一个。
公诉人1:
矮个头学生是怎样打的?
聂小兰:
他和帮他的学生一起打,边打边骂,气势汹汹的。
公诉人1:
这三个学生在现在的法庭里面吗?
聂小兰:
在的,(依次指着被告人、被害人)就是他们。
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有问题吗?
辩护人1:
有。
(转向证人)
证人聂小兰,你确信矮个子同学一直在打对方吗?
聂小兰:
是的,前后大概打了十多下。
辩护人1:
你看清楚了吗?
聂小兰:
看清楚了。
辩护人1:
矮个头同学第一下打到对方什么部位?
聂小兰:
胸口。
辩护人1:
你所在的菜地离事发现场有多少远?
聂小兰:
(停顿一会儿)大约200米。
辩护人1:
200米的距离,你能看得那么清楚吗?
聂小兰:
能。
辩护人1:
你撒谎!
!
矮个头同学一开始打的是对方的脸,你却说打的是胸口。
你怎么看清楚了呢?
聂小兰:
我……我……,我看见矮个头同学的手指着对方,而且还骂个不停,我想他是一直在打的。
辩护人1:
就是说,你并没有看清楚?
矮个头同学打了十几下,完全是你的猜测?
聂小兰:
恩,……是这样。
辩护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
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聂小兰带出法庭。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顾小东:
我也不是故意伤害他的。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讯问。
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公诉人现在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顾小东:
听清楚了。
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你和本案另一被告钱小华是什么关系?
顾小东:
我们都住在北兆一村,他住8号楼,我住6号楼,两家面对面的。
他作业不会做时,常到我家来问我的。
公诉人2:
9月20日下午放学,你们一起骑车回家,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被告钱小华和受害人陈洪明自行车相撞,而且两人发生冲突,你看见了吗?
顾小东:
我看见了,当时我们一前一后骑着车子,我在后面,所以看得很清楚。
公诉人2:
你看见了什么?
你看见后又是怎么做的?
顾小东:
我看见陈洪明撞了钱小华,还骂他不长眼睛,一边骂还一边打钱小华。
我看了很气愤。
公诉人2:
所以你就对陈洪明大打出手?
顾小东:
恩……
公诉人2:
你是怎么打他的?
顾小东:
我先是踢了他一脚,后来用手、用脚都打了他。
公诉人2:
你打了多长时间?
打了多少下?
顾小东:
就几分钟时间,大概7、8下。
公诉人2:
你打陈洪明时,他有什么反应?
顾小东:
他一开始嘴巴挺硬的,后来被推倒在地上后、他就没敢顶嘴了。
公诉人2:
谁把他推倒在地上的?
顾小东:
……是我。
公诉人2:
你们都是一个学校的学生,看见同学打架你应该制止才对,你为什么没有制止反而参与打架呢?
顾小东:
我曾经听钱小华说过,陈洪明不是个好人、曾经多次辱骂过他,因此,我对陈洪明没有好印象。
而且事情发生的时候,明明是他撞了钱小华,他不仅不向钱小华道歉,还骂他。
我很气愤,想教训教训他,就动手打他了。
公诉人2:
(转身朝向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顾小东对被害人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
即使受害人平时多次辱骂、事发时也辱骂过被告人钱小华,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被告人顾小东殴打受害人的理由。
而且,被告人顾小东事先就对受害人没有好印象、事发时也是“想教训教训他”,因此,他对受害人陈洪明的伤害就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顾小东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发问。
辩护人2:
我暂时不需要。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回答已经清楚地表明:
他之所以实施了殴打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有一定关系。
可以说:
正是受害人撞了别人的车后,不仅不陪礼道歉、反而恶语相加,才引发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侵害。
审判长:
公诉人请举证。
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江阴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对受害人陈洪明伤残情况的鉴定书。
审判长:
请传上来。
(法警从公诉人2手中接过鉴定书,交书记员,书记员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查阅。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2:
有。
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孙海到庭作证。
审判长:
(示意法警)传证人孙海到庭。
审判长:
(孙海上后)证人孙海,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孙海:
我叫孙海,今年34岁,大学文化,住月城镇月城新村13号105室。
现在是月城中学教师。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孙海:
我是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
审判长:
证人孙海,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孙海: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
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2:
孙老师,顾小东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生?
孙海:
成绩还可以,为人也正直,平时喜欢帮助同学。
辩护人2:
9月20日顾小东把同校学生陈洪明打伤,你是否知道这一情况?
孙海:
知道。
事发后第二天知道的。
辩护人2:
当你得知这一情况后,你是怎么想的?
孙海:
我感到很意外,顾小东平时没打过架。
辩护人2: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2:
有。
(面向证人)证人孙海,你是什么时候担任被告人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的?
孙海:
今年新学期开始,根据学校安排,我担任了顾小东班级、也就是高一
(1)班的班主任。
公诉人2:
也就是9月初开始?
孙海:
是的。
公诉人2:
就是说,你担任高一
(1)班班主任,从开始到事发当日,时间只有20天?
孙海:
是的。
公诉人2:
仅仅只有20天,你能了解全班每一个学生?
孙海:
应该没多大问题的。
按学校对班主任的要求:
班主任接手一个新班级以后,在三天内必须认识全部学生、并叫得出他们的名字,15天内应对所有学生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公诉人2: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2:
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
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2:
没有了。
审判长:
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1: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
这些证据对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
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于2008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在月城镇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用拳击、脚踢方式对陈洪明进行了长达5分钟的、残忍的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创伤、左眼致残、当场晕倒。
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此案中,两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8年11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钱小华:
我不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钱小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并非公诉人所说的故意伤害,且情节轻微,应免于处罚。
理由如下:
一:
在事发以前,被告就常常受到被害人的辱骂、威吓,长期忍受被害人的欺辱。
这使他心理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
而在事发当时,被告也是在受到撞击、再次遭受辱骂的情形下,忍无可忍,才出手袭击了受害人。
因此,从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
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我的当事人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身体上带来的伤害结果,并且他也没有放任事情的发生。
在另一被告对受害人继续侵害的情形下,他还及时予以劝阻。
至于他的一拳给受害人带来的创伤,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钱小华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这里。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答辩吗?
公诉人1:
暂时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