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选择以孙小果系列案的审理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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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选择以孙小果系列案的审理为视角

摘要: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关联案件,通常以并案处理为原则。

但由于案发时间不同、同案人归案时间不同、被告人隐瞒身份、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等原因,同一被告人的数案有时也可能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或者分处不同审理阶段,致使在分案或并案审理方式的选择上有一定难度,且存在如何数罪并罚等多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0年2月审结的云南孙小果系列案,对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并罚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本文以孙小果系列案为视角,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

并案审理分案审理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人犯罪存在关联等案件,一般称之为关联案件。

对于关联案件是分案处理还是并案处理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解释)也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据此,对于上述关联案件,实践中是以并案处理为原则的。

然而,对于关联案件是分案处理还是并案处理,并不能“一刀切”,需要结合保护当事人权益、利于诉讼等因素,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作出恰当的选择。

就审判领域而言,有些关联案件尽管属于上述情形,却不宜并案审理。

2019年引发全国关注的孙小果系列案中,既有在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才提起再审的孙小果犯数罪的案件,又有孙小果刑满释放后纠集他人共同实施多起犯罪的案件,同时还有围绕孙小果定罪、判刑、服刑产生的多个职务犯罪案件。

对于这么一个高度疑难复杂的系列案件,究竟是分案审理还是并案审理?

在不同审判程序下,对孙小果在不同案件中的犯罪如何实行并罚?

该案的审理路径、并罚模式对将来的司法制度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颇为关注。

截至2020年2月,孙小果系列案已经陆续审结并公开宣判,孙小果也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从媒体反应和专家评论看,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受到了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尘埃落定之余,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更为关注该系列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对刑事立法、司法的后续影响。

笔者拟以孙小果系列案为视角,基于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及相关媒体报道,对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并罚模式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

二、孙小果系列案的基本情况

孙小果系列案由三组案件组成。

第一组是孙小果1997年所犯的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简称旧案)。

1998年2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犯上述四罪(注:

强奸罪中,判决认定孙小果作案4次,强奸4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对14周岁的张某强奸未遂),判处死刑。

孙小果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强奸张某(未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不予认定,根据孙小果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其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改判孙小果死刑缓期执行。

判决生效后,孙小果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

云南高院决定再审并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再审判决,以原二审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属量刑过重为由,将强奸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经减刑,孙小果于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云南高院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对该案涉及孙小果犯罪的部分进行再审。

第二组是孙小果2010年刑满释放后又犯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妨害作证、行贿案(简称新案)。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重大战果之一。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孙小果在2010年出狱后至2018年期间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上述一系列犯罪。

2019年10月8日,云南高院将该案指定至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玉溪中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犯上述7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

孙小果上诉后,云南高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其的定罪量刑。

第三组是因孙小果旧案、新案引发的“保护伞”职务犯罪案(简称职务犯罪案)。

在侦办孙小果所犯新罪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在司法机关办理旧案和新案的过程中,孙小果的母亲孙鹤予、继父李桥忠为了使孙小果逃避法律制裁,在2004年至2018年间四处请托行贿,引发涉及违法改判、违法减刑、涉黑“保护伞”等一系列贿赂及渎职案。

该系列案被分别指定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个旧市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审理。

2019年12月15日公开宣判,相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0年不等的刑罚。

从法律文书和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三组案件的案情错综复杂。

旧案涉及4个罪名,除孙小果外,还有7名同案被告人,且均与孙小果实施了共同犯罪,另外还涉及孙小果因1994年强奸被判刑的前科余刑并罚问题。

新案涉及7个罪名,除与孙小果一并判决的12名被告人在玉溪中院审理之外,还有李爽等22名涉孙小果案开设赌场等犯罪的同案人被指定在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和新案的终审判决均于2019年12月17日宣判)。

职务犯罪案则涉及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

而且,旧案之所以被启动再审,是因为孙小果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被司法处理期间,云南高院发现在旧案原审过程中有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9年12月20日,云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旧案原再审判决和原二审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维持原一审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即判处死刑,再与其新案生效裁判中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0年2月12日裁定核准孙小果的死刑,孙于同月20日被执行死刑。

三、分案审理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关联案件并案审理与否,需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两个因素,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有利于公正审判、是否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人数案的情况,通常由一个司法机关作并案处理。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可以通过全面综合分析其各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查找共同的犯罪规律和特点,找准办案方向,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追查余罪,准确侦破案件,及时惩治犯罪。

二是由于刑事诉讼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数个犯罪统一由一个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有利于强制措施的采取,可以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来回转押,保护其各项诉讼权利,节约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可以确保有效质证,全面认定犯罪事实以及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定罪,合理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对于犯有同种罪行的,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更为准确地适用刑罚;对于犯有不同种罪行的,有利于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切实落实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孙小果案也属于依法可以并案审理的情形。

但基于孙小果系列案的错综复杂性,在决定分案还是并案审理之前,还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案件规模的问题。

涉孙小果的三组案件共有61名被告人,进入审判程序后,再加上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恐怕不下100人。

如果围绕孙小果为中心由一个法院统一办理,审理规模过于庞大,无疑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庭审组织复杂、意外因素多、所需时间长,审理进程难以把握。

其次,从案件进度看,旧案属于再审案件,事实、证据在原审期间就已经基本固定,可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而新案及职务犯罪案都是新发生或发现的案件,尚需经过侦查、起诉等程序,还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进展并不同步。

第三,对法院来说,由一个合议庭承担如此巨量的工作任务,显然过于繁重。

合议庭的精力有限,在巨量工作和巨大压力之下,出现错误和瑕疵判决的概率较高。

一旦到二审阶段才发现一审存在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运用等方面的错误,无论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审判的效率和效果都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

这种负面后果,对于孙小果这样一个举国关注,司法公信力曾因此受到严重质疑的案件,是很难承受的。

二是被告人到庭的问题。

对于新案和职务犯罪案而言,所有被告人都是在案的,只要工作做好,不存在被告人脱逃无法开庭的问题。

但旧案则不同,孙小果的7名同案原审被告人均已刑满释放,再审开庭审理时,不排除会面临他们无法找到、死亡或者拒绝出庭的问题。

三是审理顺序的问题。

首先,要考虑三组案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三案的发生时间相互交织,旧案发生的时间早于新案,而职务犯罪案的案情既涉及旧案也涉及新案,时间跨度长达25年。

其次,法院在审理三组案件中的后案时,需要考虑前案判决是否会产生累犯等影响。

此外,既然旧案启动再审的原因之一是“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那么对旧案的再审审理是否要以职务犯罪案的生效裁判为前提,也需要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云南省司法机关对孙小果系列案最终选择了先分案审理,后合并处罚的处理路径。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既坚持了实事求是,又符合法律规定,合理有效。

第一,将三组案件分别审理,程序运行更加清晰流畅。

其实,通过再审程序将旧案并入新案,统一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并案审理,有先例可资借鉴。

但就孙小果案而言,新案与旧案除主犯均为孙小果外,案情并无实质关联,且旧案发生在1997年,新案发生在2010年之后,案发时间相隔10余年,并案的实际意义不大。

从司法实践看,重大案件的再审纠错,应当重点审理、审慎把握,专注解决各案所涉的不同问题。

至于涉及19人的职务犯罪案,大多发生在旧案二审、再审的不同审理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也有少数发生在新案侦查阶段,案件相互之间的关联并不紧密,孙小果亦非直接行贿请托人,并案审理与否对查明孙小果的犯罪事实没有实质性影响,完全可以与孙小果的新旧两案分开,由其他法院另外审理。

而且,旧案再审审理并不需要以职务犯罪案的判决为前提。

因为“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刑诉法解释第375条规定的再审启动事由之一,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就应当启动再审。

再审是否改判取决于判决本身是否确有错误,与原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无关。

原审判决有错误的,再审必然会改判纠正,反之,即使原审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情形,但如果原判没有错误,再审也不会导致改判。

第二,将三组案件分别审理,不影响对孙小果的数罪并罚。

将分案审理后的裁判结果予以合并处罚,且其中还含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经再审判处的刑罚,这一做法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而且务实管用,能够切实解决本案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利于对孙小果的整个犯罪事实及‘关系网’‘保护伞’进行全面梳理,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和审判”。

从整个审判过程看,这一审理模式是成功的,实践效果很好,堪称典范。

既充分保障了孙小果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对孙小果所有案件中的全部罪行实行并罚,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既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所有案件事实,确保每个案件的审判质量,又做到快速审理,提高了全部案件的审判效率。

从审理情况看,云南法院对孙小果系列案具体的分案审理方法是:

旧案由云南高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新案指定到玉溪中院审理,职务犯罪案则分别指定到玉溪市红塔区法院等多个法院审理。

在分案审理过程中,云南法院的以下两点经验也值得总结:

第一,云南高院此次对旧案启动再审,仅针对孙小果一人,未要求同案被告人参加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385条规定: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因此,针对部分人启动再审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从旧案启动再审的原因及此次再审改判的结果来看,原审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主要表现在原二审判决对孙小果强奸张某(未遂)的事实未予认定(注:

原一审判决将时年13岁的幼女张某认定为已满14周岁也是错误的,此次再审亦予以纠正);原审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表现在原二审时将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的死刑错误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原再审又在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启动并将原二审对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错误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可见,无论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都只涉及孙小果一人,与其同案被告人无关,故旧案的再审仅针对其一人进行审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玉溪中院对于已作分案审理的新案再次拆分。

对繁多复杂案件进行分案审理,既可以一次分案到位,也可以视情况进行二次分离。

玉溪中院被指定审理的新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罪名多达7个,被告人多达34名。

该案如由一个法院办理,在开庭审理时,存在法庭空间不足、庭审时间过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不能充分发表意见等困难和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审理过于拖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

”据此,新案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案审理。

在具体分法上,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

一是以人为主,玉溪中院只审理孙小果一人,将其他被告人全部剥离。

这样做,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排除干扰,尽快作出关于孙小果的裁判结果,弊端则是孙小果在新案中的共同犯罪人有33人,玉溪中院的困难解决了,但其他法院审理时仍然会面临影响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问题。

二是以罪为主,将相对集中于个罪的部分被告人剥离分案审理。

玉溪中院最终采取的是后一种路径,将新案中相对次要的部分——李爽等22名涉孙小果案开设赌场等犯罪的同案被告人交由玉溪市江川区法院审理,新案中的主要部分——孙小果及另外12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仍由玉溪中院审理。

这种分法,符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分案审理”的要求,确实是一个能够最大限度查清事实,同时又不因片面追求效率而损害公平的选择,值得肯定。

四、合并处罚的路径选择

毋庸置言,只要是一人犯数罪的,对判处的刑罚都要实行并罚,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便于刑罚的执行。

孙小果的新旧两案尽管是分案审理,但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依法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即“对孙小果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和其2013年至2018年所犯涉黑犯罪判处的刑罚不能分开执行,必须进行衔接和合并”。

当然,孙小果在旧案和新案中也是分别犯有数罪的,但法院在两案的分别审理中,对各案中的数罪都已经予以并罚。

对于新案,玉溪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小果等人上诉后,云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

对于旧案,原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等4个罪,与其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高院此次的再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

但是,在处理孙小果系列案时,对于孙小果在新旧两案中已分别数罪并罚过的刑罚,是否还要统一到一个案件中再并罚一次?

如果不合并处罚,新旧两案的裁判结果在刑罚执行上是否会遇到法律障碍?

如果并罚,那么何时并、谁并谁、如何并?

这些都需要加以研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有分案审理各自处罚、以并案审理方式并罚、分案审理后合并处罚等几种路径可供选择。

具体分析如下:

(一)分案审理各自处罚

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又犯罪的,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另一种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

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涉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执行规则的问题,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按照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后一种情况,鉴于旧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于新罪而言已经失去了数罪并罚的前提,自然是直接审理新罪即可,无需再考虑旧案的刑罚执行问题,即一般不存在与旧罪的并罚问题。

然而,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在有些案件中,新罪虽然是在旧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实施的,但在新罪发生后,旧罪又因量刑过轻而提起再审了。

对于这种新情况如何处理,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鲜有论及,实务界则在不断探索。

如浙江韩高潮系列案,采取的就是分案审理各自处罚模式。

韩高潮在2008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韩高潮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被捕,侦查中发现韩在犯旧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之前的2005年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

2013年,检察机关先是以有新证据证明旧罪判决未认定韩高潮累犯,量刑过轻等理由对其旧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随后又以韩高潮犯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其新案提起公诉。

浙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这两件案件进行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旧案的再审判决较原判增加了6个月刑期,新案的判决对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为便于两案刑罚的执行,镇海区法院在刑期的起算日期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先是在再审判决中将旧案增加的刑期自韩高潮因新罪被羁押之日起算,然后在新案判决中将新案刑期的起始日期自旧案增加的刑期期满之日起接续计算,使之有序衔接,妥善解决了两案的刑罚执行问题。

孙小果也是这种情况,其旧案是在新案发生之后提起再审的,而且从再审的理由看,再审判决结果很可能会重于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刑罚。

有韩高潮案的判例在,该路径自然是选项之一。

但是,如结合孙小果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发现这一路径并不适合。

孙小果旧案的原判刑罚虽然已经执行完毕,但此次再审却可能恢复以前被违法减去的刑期甚至恢复原一、二审判决确定的刑罚,因为此次决定再审的理由是“本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这样一来,就意味着旧案的刑罚又回到了尚未执行完毕的状态,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当然要与新案的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至于韩高潮案的判例,并不能为孙小果案所借鉴。

韩高潮案中,新旧两案判处的都是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日期接续计算自然是可以的。

孙小果案则不然,因为孙小果虽然因旧案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但此次再审存在强奸罪由原来的15年有期徒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

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实行并罚,不具备韩高潮案刑罚接续执行模式的客观条件。

因此,新旧案分别审理、各自处罚的路径在孙小果系列案中行不通。

(二)以并案审理方式并罚

既然分案审理分别处罚行不通,那么可否在某一审判阶段再将新旧两案合并为一个案件的审理方式对孙小果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说来,也有两个思路可供选择:

一是将旧案的再审一审与新案的一审并案审理。

即由云南高院先通过再审程序,将旧案再审、二审、一审判决全部撤销,一撤到底后与新案以一审程序合并审理,对孙小果两案的全部犯罪进行并罚。

二是将旧案的再审二审与新案的二审并案审理。

即先由云南高院撤销旧案的原判再审和二审判决,等孙小果对新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由云南高院将旧案与新案在二审阶段合并审理,对孙小果两案的全部犯罪进行并罚。

这两个思路共同的好处是并案后的处理较为顺畅。

由一个法院对新旧两案共同审理后作出一个判决,既方便对被告人的所有罪行进行全面评价,也利于两案犯罪的并罚和将来的刑罚执行。

而且,前一个思路和前文提到的曾爱云案审理模式类似,也是有先例可以借鉴参考的。

但是,结合孙小果案分析,以并案审理方式并罚模式也存在重大缺陷。

1.先前的分案审理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如前所述,对孙小果系列案作分案审理利大于弊。

假如分案审理一段时间之后还是要并案审理,那么前文所述的并案审理的种种弊端就会一一重现,之前开展的分案审理工作也就失去了实际的价值。

2.这一模式的前一个思路中,旧案启动再审的原因是原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存在法定再审事由,而原一审判决虽然有个别事实认定错误(未认定被害人张某系幼女),但定罪量刑都无明显错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条件,故再审二审审理时即使要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也不够充分。

而且,旧案的原一审法院是昆明中院,即使发回重审,重审法院也应当是昆明中院。

而新审的一审法院是玉溪中院,如要将两案在一审时并案审理,还需要对旧案进行指定管辖,徒增麻烦。

3.该模式的后一个思路中,旧案的原一审判决结果是死刑,那么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旧案的再审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

而新案二审则不确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如果两案二审合并,新案就必须和旧案一道开庭审理,会使二审的庭审负担大大加重。

新案是涉黑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除非将孙小果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全部分案审理,否则庭审规模也将扩大。

而如前所述,将孙小果从新案剥离出来单独审理,也不是最合理的。

因此,将孙小果的新旧两案在某一审判阶段并案审理而数罪并罚的路径也行不通。

(三)分案审理后合并处罚

即其中一案的终审判决作出后,将该案的生效裁判结果与另一案的拟判决结果实行合并处罚。

审判实践中,在办理有累犯、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连续犯等情节的案件时,对旧案生效裁判结果一般不进行实体审查,而是直接作出宣告刑。

既然如此,对于孙小果新旧两案合并处罚时,当然也可以考虑将一案的生效裁判直接并入另一案的判决结果,而不需要再审查对生效裁判的判罚情况,因为此时“拿来”合并的只是一个生效裁判的结果而已,并不是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案件。

这一路径也不存在前两种路径选择中的困难和障碍,既可避免并案审理的种种弊端,又能使分案审理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一方面,可以使不同法院利用各自丰富的审判资源精心审理各案,利用充裕的庭审时间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在高质量的庭审中彻底查清孙小果在各案中的所有犯罪事实,确保公正定罪量刑。

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提高各案和全案的审判效率,使正义得以快速实现,满足人民群众对早日实现公平正义的期待。

但在具体操作上,这一路径还存在何时并、谁并谁的问题。

具体来讲,也有两个思路可供选择。

1.将旧案的再审生效裁判并入新案的一审判决。

即旧案撤销再审及二审判决,以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等终审判决或者复核裁定生效后,在新案的一审判决中予以并罚。

一般来说,审理新旧两案时,应当先审旧案。

一是旧案发生时间在前,先审旧案,有利于及早实现正义、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新案在后,累犯、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犯罪、追诉时效等问题可能取决于旧案的处理结果。

因此先审旧案为宜。

而且,并罚在一审阶段作出,还可以保障控辩双方对并罚结果的抗诉、上诉权。

但是,从旧案决定再审的原因看,再审结果存在孙小果被恢复为原一、二审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故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然而,经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旧案死刑判决,如交由中院与新案并罚,之后作出一审判决,则既不严肃,且依法还应当再进行一轮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

这就使新旧两案实际经过的审判程序更为繁琐、审理时间也会过长,社会效果不好。

因此,这一思路不可取。

2.将新案的生效裁判结果并入旧案的再审二审判决。

即撤销旧案再审及二审判决,以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等新案裁判生效后,将新案的生效裁判结果并到旧案中,在旧案的再审二审判决中对孙小果两案的全部犯罪进行合并处罚。

这也是后来实际采用的审判方式。

从审理的经过及效果看,事实证明,这一路径是最佳选择。

主要理由是:

分案审理后合并处罚路径中的两个思路,主要区别在于两案合并之后对新案的裁判结果是否还要进行实体审查。

这一思路在承继前一思路所有优点的同时,还比前一思路更能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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