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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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度

1、岗位责任制度

(1)、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主持制定井下爆破工程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主持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及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安全人员和爆破器材的管理。

三、监督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检查确

四、组织制定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和相应的管理条例。

(2)、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二、组织处理盲炮或者其他相关隐患;

三、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3)、爆破员岗位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应在当班结束后立即交回存放点退库。

不许少报多领占为已有,更不许与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或倒卖爆炸物品。

三、领往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或送人。

四、爆破作业时,要督促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应与监炮员密切配合。

五、爆破结束后应与监炮员共同检查爆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撤除警戒。

(4)、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放。

单一库房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贮存量。

三、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收发和多余返回制度、并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五、发放炸药雷管、导爆管等民用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挤压、撞击、摩擦、抛掷及混装。

六、炸药、雷管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七、对新购进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作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八、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

室内温度不稳超过3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5%,存放炸药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5%。

九、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十一、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十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熟悉安全保管爆炸物品知识,严格库房管理制度,确保绝对安全。

  二、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

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严格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洪等各项措施。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严格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按规定领退爆炸物品,做到没有审批单不发,手续不健全不发,不是爆破工不发,违反规定的不发。

坚持随用随发,不予付,不转借。

退库的爆炸物品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库,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四、对库内储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有丝毫差错。

若帐物不符或发生其它问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物资部门报告。

  五、负责对到库内火工品的卸车工作,并按规定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

六、保持库区整洁,在库区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种植农作物,清除库区周围五米以内的杂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灾。

2、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一、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二、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三、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员不能发放使用。

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无差错”。

四、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监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制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

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密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六、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十八连山派出所指定保管单位保管。

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避免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3、库房管理制度

一、定期对库区杂草进行清理,保持库区清洁,无易燃物,随时对库房进行清扫,保持库房清洁无尘土。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使用明火,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使用有辐射或产生热量的电器设备。

三、上级部门检查工作时必须有煤矿相关人员陪同更换防静电服后方可进入库区检查工作;公安部门检查时必须出具工作证更衣后方可进入库区检查。

四、车辆进入库区必须登记后方可驶入库区,库区内只允许一辆车进入库区装卸民爆器材,装卸民爆器材必须在车辆熄火状态下进行作业。

五、库区内消防器材必须摆放在固定明显位置便于拿取,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水池储水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失效的灭火器要及时进行更换,水池水量不足及时补充,并记录在案,保证消防器材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六、库房不得超量储存,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得同库存放,库存民爆器材时炸药摆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雷管不得超过1.4米,垛与垛之间留有相应的通风道和检查道。

七、夏季炎热天气每天要定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以保持库房凉爽干燥。

八、库管人员定期对库存的民爆器材进行巡查,检查是否有到期或过期的民爆器材,如有统计数量后上报领导,失效的民爆器材及时移库,等待销毁。

九、定期对库房门窗的牢固性进行检查,若有与脱落、脱焊等及时上报领导,以便加固。

十、民爆器材拆零不得在库房内进行,应在指定的地点拆箱。

5、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一、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都应销毁。

二、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三、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

掩避体至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六、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民用爆

炸物品。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不口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八、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8、安全检查制度

一、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煤矿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二、三级巡回检查,分为煤矿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副矿长级)、煤矿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三、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四、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五、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六、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9、消防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二、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

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三、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四、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五、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六、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七、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八、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0、安全保卫制度

一、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三、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四、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六、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七、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八、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1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矿民爆物品存储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范围:

民爆库是重大危险源,适应本制度。

二、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由贮存库的负责人管理,分管安全的领导及安全员进行安全监督。

三、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危险源的化学和物理性能,熟知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工作,编制重大危险源所处的位置及危险物品的性能,救援方案上报上级部门应急救援办。

五、危险品贮存库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内容为单个库房的品名、数量、危险等级悬挂警示标志。

六、当库房外发生火灾时,迅速拨打119并报告煤矿领导。

在不危及自身生命的前提下,并根据火势大小采用灭火器或手抬式机动泵灭火,当无法灭火时,立即撤离现场,疏散周围群众,阻止他们靠近。

等待消防部门到达。

当库房内发生火灾或爆炸时,迅速撤离现场,拨打119并报告单位领导,疏散周围群众。

当危险物品发生被盗、被抢时,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做好警戒安全保卫工作。

七、对危险品的贮存现状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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