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 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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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提纲

2012年刑法学授课提纲

乐毅

第四讲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财产犯罪的法益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包括合法占有的权利,即他物权,以及债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思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既包括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

前者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在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甲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乙。

这种情况下,如丙从甲手中盗窃该财物的话,丙成立盗窃罪;甲对所盗财物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的占有。

后者如甲盗窃了乙占有的海洛因,由于对于海洛因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销毁海洛因;甲对海洛因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

这种情况下,如丙从甲手中盗窃该毒品的话,丙成立盗窃罪。

易错点提示:

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例: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以刑罚谴责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对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

(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对此,需要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

(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的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1)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3)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4)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

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并不毁坏而是利用该财物的,则成立侵占罪。

需要注意的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1: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

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

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09-17)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2:

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1-61)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二、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一)构成要件

第一,方法行为:

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胁迫行为,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例: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05-60)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

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

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

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

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

乙发现后紧追不舍。

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

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目的行为:

强取公私财物。

强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易错点提示:

(1)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在行为人故意抢劫财物但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相反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抢劫的对象中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则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第三,抢劫罪中,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但即便如此,对于“当场”的理解也不能过于狭窄。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

(二)事后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第一,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易错点提示: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

第二,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

第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易错点提示: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2.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不知情。

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甲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乙仅以盗窃罪论处。

(2)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

甲在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

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4)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猛踢一脚,致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所致。

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5)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

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

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乙二人均不成立事后抢劫。

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乙的行为应认定为窝藏罪,如果乙的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携带凶器抢夺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

首先,携带凶器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对此,必须结合凶器的性质综合分析。

其次,携带凶器的本质在于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再次,携带凶器抢夺必须是携而未用。

例: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10-59)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

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

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

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

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四)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据此,抢劫罪的八个加重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五)对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

1.入户抢劫的:

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易错点提示:

以抢劫等目的入户,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抢取财物的,以及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均应认定为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

只要是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例:

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

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

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03-39)

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六)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例:

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

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7)

A.构成抢劫罪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D.构成侵占罪

2.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易错点提示:

(1)为了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2)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

例: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05-61)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3.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种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的目的,而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264条、265条、253条第2款、210条第1款、196条第2款、及

最高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条)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以盗窃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较大的;(5)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一)主体:

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窃取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客观方面: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

关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普通盗窃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2.特殊盗窃

(1)所谓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必须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一般认为,行为人以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宜认定为盗窃罪;三次以上盗窃他人信用卡、身份证等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财物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反之,行为人进入超市盗窃,每次只偷一支圆珠笔,而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的,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2)所谓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首先,这里的“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意思大致相同。

其次,入户目的必须具备非法性。

因此,合法入户后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再次,成立入户盗窃同样要求所窃取的财物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因此,入户盗窃客观价值与使用价值均为低廉的财物的,如非法进入农户家中窃取一两枚鸡蛋之类的财物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3)携带凶器盗窃的,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否则有可能成立抢劫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一般认为,此规定系法律拟制。

但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并非法律拟制,故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解释,不应当象携带凶器抢夺那样进行严格限制。

第一,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虽然也包括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却只需要器物可能使人产生危险感、可能攻击他人即可,而不需要具有明显的杀伤力。

故盗窃所用的一些工具,如起子、老虎钳、刀片等,可应当评价为凶器。

第二,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只要能评价为携带即可。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将凶器放在车上,下车后步行一段距离盗窃的,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第三,携带凶器盗窃时,虽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随身携带了凶器,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对人使用的意思。

换言之,即使行为仅具有对物使用的意思而携带凶器的,也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所谓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扒窃成立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

第二,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是他人带在身边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

财物体积大小不影响扒窃型盗窃罪的成立,如将他人火车货架上体积较大的行李窃走的行为,同样属于扒窃。

又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

第三,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因此,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名片、廉价手帕等物品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

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16)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三)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四)罪过:

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

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只有以“以牟利为目的”才构成盗窃罪。

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失控说。

在失控无法判断时以控制说作为判断标准。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的窃取样态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价值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六)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

物品、权利凭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1.如果盗窃的是物品的话,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以被盗物品实际价格为准。

如果销赃数额高于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如果盗窃的是违禁物品的,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权利凭证的按下列方法计算:

(1)如果盗窃的是不记名、不挂失的权利凭证的,不论能否即时兑现,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2)如果盗窃的是记名的权利凭证,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一并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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