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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财务管理制度

兴隆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务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财政所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机关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

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七条 不得坐支现金,大额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八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

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小额购置费、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九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

不准私人借用公款(预借差旅费除外),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发现,要及时整改,发现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银行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所要根据“乡财市管”要求统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专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超出第八条有关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

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严格结算办法,必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2.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不准将支票抵押;

4.不准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代为签发;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十八条 出纳应根据有关真实、合法、完整、正确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办理收付业务,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乡镇固定资产具体包括:

1.房屋和建筑物。

指产权属于乡镇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办公电器设备。

包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相机、装订机及配套的其他附属设备等;

3.交通工具。

包括各类轿车、专用车、摩托车等;

4.办公用具。

包括大宗家具、会议桌、办公椅、办公桌、档案柜、文件柜、沙发等;

5.音像设备。

包括电视机、收录机、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音响等;

6.空调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分体式、立式空调等;

7.运动器械。

包括用于体育锻炼的各种器械、器具等;

8.其他固定资产。

上述类别中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财政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

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

固定资产购置凭证应当取得正式发票,须由购物人、证明人签名,并附相关报审批资料。

基本建设和装修、维修应根据实际需要,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承办,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工程质量、预决算须经有关单位、人员审核,费用须经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按固定资产编号贴好标签,在固定资产登记卡(簿)上做好登记。

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将《固定资产验收单》、购置发票及领导审批的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入账。

财务部门应对有关凭证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明细账和总账。

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和基建工程、服务活动的支出,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镇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入账。

第二十三条 镇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镇固定资产台账、管理统一印发的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台账应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牌、购置时间、价格、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等。

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在自身固定资产台账上登记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牌、购置时间、价格、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人等。

镇财政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年至少对乡镇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调整镇财政所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台账。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镇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镇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规定权限报批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核销时,镇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对有偿调拨、变卖固定资产的,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处置的资产按不低于评估底价实行拍卖或协议转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经费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镇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组织实施,镇财政所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经费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经费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对500元及以下的开支由镇长审批,对500元以上金额较大的支出由书记、镇长共同审批,重大工程、基建支出须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由书记、镇长签批。

对各类暂付款支付参照上款执行。

财务人员还要定期编制往来款项报表,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相关暂付款。

第二十九条 各项开支报销必须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及其相关附件,经会计实行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合理性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签字后,才可给予报销。

对不合法(除对小额零星支出、食堂支出外,其他必须取得合法凭证)、不真实的凭证,出纳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对不完整、不正确的凭证,出纳人员应当退回补充、更正。

第三十条  镇财政所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

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兴隆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宋楼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宋政发[2007]32号

镇直各单位:

   为塑造求实、创新、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的文件精神,推进制度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印发《宋楼镇财务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在我镇的三个文明建设中,树立廉洁守纪、服务高效的单位形象,特此通知。

   附:

《宋楼镇财务管理制度》

                                                                     宋楼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宋楼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开源节流,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党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体现政府职能,我镇镇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即:

文化站、广播站、水利站、规划办、建设办、环保、司法、综治办、统计站、公路管理站、农经中心、农技中心、畜病防控中心)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批,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四条 镇各口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报批和执行。

   第五条 镇财政所会计岗位人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撤换,需要人员换岗时,镇政府、县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意见后,调配任用。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六条 根据我镇目前的财政体制管理形式,继续取消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单位只留一位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收入上缴和支出报帐及票据领发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业务由宋楼镇财政所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镇资源,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调配使用,力求综合平衡,各单位的收入任务,全额上缴镇财政。

支出按预算,追加按批复,分期拨付,收支挂钩。

凡完不成序时收入任务的,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财政所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经费,年终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

   第八条 加强单位帐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制度,各单位不准再设立过渡户或公款私存。

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单位一切财务收支都得纳入预算。

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

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报本年度预算,年终报决算,财政所综合平衡汇总,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人代会通过后,由财政所负责实施。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

①资金使用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全部实行“一月一计划”和“申请拨款制”使用管理。

每月的第一周由财政所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报本月财务执行预算,并研究确定好本月的开支预算,下达给财政所控制执行。

②汇报前首先由各分管负责人、汇同分管的业务和部门排出本月用款计划,送财政所,财政所汇总后,报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副书记研究后,再提交党委、政府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③本月中如遇特殊突发开支需由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副书记共同研究核定,并下达增加月开支计划后执行。

④按照研究确定的月财务支出计划,在用款时首先由用款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经财政所所长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最后报镇长签字,按计划核批,财政所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镇财政所和镇农经中心在外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镇长及有关财务业务人员印签。

   第十二条 镇财政所每月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镇财政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数字要准确,内容要详实,并当好参谋,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以便镇领导指导工作和决策。

   第十三条 所有资金开支均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或只斩不奏。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①镇财政由镇长总负责,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协助管理,在实际执行中,最后审批实行镇长一支笔,财政所无权执行开支。

②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财政所长审核盖章、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最后经镇长把关签字,财政所方可执行。

③如遇特殊情况镇长外出(一周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分管财税负责人把关签字,财政所办理,待镇长回来要进行补签,凭证方可做帐。

④2000元以上的支出,签批前镇长或分管财税负责人要向书记汇报,同意后执行。

⑤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财政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出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劝其改正,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书记、镇长反映汇报。

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五章 经费支出方法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要先保人员经费,次保公务支出,然后再其它支出。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按照上级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召开各种会议,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和镇长批准后执行。

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申请,讲清目的、意义、作用,依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镇纪委负责全面监督,纠风整纪。

镇财政所负责财经纪律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财务会审,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对上级下达的专款,财政所要全程监控,镇审计所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向镇党委、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发现开支不当,应及时向镇政府汇报,有权停止资金的拨付,限期纠正或返回不当开支。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和财会人员,镇党委、政府结合评先工作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追回违纪资金或罚款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通报、下岗、降职、解职或建议调出等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

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法库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望机关干部严格遵照执行。

一、镇政府一切支出,必须坚持严格审批制度,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支出万元以上金额须经书记、镇长共同研究,特大金额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必须坚持先汇报后办事,事后及时审批入帐,对未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的各类支出一律不予核销。

二、政府来客一律在食堂就餐。

食堂与办公室实行报帐制度,每月采购的物质和食堂招待等要向财政所提供明细帐,镇长审核,由财政统一核销,特殊情况需到饭店安排的必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当时结账,不准签字,事后立即核销。

外出办事招待,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当月内签字核销。

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正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由行政办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由镇采购工作组集中统一采购。

以各办公室为单位进行领用,并登记上帐;凡需临时购置的物品,由申请使用部门填写物品的采购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核,经镇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四、现金的管理,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限额。

机关干部办事用款,必须经镇长批准,并在欠据上签字审批,否则财政拒付,办完事一周之内及时结帐。

五、微机室的管理。

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镇微机室负责对上报材料和下发文件的打字、复印工作。

微机员要记好打字复印台帐,,特殊情况下需外出打字、复印的,要请示主管领导,数量较大的必须请示主要领导。

六、车辆管理。

二台小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保主要领导用车。

车辆外出须主要领导批准,否则出现一切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并追究责任。

车辆必须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而且当时注明数量、金额、日期,由财政所负责与油站结帐,特殊情况外地加油,回来由镇长签字核销(不得超过本月)。

小车需维修购买配件,司机先向办公室请示、拿出预算,镇长审批,财政去人,然后进行。

临时购件或购买其它用品,须经镇长批准,并及时结账,超过当月不予核销。

因公外出,租车要严格控制,特殊情况需租车必须经镇长批准,由办公室秘书安排,填写机关用车登记表,当场结帐,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七、机关干部县外开会,只报车票,不报任何补助,到县外参加学习、考察活动,因公出差,必须经书记、镇长批准,否则不准前去。

对一些部门开的收费收据,不合理的不予核销。

八、村财办的资金管理。

包括转移支付资金、陈欠统筹收缴资金、基金会贷款回收资金及其它资金,动用时必须经镇长签批,方可支付。

村财办每月要以书面形式向主要领导汇报资金收支情况。

任何部门不得对村里有罚款、摊款、集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九、各站办所、社区资金管理

1、除村财办外,各站办所、社区资金实行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2、各部门收款、罚款,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款收据和罚没专用票据,决不许坐收、坐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3、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

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签字,所有支出均要有站办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核销。

4、各社区来客,原则上一律在食堂就餐。

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须请示主管社区领导,每个社区招待费全年绝不准超过5000元。

5、严禁各站办所以单位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单位借款,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的,经镇长批准并签字同意,否则一经查出,由部门负责人负经济责任。

6、镇财政所、各站办所、社区不允许给任何人及单位担保借款,如特殊情况需担保借款的,必须经镇长同意方可施行,否则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7、名站办所,社区等镇政府的固定资产出租、转让由镇政府统一管理,收入纳入镇财政统一使用,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违纪对待,并追究责任。

8、镇纪检委每年对站办所、社区及各村的帐目审计1-2次,并向党委提交审计报告。

9、财政所每月要以书面形式或表格形式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兴隆街镇财务管理制度

2009年我镇对全镇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及乡镇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通过审计,发现目前我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内控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费用支出数额大、控制不严、支出结构不够合理;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国有资产的法制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处置固定资产;往来账核算和管理较为混乱;乡镇领导财经法规观念不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二是体制运行缺陷,思维观念误导;三是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从下面几点入手,加强对我镇财务管理。

一、完善各项制度,增强约束机制,规范收入管理,建立支出责任制

1、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完善资金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励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对于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基建项目严格立项、招投标管理、专控商品申购、核算中心统一核算、政务公开等应坚决执行。

2、加强财政收入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预算内外资金收入解缴、入库及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票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培植骨干、稳定财源,提高收入质量,切实保证财政收入真实、可靠。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建立健全各种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

3、要建立和完善支出管理有关制度,深挖节支潜力,紧缩乡镇财政支出,建立和完善费用报销制度。

通过建章立制,从严控制购置费、招待费、车辆费用、奖金补贴等开支,坚决制止铺张浪费。

同时,费用报销凭证应当是合法票据,白条不得入帐,不得擅自使用自制票据,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入帐。

4、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拨到各乡镇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要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财产、资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1、应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将账外资产登记入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制度。

对购置及变卖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投资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严格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做到账实相符清楚,有据可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清理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

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人员组成清理、催收小组,对长期欠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

三、加强对领导和财务人员遵守财经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1、加大会计队伍素质建设力度。

一是稳定充实乡镇财会队伍。

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财会人员,充实乡镇财会队伍,并相对的稳定下来。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2、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财政财务管理知识和财经法规的教育培训,致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权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有效地防范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3、加大监督的力度。

一是加大监督广度,注重群众性,把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让违纪者“掉面子”;二是加大处罚的力度,注重严肃性,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让违纪者“丢票子”;三是加大监控的深度,注重及时性,把监督管理与管理干部结合起来,让违纪者“丢帽子”。

 

官桥镇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支出制度

  ⑴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镇财政负担的一切开支,无论数额大小,一律由镇长“一支笔”审签,并经财政所长审核后,方可报销。

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镇长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书记、镇长共同研究,由镇长签字,财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支出事宜。

所有支出的原始发票为符合要求的正式发票,不得涂改或分解,否则不予签字报销。

第二预算部门按零户统管的制度执行,否则按违纪论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⑵电话费。

实行按月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是:

书记、镇长的家庭电话费由镇财政负责,副书记、纪委书记的家庭电话每月按80元的标准限额报销,其他副科级干部按每月60元标准限额报销,其他人员的电话费一律自理,所有人员的电话初装费概不报销,办事处实行定额包干。

  ⑶差旅费。

差旅费要凭通知,报请镇长审签后,方可报销。

未经镇领导批准参加的,差旅费一律由本人承担。

  ⑷电费。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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