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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

六、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制度

七、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评审论证制度

八、安全检查制度

九、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二、特种设备复核制度

十三、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十四、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十五、“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与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驻地办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确保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滁州至天长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重伤事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责任全覆盖、监管全覆盖、保障全覆盖”的交通安全理念,结合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力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着力提升安全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二)成立驻地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明确安全生产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2、负责驻地办安全制度的制定、修改。

3、负责项目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规划和技术工作。

4、负责项目各项安全活动的实施、检查、总结、评比。

5、负责项目安全报表的统计分析。

6、负责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考核。

7、负责驻地办安全宣传和安全教育。

8、负责协助调查处理项目重大安全问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严格考核是执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的关键。

为明确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力推行“一岗双责”,对驻地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

(一)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1、全面负责本监理合同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不定期召开安全研讨会;

3、在对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合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奖惩办法;

4、组织审查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5、主持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督促落实解决;

7、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认真处理,吸取教训。

(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参加一线工人业余学校授课活动;

2、审查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检查安全施工方法,并上报;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组织各类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检查“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制度落实情况;

7、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8、定期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及费用投入适用情况并按实际进行计量;

9、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于不符合合同安全及安全制度要求的,有权指令停工;

10、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11、定期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检查记录,向上级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当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施工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12、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

(三)其他监理人员职责

1、履行“一岗双责”职责,负责所监理的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工作;

2、配合安全工程师对施工安全和结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对承包人遵守安全制度及安全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

3、所监理范围内发现任何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报告安全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4、经常检查承包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审核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责任制考核

1、每月驻地办对监理人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认真执行,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系统职责履行占30分,现场评价占70分,考核总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考核总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考核总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驻地办定期随同监理例会召开安全例会,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具体要求,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并下发会议纪要;

(二)根据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查出的问题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三)与会人员须遵守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组织者请假,经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力求简短、精炼,收到实效。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制定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二)根据在监项目情况召开安全管理主题研讨会,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内部安全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督促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培训教育计划并落实;

(四)督促施工单位“一校、一会、一志”的落实;

(五)监督施工单位一线工人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5%提取安全费用;

(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费用清单,据实计量;

(三)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必须专款专用。

六、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制度

(一)预案阶段

1、总体预案包括项目总体预案和标段总体预案,项目总体预案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特点,在对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标段总体预案由施工单位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在对施工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

2、专项预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写;

3、项目总体预案由项目业主技术负责人编写,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标段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各项目部每年要进行至少两次、针对重点内容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一)预控阶段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对下个月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制定防控措施,以《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措施月报表》的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核,然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召开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防控会审查后实施;

2、各单位要将危险源辨识与防控会议的审查意见,及时布置给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一)预警阶段

1、施工单位必须每天以“班前会”口头告知,和“单元预警法”(定点预警和流动预警相结合,色彩预警和文字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等形式,将当日的危险源及其防范措施向一线作业人员交底和告知;

2、安全监理工程师每天检查施工单位预警单元的预警信息发布是否及时准确,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七、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评审论证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查批准;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组织论证审查程序,同一类型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果施工条件、工程环境类似,施工工艺一致,可以统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执行相应的论证审查程序,规模较小并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集中的单位工程,可以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并执行相应的论证审查程序;

(三)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并再次报送监理单位并按要求修改完善,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准予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并组织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指派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需变更、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及时编制变更、调整方案,经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后予以实施。

重大内容变更、调整,应重新组织变更、调整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他关键节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八、安全检查制度

(一)驻地办主要按季度、月、旬施工季节、节假日前后组织安全检查,自然气候变化后(特别是恶劣天气后)做到随时检查;

(二)安全监理工程师每天进行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组织机构中安全管理、安全保障体系、专职安检员落实和到岗情况;

(四)组织项目部进行专业性的检查,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对查出的问题落实到人及时解决;

(五)在开展检查的同时,以“五查”为活动:

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并认真的总结和教训;

(六)特别是对作业前后对作业环境应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后方可作业。

九、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工程所在地的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

“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驻地办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施工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三)应急管理工作要与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工作总结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和法规、制度紧密结合,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紧密结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四)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十一、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项目部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交底要求:

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三)高级驻地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向其他监理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

工程概况、特征、施工难度、施工组织、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

(四)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措施交底工作;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所管辖的劳务队伍的工长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措施交底并对其向操作班组所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施工单位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应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存档以备查用。

十二、特种设备复核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生产厂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商,所采购的新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项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包括:

(1)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使用记录;

(3)维修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检定记录;

(5)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双方应签订安装、拆卸协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当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按时检定,超出时限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8、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指: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司机)、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和压力容器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司索工)、爆破作业、隧道通风瓦斯检测作业等。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专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三)管理规定

1、项目部必须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随意调动、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发生事故,谁安排,谁负责;对违章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经发现将依规处理。

2、特种作业人员在更换新工种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重新持证后,方可上岗,非本岗位人员不得从事本特种岗位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稳定。

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若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吊销操作证书,情节严重的将由执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并在有人监护下方可工作,作业区间必须将易爆物品清理干净,工作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6、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使用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地面要有人监护,雷雨大风禁止高空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项目部应提前申请复试;属于个人办理的必须及时到办证所在地申请复试。

十三、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从方案、技术上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在工程施工中,具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环境条件、劳动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订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驻地办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一)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建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登记台账;

(三)监督施工单位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制度的落实;

(四)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对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并监督实施;

(五)督促项目部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让参加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工艺和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交底内容要求严格施工;

(六)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把安全措施作为施工方案审核的必备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

(八)要求施工单位针对工程特点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

十四、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一)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整改计划; 

(二)驻地办在日常安全巡查、专项检查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安全监理整改通知及安全监理整改指令,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三)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 

(四)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不能复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 

(五)对于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项目部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项目办和总监办备案; 

(六)项目部应根据驻地办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并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驻地办; 

(七)驻地办在接到项目部整改回复以后,尽快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 

(八)驻地办在月度安全会议上通报各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施工标段及相关人员要采取处罚措施,并上报总监办及项目办。

十五、“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一)为落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创建“平安工地”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和构建考核评价长效机制,鼓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及《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价;

(三)“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

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

十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与报告制度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规定: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六)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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