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万吨催化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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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吨催化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及榆林炼油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部分,结合180万吨催化车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二、凡车间人员及车间区域内活动的其他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车间各级领导人员、操作工人、技术人员及检修等相关人员,均应熟悉本制度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车间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职工,依靠职工;要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作用,严格监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四、车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外厂来工作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装置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车间除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有关法规,制度,标准和规程。

六、车间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车间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七、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制度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制度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制度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制度,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八、对认真遵守本规程、制度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析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情节较重车间无法处理的情况下,交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章生产装置危险、危害因素

1、装置生产特点为工艺复杂、生产连续性强、有毒、有害、腐蚀性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生产车间

2、根据车间装置工艺布置集中,危险、危害因素多等特点,原辅材料大多属于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易腐蚀物质,根据GB/T-13861(1992)分类标准,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有:

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易燃易爆物质着火爆炸,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破坏等事故。

相互反应的物质发生着火、爆炸或者散发有毒气体造成人员伤亡等。

(1)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5)其他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

(2)自燃性物质(硫化铁)。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

(5)其他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

(2)防护缺陷(3)电(4)噪声(5)振动(6)电磁辐射(7)运动物(8)明火(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

(3)电(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振动(机械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磁辐射(电离辐射:

Χ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

紫外线、激光、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乱、基础下沉、采光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

(13)信号缺陷(无信号措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食堂和医院)

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违章作业,违章动火,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引发重大事故。

(1)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5)其他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

外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违章动火,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引发重大事故。

(气候异常、人不可预知的)

3、危险源分布根据车间产品分布特点与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状况,危险源主要分布在以下单元或部位:

催化反应区、分馏区,稳定区,气压机和主风机区、产品精制区、溶剂再生区、各污水井、地漏等。

4、危害事件由于各种危险、危害因素的存在,造成能量的不确定转移,就可能引发危害事件。

可能发生的主要危害事件有:

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火灾,触电,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烫伤、烧伤、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压力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它伤害等,可能引发的各种危害事件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它重大影响。

5、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调查和处理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存在,在能量的不确定性转移过程中导致危害事件发生,造成事故后果,主要有:

1)、人员伤亡:

(包括轻伤、重伤、死亡。

2)、财产损失:

(烧毁、损坏设备、工艺管线网以及其它财产损失。

3)、重大社会影响:

(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能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和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等。

6、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7、在工艺、设备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8、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泄露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9、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进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10、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隋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单独采用单向阀。

11、应在可燃气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阀门,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12、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3、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爆破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4、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5、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上。

 

第三章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用火管理

一、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运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证明可燃气含量达到安全要求时,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火,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去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动火监护人和用火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要求及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时,用火人有权拒绝用火。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5、一张用火票只限一处用火,一级用火票,有效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

动火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分析。

6、外单位在厂区施工用火,由乙方施工负责人会同甲方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向有关单位申请用火,经审批后方可办理用火票。

7、某一单位到另一单位的防火区范围内用火或涉及的单位时,必须事先与该防火区域领导联系,共同提出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由该防火区域指定人员进行检查,安全措施到位,必须派人监护,方可用火。

8、严格执行用火安全规定,做到“三不动火”,即未见批准有效的用火票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监护人不在用火现场不动火。

9、用火单位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流程、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和出现异常情况能正确处理的人为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不正常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停止用火。

二、动火时应执行下列有关规程: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一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四、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味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极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爆炸上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小于0.2%。

第二节控制可燃物安全操作规程

一、杜绝在装置上油罐容器溢油。

对在装置油品操作中发生的跑、冒、滴、漏、溢油,应及时清除处理。

二、严禁将油污、油泥等倒入下水道排放,应收集放于指定的地点,妥善处理。

三、装置生产区及其附近,要清除一切易燃物,如树叶、干草和杂物等。

四、用过的沾油棉纱、油抹布、油手套、油纸等物,应及时清除。

第三节控制点火源安全操作规程

一、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或其他火种进入生产装置区、作业区。

严格控制火源流动和明火作业。

二、生产区内严禁烟火,修理作业必须使用明火时,一定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三、生产区及一切作业场所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都必须是防爆型的,安装要合乎安全要求,电线不可有破皮、露线及发生短路的现象。

四、不准用铁质工具去敲打易燃易爆区设备、设施,应使用碰撞时不会产生火花的铜或合金扳手,并做到轻拿轻放。

第四节防静电安全操作规程

我车间所生产的汽油、柴油、液化气都属于易燃易爆液体,这些化工产品均是电的不良导体。

生产中的油品的流动、喷射、过滤、冲击等相对运动都能产生静电,静电产生的电场强度和油品表面的电位达到一定极限时,将产生火花放电,如遇到可燃混合气体就会被点燃,引起爆炸或火灾。

炼油化工生产中的泵、管线、阀门、过滤器、油罐设施等在工艺过程中都会使物料产生静电。

一、一切用于装置生产的管线、阀门、容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及时把静电导入地下,并应经常检查静电接地装置技术状况和测试接地电阻。

装置上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包括静电及安全接地)。

二、在空气特别干燥、温度较高的季节,尤其应注意检查接地设备,适当放慢操作速度,必要时可在作业场地释放静电和导静电接地及周围浇水。

三、严禁向塑料桶和橡胶容器加注油品。

四、洒漏在地上的油品,要及时处理,不得用化纤织物擦拭。

 

第四章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系统开停工安全要求

一.装置开停工安全要求:

1、装置开停工前,由车间技术负责人制定停工方案和吹扫流程,报生产科、机动科审批,制订停工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科审批,并向参加操作的所有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做到人人皆知。

2、装置开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

3、装置开停工,按开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对产品和残油后路进行妥善处理,按有关规定退出装置。

严禁将高温残油进入低温轻质油罐或将低温带水残油进入高温油罐。

4、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和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放,要逐渐减压,缓慢进行,放空未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对有害、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转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达到安全技术的要求,分析合格后应用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开。

6、开停工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设备降温、降量要循序渐进,以免损坏设备,发生漏油着火事故。

7、装置退油转换后,必须进行全面吹扫,吹扫前应对系统进行详细检查,该关的阀门一定要关严,不得遗漏。

装置各岗位之间要加强联系,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憋压、跑料、串油等事故。

塔、容器用蒸汽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水洗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

8、装开置停工吹扫后,待设备内部压力、温度降到安全条件,应先打开最底部阀门放空,确认没有残存物料时,自上而下拆开人孔。

作业时,避开危险部位,防止物料伤人。

第二节.装置检修安全规程

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所在岗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2、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在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4、各类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

5、检修工作的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作业证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完成情况,得到完全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6、凡有二人以上同时参加的作业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7、在生产装置检修现场,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8、检修机具必须按照规定摆放,保证装置进出口及内部道路畅通。

机具的安全防护、接地设施齐全完好、灵活好用。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的电源,联系电工全部切断,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

9、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作业,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止发生中毒;进入塔、储罐、容器及下水道、地坑、炉膛、烟道或其它密闭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容器安全作业票,现场专人监护,搞好通风换气工作,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节装置检修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检修使用的所有器具、工具的安全可靠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决不允许使用。

2、根据检修项目要求,制定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设备、容器的检修,要求安全环保科、设备科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检修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检修时间、设备名称、检修内容、质量标准、工作程序、施工方法、起重方法、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要给参与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检修技术交底,使其明确检修内容,步骤、方法、质量标准、人员分工、注意事项、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由此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并指定检修安全负责人,达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一项目都要有文字记录。

4、外来检修单位应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遵守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所在工段要指派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现场监护。

第四节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

(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佩带。

(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第五节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检修安全规定》。

2、检修时应依检修项目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票证,对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其安全消减措施须经安全环保科、机动科、生产科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凡有两人以上同时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后方可开始工作,同时小组全体人员相互招呼,相互督促达到安全万无一失,否则小组全部考核。

4、开好检修班前动员会,检修项目负责人向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五交”,交施工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要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5、严禁使用汽油等易挥发性物质擦洗设备和零部件。

6、进入检修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等。

7、检修期间,装置所有设备的电源,联系电工全部切断,进入设备内部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照明灯(36伏以下安全照明灯)。

8、装置检修后,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不得浪费。

第六节吹扫与置换安全操作规程

1、吹扫置换一定要彻底,不得有遗漏,留死角,对由于某种原因吹扫置换不合格的管线设备,要及时报告车间组织力量处理。

吹扫完应先关闭吹扫管线阀门,后停汽,防止被吹扫介质倒流物料互窜。

2、管线、塔、容器的吹扫蒸煮清洗要保证一定的蒸汽量和足够的吹扫蒸煮清洗时间(蒸煮、清洗为24小时),以各放空点不带油为准。

不得往地沟、下水井、地漏排放油品,油气,不得在各低点放空排放油污。

3、要密切注意水,蒸汽,油品,油气系统的压力,防止油品、油气串入水、蒸汽系统。

4、各装置要将污油井、地漏内的污油用热水冲洗干净,再用蒸汽将其内可燃气吹扫干净,然后将污油井、地漏用土覆盖住并保证密封完好。

5、为确保检修安全,落实责任,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检修前期安全准备工作,各工段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对所干的每项工作都要注明操作者姓名。

第七节装置化验分析办法:

1、进入塔、容器内检修时,先将所有人孔打开,自然通风8小时以上,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由质量监督检查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分析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办理相关作业票,方可进入检修作业。

2、在设备内检修动火时。

其氧含量应为18%—21%,燃烧爆炸物质浓度应低于0.2%.设备外壁检修、动火时,设备内部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0.2%。

3、检修作业场所的地水井、地沟、地漏应清理干净,加盖封堵,设备管道内无余压,无灼烫物,无沉淀物。

第八节抽堵盲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抽堵盲板属于危险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订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监护等人员察看现场,交代作业程序和安全事项。

1、制作盲板。

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制作合适的盲板,盲板必须保证能承受运行系统管路的工作压力。

介质为易燃易爆时,盲板不能用破裂时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盲板应有大的突耳,并涂上特别的色彩,使插入的盲板一看就明了。

按管道内介质的腐蚀特性、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垫片。

2、现场管理。

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30m范围内不准用火。

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他工作;与作业无关人员必须离开作业现场。

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打开门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管内是易燃易爆介质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V的防爆灯;在高处从事抽、堵盲板作业,事先应搭好脚手架,并经专人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登高抽堵。

3、泄压排尽。

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管道和检修设备内的压力是否已降下,余液是否排尽。

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的压力接近常压,符合上述要求才允许进行抽堵盲板作业。

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进行特殊的审批。

4、器具和监护。

抽堵可燃介质的盲板时,应使用钢质或其他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应在其接触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参加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持有安全作业合格证的人员,作业时一般应站在上风向;抽堵盲板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危险性大的作业,应派两人以上负责监护,或布置医务人员、救护车、消防车等在现场;抽堵盲板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半小时之内。

超过30min应轮换休息一次。

5、登记检查。

抽堵盲板应有专人负责做好登记检查工作。

堵上的盲板一一登记,记录地点、时间、作业人员姓名、数量。

抽去盲板时,也应逐一记录,对照抽堵盲板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检修结束时,对照方案核查,防止漏抽、漏堵。

导致检修作业或试车或投产时发生事故。

6、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到生产科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办理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生产车间或辅助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

8、盲板抽堵作业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9、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11、生产车间或辅助车间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抽堵盲板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车间或辅助生产车间存档备查。

12、作业人员应经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13、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14、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必须在现场。

15、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管线、阀门等。

16、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抽堵安全作业证》。

17、施工单位或生产车间应按《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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