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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完整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适应交流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1.3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1.4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1.5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计量装置、电力市场和节能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1.6电力调度机构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

1.7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1.8本规程是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9电力系统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9.1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1.9.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9.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1.10本规程的解释权属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2.1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2.2本省在、、、朔州、、晋中、吕梁、、、、等市级供电分公司设地区电力调度所,在超(特)高压分公司、省调发电企业设立具有调度职能的机构。

2.3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调度运行、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专业管理部门,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3.1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4省调是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指挥中心,并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业务指导。

2.4.1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4.2电力系统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在运行中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5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6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及其相关设施应有两个不同路由电源点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2.7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场所。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3.1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3.1.1根据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电力生产的特点,运用先进的自动化技术,依靠科学调度手段,不断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

3.1.2充分发挥电网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3.1.3发挥大电网的优势,优化资源利用,实现节能环保,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3.1.4使电网的频率、电压等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为用户提供品质优良的电能。

3.1.5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3.1.6依法管理电网,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3.2电力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3.2.1省调的主要职能

3.2.1.1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

3.2.1.2负责指挥调度管辖围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改、扩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

3.2.1.3负责编制调度围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3.2.1.4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

组织全省电力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3.2.1.5负责指挥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电网与其它网、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3.2.1.6负责电网经济(节能)调度管理及管辖围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节能)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负责负荷预测及协调电力、电量短期交易。

3.2.1.7负责与上级调度机构的业务联系,落实上级调度机构的管理要求,配合上级调度进行电网运行控制与调整以及事故处理。

负责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领导下级调度业务并对有关调度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3.2.1.8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负责电力系统安全预案的编制,负责组织或参加系统性试验工作。

3.2.1.9负责调度管辖围的新设备编号、命名;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提出编号、命名建议。

3.2.1.10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设备和装置的职能管理。

3.2.1.11负责调度管辖围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3.2.1.12负责编制电网年度事故拉闸限电序位和电网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2.1.13负责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14负责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3.2.1.15负责收集、整理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3.2.1.16负责与并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参加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工作。

3.2.1.17负责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3.2.1.18参与电网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对电力系统的长远规划、初步设计(包括新、扩、改建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3.2.1.19参加拟定发供电量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并逐月下达实施。

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3.2.1.20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用电负荷分配指标,结合电网运行要求,下达并监督地区调度部门执行。

3.2.1.21参与制定电网经济(节能)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节能)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节能)运行的措施。

3.2.1.22协调调度管辖围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3.2.2地调的主要职责:

3.2.2.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3.2.2.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2.2.3维护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进行发电、供电管理,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2.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批准。

3.2.2.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围的设备检修。

3.2.2.6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2.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负责新设备的投产启动管理。

3.2.2.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围。

3.2.2.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和超计划用电拉(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2.2.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2.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3.2.3县调的主要职责:

3.2.3.1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3.2.3.2维护电力系统和本县(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3.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围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3.2.3.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负荷控制和联络线潮流调整;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3.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3.2.3.6负责实施本县(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3.7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县(区)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四章调度围划分原则

4.1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围。

4.2省调调度管辖围的设备分为“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双重调度设备”和“代调设备”。

4.2.1“调度设备”是指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和调整的设备。

4.2.2“管理设备”是指某些属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其状态(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发生变化时对主系统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下级调度机构在下令操作前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批准或许可的设备。

4.2.3“双重调度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设备可以由两级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的设备。

下级调度机构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时应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

4.2.4“代调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属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由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委托下级调度机构对其行使调度管辖。

4.3调度管辖围的划分原则

4.3.1凡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和部分110千伏系统的发电厂(包括火力、水力、风力、燃气、生物质发电),其发电设备(机、电、炉、主变)均属省调调度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管理设备、发电厂调度设备。

各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和热力网的调度管理,均由电厂自行负责。

4.3.2省调调度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功角测量装置(PMU)属省调调度设备。

4.3.3省调调度的发电厂、变电所(开闭站)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设备。

220千伏直配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4.3.4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联络线、跨地区直配线路和省调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均属省调调度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本地区220千伏直配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母线由地调调度。

4.3.5电网220千伏与110千伏电磁环网的联络设备属省调调度设备。

4.3.6不属总调管辖的省500千伏输变电设备。

4.3.7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的设备。

4.3.8省调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置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置、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属省调调度设备。

4.3.9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

省调调度管理的发电机、变压器、直配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

4.3.10变电站500千伏变压器属省调调度,220千伏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省调管理;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管理。

接入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静止补偿装置(SVC)等)属省调调度调度。

500千伏变电站站用变压器属地调调度,省调管理设备。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站用变压器由地调调度管理。

4.4地区调度管辖围

4.4.1除省调管辖设备外,本地区的所有发、变、输、配电设备(包括并网的用户自备电厂)。

4.4.2跨地区的输、变电设备应由两地区共同制定调度管理细则,报省调备案。

4.4.3省调委托的代调设备。

4.5电网的国调、网调调度设备管辖围根据国调、网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凡母线与其所联接的分路开关分别由两级调度管理的,其母线刀闸为双重调度设备。

(对母线刀闸的调度权规定为:

改变接入母线的方式时,由管理母线的调度下令;而分路开关的停送电需拉、合母线刀闸时,由管理该分路开关的调度下令)。

4.7当用省调调度的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代路地调调度的开关时,在代路期间,代路开关交由地调调度。

代路过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二次设备)由地调负责操作。

地调应按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代路申请,省调调度员于代路前将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转为申请中要求的状态后交与地调值班调度员。

代路结束后,地调应将代路的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状态后交还省调。

省调应定期发布属省调“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明细表。

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5.1.1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调度管辖围行使指挥权,同时接受国调、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正确执行其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监控中心、操作队)、直调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尊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

5.1.2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围的联系对象是:

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超(特)高压、变电站、监控中心和操作队、直调用户主值及以上值班员。

各单位应将有权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

5.1.3地调调度员、省调发电厂、直调用户值长应持有省调颁发的调度系统持证上岗合格证,超(特)高压、变电站、监控中心和操作队人员应持有省公司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5.1.4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5.1.5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容的正确性负责。

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监控中心值班员和操作队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并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5.1.6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在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时,应互通单位、并复诵调度指令。

经核对无误,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立即执行,执行完毕后将指令执行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每项(条)调度指令的容及执行情况均应记入调度日志或操作票中。

5.1.7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不得拒绝或延误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当发生拒绝执行正确的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的行为时,省调应立即组织调查,并根据《调度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及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1.8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该调度指令有误时,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调度联系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各厂、站调度联系人员接到各级调度值班人员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暂停执行该指令并向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分别报告。

下级调度单位负责人对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省调提出,但在未作出答复前,现场值班员必须执行该指令。

5.1.9属省调调度的任何设备(含一、二次设备),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现场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的运行方式(对人身或设备有威胁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5.1.10省调调度设备,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省调应事先通知有关地调和厂站。

5.1.11属上级调度的设备(包括与省调双重调度的设备),省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的指令后或在操作前应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双重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在下令操作前应征得上级调度的许可。

5.1.12一经操作(如合环倒负荷等)便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引起地区负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非省调管辖设备,操作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5.1.13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系统重大事故或严重异常时,有权越级发布调度指令,操作非省调调度围的设备,但事后应通知(汇报)有关调度。

5.1.14现场值班人员应在接班后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主要设备异常运行状况和特殊问题。

当发电厂和电网设备发生异常或遇自然灾害、气候突然变化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时,有关值班人员在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后,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5.1.15系统主要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枢纽变电站设备损坏或全站失电、300兆瓦及以上机组跳闸、网间联络线跳闸或电网解列、省调所辖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省调值班调度员要及时向相应的上级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失电、误操作、人身伤亡、重大火灾、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等),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5.1.16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中心主任、副主任,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执行。

5.1.17省调调度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调度,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委托调度方式进行调度管理。

5.1.18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

值班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和实习,考试、考核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5.2.1省调调度的变电站经省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实施无人值班。

实施无人值班前应履行有关调度手续。

5.2.1.1监控中心、操作队的调度业务按照调度管辖围进行无人值班站的专业管理,无人值班站的运行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按照调度管辖围接受相应值班调度员统一指挥。

5.2.1.2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运行监视、信息记录、设备操作及事故处理等工作,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的正确性负责。

5.2.2正常调度操作

5.2.2.1凡涉及无人值班站的申请票或操作任务由省调通知监控中心,正式操作指令发至变电站操作队。

5.2.2.2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变电站,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操作票,确保正确无误,具备操作条件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5.2.2.3遇有临时操作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先通知监控中心派人到相关变电站,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

5.2.2.4监控中心可进行遥控拉合开关(断路器)的单一操作,其它操作原则上必须到现场操作。

其它未涉及容按第二篇“调度操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2.3异常及事故处理

5.2.3.1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潮流变化情况,并立即派人去现场检查设备。

5.2.3.2当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故处理规程进行事故处理,事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其它未涉及容按第三篇“系统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

5.3.1各级值班调度员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调度关于重大事件汇报的规定执行。

遇有本地区发生重大事件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省调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不得拖延。

并在4小时之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省调。

在发生严重电网事故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系统正常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时,应随时向上级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

5.3.2重大事件分为:

5.3.2.1电网事故:

电网非正常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5.3.2.2厂站事故:

110千伏及以上发电厂、变电所发生全厂(站)停电,主要设备损坏。

5.3.2.3人身伤亡:

各生产运行单位在管辖围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5.3.2.4自然灾害:

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5.3.2.5调度纪律:

调度系统(含厂站运行人员)违反调度纪律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

5.3.2.6人员责任:

发生误调度、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

5.3.2.7重要事件:

上级领导视察调度中心及发表的重要指示、调度室搬迁、备用调度室启用、调度联系变更等。

5.3.3汇报的主要容:

5.3.3.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

5.3.3.2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5.3.3.3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

5.3.3.4系统恢复情况等。

第六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6.1电力系统的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

设备检修计划应依据设备健康情况和《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等有关规程、规、标准等所规定的检修周期及工期进行编制。

6.2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

年、月(季)度检修计划应从设备健康水平并结合电力供需平衡的要求出发,由省调会同省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所辖各发供电单位编制,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

6.3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含节日检修)、临时检修(含事故检修)。

按检修设备分为:

发电、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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