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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一.著作权法

1.著作权的产生时间。

(P317T2、P337T5)

2.对外国作品的保护:

a.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b.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c. 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权法保护。

d. 外国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著作权法不适用的情形:

a.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 时事新闻。

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c.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e.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著作权人和著作权:

A.著作权人:

a. 公民作者。

(P317T3)

b. 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c.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d.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B.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a. 发表权。

b. 署名权。

c. 修改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e.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以复制(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5.职务作品:

A.非职务作品:

作品的创作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内,也不是单位特别指派的任务,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B.一般职务作品:

(P319T9、T10、P337T8)

a.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b. 两年内:

(一)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  但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c. 两年后:

(一)  作者可以自由许可他人继续使用。

(二)  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d. 两年的起算:

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C.特殊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P319T11)

a.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D.完全职务作品: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6.合作作品:

(P318T6)

a. 条件:

合作意图及合作事实关系。

b. 著作权的归属:

(一)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二)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三)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P318T5)

c. 著作权的使用:

(一)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P319T8)(比较合作专利申请)

(三)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

d.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7.演绎作品及邻接权:

(P337T6)

A.一般规定:

合理使用原则。

a. 合理使用限制作者的财产权,不限制人身权,仍然应当署名。

b. 必须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c. 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P318T7)

d. 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B.具体规定:

a. 演绎作品:

(一)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  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三)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b. 邻接权:

(一)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二)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五)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a.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b.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P319T12、T13)(与专利权、技术开发合同比较)。

9.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P320T14)

a. 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b. 原件的财产所有权和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c. 其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d. 此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10.著作权的继承:

A.著作权属于公民的:

 

a. 发表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b.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c.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d.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 既有继承又有遗赠的:

(P322T23—T26)

(一)  人身权专属于作者。

(二)  所有权属于受赠人。

(三)  财产权属于继承人。

B.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a.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b.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C.合作作品: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D.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1.著作权的保护期:

A.公民作品:

a.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b.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一)  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开始于创作完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一旦确定,按照前面规定。

(P320T16)

B.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开始于首次发表,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C.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P320T15)

D.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以下情形视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P318T4)

a.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以合法方式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b.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c.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1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P320T17、T18、P338T13)

a.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  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c.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d.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e.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f.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但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g.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h.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i.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j.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的作品。

(从多到少)

l.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从多到少)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a. 没有约定专用使用权,应视为非专用使用权。

b. 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c. 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P321T21)

d.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

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14.图书出版:

A.专有出版权:

a.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b.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B.主动投稿:

a. 向图书出版社投稿:

(P321T20)

(一)  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

(二)  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

(三)  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b. 向报社、杂志社投稿: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C.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用以下规定:

a.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b. 专有出版权的规定。

c.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d. 重印、再版的规定。

e. 内容修改权的规定。

D.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

a. 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b.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E.转载:

a.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b. 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F.内容的修改权:

(唯一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的是报社、杂志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P321T19)

a.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包括内容的修改和文字性修改。

b.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G.报刊出版者的专有著作权:

报刊出版者兼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装帧设计权,但注意这两类权利不相同。

15.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的比较: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共同规定

特殊规定

表演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1.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1.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录像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无论他人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6.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a. 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b. 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展期。

c. 自愿登记原则为初步证据。

17.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T46(P321T22)

 

 

二.商标法

1. 商标的分类:

(P327T48)

a.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b.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受到假冒可能得不到保护。

c.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P337T4)

d.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 驰名商标。

受特别保护,无论是否注册。

2. 基本原则:

A.申请在先原则:

a.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b.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P328T51)

c. 同一天使用或均未使用,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d. 申请日是指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

(P328T53)

B.自愿注册原则:

(P328T49)

a. 一般商标自愿注册。

b. 必须注册的商标:

(一)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P331T66)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二)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C.一商标一申请原则。

(P328T52)

D.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

T8(P328T50)

3. 涉外:

(P328T51)

a.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b.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4. 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P330T62)

a.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b.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c.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d.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5.商标注册程序:

(P329T56)

A.审查:

a. 形式审查:

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

b. 实质审查:

审查显著性、是否含有违禁内容、是否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混同。

(P328T51)

B.初步审定和公告:

a.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b.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C.异议:

a.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b. 申请人或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D.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6.注册商标的撤消:

a.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一)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二)  违反T8的。

(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1)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撤销的没有时间限制。

(2)      不属于恶意抢注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  XX,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五)  侵犯他人合法在先利益注册。

如侵犯肖像权等。

若以在先的商标权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请求,应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解决。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b. 争议商标的撤销: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P329T55)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c. 不使用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P330T61、P338T12)

d. 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P338T12)

(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 通知:

对撤销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期限:

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b.续展:

(P329T57)

(一)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8.商标许可权和转让权:

a.许可权:

(P330T59、T60)

(一)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  被许可人应履行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同时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b.转让权:

(一)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  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四)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9.一年之内不受理申请:

a.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P329T58)

b. 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P330T63、P331T65、T67)

a.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一)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三)  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  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b.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上是否“明知”应根据其是否尽了审查义务而定。

c.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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